福建煤监局 省安监局 省经信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 省经信委关于印发
《福建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煤安监监察〔2017〕9号
各产煤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要求,福建煤矿安监局、省安监局和省经信委联合制订了《福建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3月8日
福建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方案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针对我省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复杂严峻形势和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围绕查大系统、治大灾害、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组织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技术专家,坚持检查与执法、发现隐患与整治隐患、摸清底数与完善监管监察机制紧密结合,对全省煤矿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安全“体检”,摸清煤矿基本情况,查找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抓紧治理事故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分类分级监管监察,实施精准执法,提高执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有效减少一般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原则
本次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按照“统筹组织,分级负责,专家支撑、重点整治”的工作原则组织实施。
(一)统筹组织。 本次煤矿全面安全“体检”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福建煤矿安监局统筹力量、标准、进度,会同省安监局、省经信委共同组织实施。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全面“体检”。
(二)分级负责。 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管理和隶属关系,全省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采取分级负责方式组织实施全面“体检”和抽查。
(三)专家支撑。 充分发挥各级煤矿安全生产专家库技术支撑作用,邀请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领域的安全生产专家以及矿山救援力量等全程参与全面“体检”。
(四)重点整治。 探索我省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突出我省重点矿区、重点煤矿和主要灾害,推动煤矿企业整治水害、火灾、人车、瓦斯和顶板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
三、领导组织
福建煤矿安监局和省安监局、省经信委成立省煤矿全面“体检”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省领导小组在福建煤矿安监局下设办公室,牵头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通报进展情况和部署下一阶段工作重点。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应成立机构,明确责任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全面“体检”组织实施。
四、煤矿安全“体检”对象
全省所有煤矿及其上一级公司(持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型煤矿企业)。
五、煤矿安全“体检”主要内容
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通知》有关要求,重点“体检”以下主要内容。
(一)正常生产煤矿
1.证照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2.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3.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4.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情况。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灾害严重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要求,重新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是否编号建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5.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防灾抗灾要求;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是否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能否实现自动切换。
6.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7.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是否按规定对突出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划分,无突出危险区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区域验证,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通风瓦斯日报是否落实审签制度。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万吨/年至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
8.水害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资源整合矿井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进行采掘活动是否做到有掘必探;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岩)柱;是否在水害不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
9.防灭火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和建立火灾监测系统;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
10.防尘管理情况。是否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顶板管理(冲击地压防治)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是否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是否按规定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是否按规定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冲措施。
12.机电运输情况。矿井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是否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立井和倾斜井巷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14.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独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二)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
1.手续是否齐全。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
4.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5.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6.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7.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8.兼并重组(资源整合)主体企业是否做到了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应关闭的兼并(整合)矿井是否已经关闭到位。
9.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三)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
1.是否明确专人盯守;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下井人数,下井人员只限于整改隐患。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
3.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情况。
4.恢复生产是否严格执行复产复工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四)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1.是否明确属地专人盯守或巡查的责任。
2.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
4.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5.是否纳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计划范围,定期开展巡查和抽查。
(五)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
1.是否明确企业领导层负责人员和地方监管责任人。
2.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
3.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六)煤矿上一级公司
1.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实现对所属煤矿的有效安全管理。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所属煤矿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安排情况。生产经营决策是否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是否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七)补充检查内容
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通知》有关要求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对正常生产、正常建设煤矿企业“体检”中,同时要检查以下主要内容。
1. 采掘生产方面。 对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实测填图,编制作业规程,纳入正常监管,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地方政府出台的“将所有工作面全部纳入监管的措施”。每个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严格控制在5人以内。
2. 水害防治方面。 每三年委托资质单位对矿区的水害情况进行一次集中调查,编制水害调查与分析报告,并经设区市煤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每年度对矿区范围内的水害防治变化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制定水害必知必会安全培训、有疑带薪停产撤人、报告奖励和核实论证制度并切实得到落实。
3. 火灾防治方面。 按规定在井上下设置消防器材库,配备防灭火设施或器材;严格落实入井检身制度,严禁人员携带烟火入井等。
4. 人(猴)车管理方面。 人(猴)车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2、383、384、385、386条规定。人(猴)车应定期检测;人车制动装置可靠,设置紧急停车信号装置,完善落实人车每班检查和空载运行制度,轨道铺设符合规定。
5.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面。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定级管理台账,及时上传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按“五到位”落实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制度,每月度召开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六、工作分工、组织形式和时间要求
(一)工作分工
福建煤矿安监局负责统筹力量、标准、进度,会同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组织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1.省能源集团公司权属煤业公司、权属煤矿和地方国有煤矿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全面“体检”,并按照不低于30%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体检”煤矿进行抽查。
2.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全面“体检”。
3.福建煤矿安监局会同省安监局、省经信委成立若干个全面“体检”抽查组,对各地的煤矿全面安全“体检”进行抽查。
(二)组织形式
1.各产煤市、县(区)结合逐矿盯守等情况,对负责全面“体检”煤矿对应成立“体检”工作组,每个工作组不少于7人,并设组长1人。其中煤矿安全监管人员不少于2人,专家不少于3人(采矿、地质和机电等专业),可邀请救护力量1-2人。
2.省、市领导小组“体检”抽查组每组不少于5人,并设组长1人。其中,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不少于2人,专家不少于3人(采矿、地质和机电等专业),并可邀请1-2名地方煤矿安全监管人员参加。
(三)时间要求
1.正常生产、建设煤矿全面“体检”每矿不少于5日。
2.其他煤矿全面“体检”每矿不少于2日。
3.省级组织“体检”抽查每正常生产、建设煤矿不少于3日,其他煤矿可根据实际工作量由抽查组自行确定。
七、工作步骤
全省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从2017年3月份开始,持续到2017年年底,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3月15日前)
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全面“体检”领导小组召集本本辖区内所有煤矿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和矿长,召开专题动员部署会,全面部署“体检”专项行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通知》和本工作方案,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单位)的工作方案,排出“体检”安排表,明确进度、整改、措施和责任等各个步骤和制度等。要通过以会代训等方式,组织对参加“体检”的所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重点使参加“体检”人员明确重点、把握要求、掌握方法,为做好“体检”专项工作奠定基础。
(二)全面“体检”(3月至9月底)阶段。
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制订的工作方案,坚持重点优先安排原则,先从重点地区、重点企业以及灾害严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煤矿入手,结合当前组织开展的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进展等工作,逐矿开展安全“体检”执法。
1. 煤矿自检。 所有正常生产、建设和复工复产煤矿应在4月上旬前完成自检。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煤矿企业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的自检自改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参加自检的技术人员应涵盖煤矿生产所涉及的地质、采矿、通风、机电、安全等主体专业,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煤矿可委托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查评价,受托的中介机构也应制定评价方案。煤矿企业集团要及时掌握并督促所属煤矿开展自检自改工作。煤矿企业自检,应严格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认真对照《福建省煤矿安全自检表》(附件2)内容和要求,逐项查明现状情况和存在问题,分析原因,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提交自检自改报告。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煤矿企业要建立台账,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对重大隐患要按照规定上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体检”工作中,对企业自检发现并落实整改的问题和隐患,可从轻予以处罚;发现煤矿企业自检不认真、走过场、自检报告严重失实的,要责成煤矿企业委托第三方重新排查,并对查出的隐患从严处罚。
自检报告须经上一级企业负责人和煤矿矿长(实际控制人)签字确认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报送所在地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自检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煤矿基本情况。煤矿隶属关系;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持证情况;各生产、安全系统简要情况;2017年“采、掘、抽”接续计划情况;主要灾害类型和等级;采取的主要灾害防治措施;近3年事故情况。(2)自检自改情况。参与自检工作人员构成;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隐患,原因分析,采取的针对性措施和初步落实情况。(3)煤矿自检表格。
2. 组织“体检”。 各煤矿“体检”组要召集全体成员,根据被“体检”对象类型和生产建设等基本情况,在组长的领导下,共同编制具体的“体检”工作方案,明确体检内容、时间、分工和责任。
3. 全面体检。 各煤矿“体检”组对照《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附件3),要坚持从严从实,做到图纸资料检查和作业现场检查、井上和井下检查并重,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发现的隐患,要责令煤矿立即排除;重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责令煤矿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止作业;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要责令停止使用,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将情况报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4. 汇总通报。 每个煤矿“体检”结束后,“体检”组要按照《福建省煤矿全面“体检”报告(样本)》(附件4)编写报告,指出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并依法下达相关执法文书。“体检”报告由参加人员、专家和煤矿企业法人、矿长共同签字确认,连同《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一式二份,一份由负责“体检”部门存档,一份由煤矿企业存档。同时,煤矿“体检”组要以事故隐患分析会等形式,向煤矿企业全体从业人员(除在岗人员外)进行通报。
5. 省市抽查。 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组织开展全面“体检”进展情况,结合本部门监察监管执法计划等情况,对已完成“体检”的煤矿进行抽查,参照全面“体检”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已复工复产煤矿,填写《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并依法下达执法文书。凡发现1个产煤县(市、区)内有2家煤矿或1个产煤设区市内有3家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不认真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由福建煤监局、省安监局、经信委联合向地方政府发出警示通报。
(三)巩固提高阶段(10月至12月底)。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对事故隐患和问题突出的煤矿企业进行“回头看”,重点检查第一阶段发现的事故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完善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煤矿监管监察部门监管监察执法机制运行情况。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在政府领导下,成立以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领导机构,制订并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到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加强组织协调、上下齐力,精心谋划、统筹推进,充分调动煤矿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我省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圆满完成。
(二)落实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配合做好全面“体检”工作,如实提供文件资料和图纸,配合做好井上下各场所等检查工作,不得采取任何形式阻扰“体检”工作。对“体检”工作组提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人员、资金和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整改落实。在整改完成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并向负责“体检”单位书面汇报。对不配合甚至采取欺骗手段阻扰“体检”工作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改),并立案查处。
(三)强化依法处置。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要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灾害治理不到位、存在超能力生产等重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的,应当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经停产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长期停产停建煤矿要通知有关部门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火工品供应等措施;对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的煤矿要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严禁违规设置“回撤期”“过渡期”;对发现的超层越界等重大问题,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同时报告上级部门、通报地方政府,并视情况予以曝光、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对重大隐患要依法挂牌督办,逐项明确治理和督办责任主体、整改时限和挂牌督办单位,采取驻矿监管、专人盯守等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煤矿企业及时整改销号。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其责令限期解决隐患、限期改正影响安全的违法行为或者限期使安全设施和条件达到要求的指令落实情况,要进行“回头看”。煤矿企业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做出的停止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设备的决定,应当依法执行,并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要求,及时消除隐患。
(四)落实工作保障。 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保障正常工作的基础上,从工作安排、人员、车辆和装备等方面,全力保障“体检”工作有序、稳步实施。对聘请专家所需费用方面,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资金支持,省领导小组积极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对邀请救援力量参加的,要保证救护队伍日常战备值班等工作。
(五)运用“体检”成果。 要全面梳理“全面体检”基础资料,对发现的共同事故隐患和问题,要结合组织实施精准执法等工作,进一步厘清煤矿直接监管责任主体,有针对地组织分类监管监察,重点加强对证照不全、长期停产停工、列入去产能计划、单班下井人数多、灾害严重等煤矿的监管监察,坚决落实煤矿主体责任。对无技术、无人员、无能力整治隐患以及灾害治理不力、无望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建议地方政府纳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计划淘汰退出。
(六)强化舆论引导。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微信等平台,调动煤矿企业主动性和积极性,及时总结宣传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鼓励群众举报,对重大隐患治理不力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坚决予以曝光。
(七)加强作风建设。 各全面“体检”小组在工作期间,在组长的带领下,加强作风建设,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服从安排,按照规定内容开展全面“体检”,不缺位,不漏项,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不得泄漏涉及煤矿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不得向煤矿企业收取、报销任何费用和礼品礼金,且选聘的专家与被“体检”煤矿无利益关系。如有发现,一经查实,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八)定期总结报告。 各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煤矿全面安全“体检”情况进行跟踪、汇总和整理,把煤矿基本情况(包括影像资料等)、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以及相关处理处罚决定、措施建议整理归档。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1名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联系人,及时将上个月工作开展情况及《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体检”情况表》(附件5)报送上一级领导小组,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于每月2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联系人名单由设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汇总后于3月1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三阶段工作结束后,各产煤市、县(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形成书面阶段、全面总结报告含电子文档分别于9月20和12月10前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材料报送联系人:吴淑芬,电话:0591-87526530,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1.福建省煤矿全面“体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福建省煤矿安全自检表
3.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4.福建省煤矿全面“体检”报告(样本)
5.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体检”情况表
6.福建省煤矿全面“体检”排查分类和责任分工表
附件1
福建省煤矿全面“体检”专项行动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郑李亭 福建省安监局局长、福建煤矿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戴文鹏 福建煤监局巡视员、副局长、福建省安监
局党组成员
朱石福 福建煤矿安监局副局长
郭金星 福建省安监局总工
李志忠 福建省经信委总工
成 员:赵存明 福建煤矿安监局安监处
钟臣荣 福建煤矿安监局事调处
黄德学 福建省安监局监管一处
王鸿皆 福建省经信委能源处
吴智远 福建煤矿安监局综合处
陈剑平 福建煤监局统计中心
袁必荣 福建煤监局技术中心
领导小组在福建煤矿安监局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赵存明兼任,联系人刁安东,电话:0591-87668553,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 。
附件2
福建省煤矿安全自检表
序号 |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现状描述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一、安全管理单元 | ||||||
1 | 证照 |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有效性。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3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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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机构 人员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齐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建立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有冲击地压的矿井设置专门防治管理机构。 | 《安全生产法》第21条,《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22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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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 《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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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责任 落实 | 建立健全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及落实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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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管理 制度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粉尘检测制度、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等。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定期维修检查记录。各项制度的修订更新和落实情况。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 《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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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托管煤矿管理 |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 |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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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灾害 防治 | 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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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全 培训 |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 《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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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 投入 |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安全生产法》第2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第5、17、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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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工伤 保险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 《安全生产法》第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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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 组织 | 矿井年度、月度生产计划及实际产量、能力核定、劳动定员编制情况。严禁超能力、超强度或超定员组织生产。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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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事故防范整改 |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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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拓开采单元 | ||||||
13 | 矿井 地质 | 每5年修编矿井地质报告。地质条件变化影响地质类型划分时,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 《煤矿安全规程》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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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煤矿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或探测工作,并提出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 《煤矿安全规程》第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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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掘进和回采前,应当编制地质说明书,掌握地质构造、岩浆岩体、陷落柱、煤层及其顶底板岩性、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危险区、受水威胁区、技术边界、采空区、地质钻孔等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第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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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图档 检查 |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地质图、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下避灾路线图等图纸。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18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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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开采 范围 | 采掘作业布置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之内,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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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开拓 布置 | 矿井开拓系统巷道布置满足矿井生产、安全和抗灾的要求。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2015)第3.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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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矿井 接续 | 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必须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下山采区工作面开始回采前采区通风、排水、运输等系统必须完整。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2.4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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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全 出口 | 矿井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新建、扩建矿井的回风井不兼作提升和行人通道,紧急情况下可作为安全出口。 | 《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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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水平和各个采(盘)区都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 | 《煤矿安全规程》第8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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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采煤工作面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进风巷道,另一个通到回风巷道。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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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采区 布置 | 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的一翼最多只能布置1个采煤工作面和2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一个采(盘)区内同一煤层双翼开采或者多煤层开采的,该采(盘)区最多只能布置2个采煤工作面和4个煤(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下山采区未形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等生产系统前,严禁掘进回采巷道。 |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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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巷道净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需要。 | 《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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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采煤 方法 | 采煤工作面必须正规开采,严禁采用仓储式、巷道式、高落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采煤方法。 高瓦斯、突出、有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的矿井,不得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 | 《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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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专项 设计 | 采(盘)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和资源回收合理的要求编制采(盘)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盘)区设计组织施工,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设计。 | 《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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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编制工作面设计。 |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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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矿井第一次采用放顶煤开采,或者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进行放顶煤开采专项设计。 | 《煤矿安全规程》第115条、《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50554-2010)第3.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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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作业 规程 | 采掘作业前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38、9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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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制度 措施 |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制定探查老空区安全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9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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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 《煤矿安全规程》第1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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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煤仓、溜煤(矸)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设防止人员、物料坠落的设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1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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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 《煤矿安全规程》第1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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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报废的巷道进行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留设泄水孔。 | 《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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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报废的井巷进行隐蔽工程记录,并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归档备查。 | 《煤矿安全规程》第1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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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风单元 | ||||||
36 | 通风 系统 |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矿井每年安排采掘作业计划时核定矿井生产和通风能力,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 《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13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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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通风系统图。 |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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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用倾斜长壁布置的,大巷必须至少超前2个区段,并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高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设置专用回风巷,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实现独立回风。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两闭锁”。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无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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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定,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开采有瓦斯喷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或者在距离突出煤层垂距小于10m的区域掘进施工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 《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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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 《煤矿安全规程》第15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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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煤层倾角大于12°的采煤工作面采用下行通风时,应当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遵守:采煤工作面风速不得低于1m/s。在进、回风巷中必须设置消防供水管路。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 | 《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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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井下爆炸物品库、井下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和具有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等硐室的独立通风。 | 《煤矿安全规程》 第166、167、16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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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 《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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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通风 设施 |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开采突出煤矿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得设置调节风量的设施。 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数量、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规定,所有设施编号建档。 | 《煤矿安全规程》第155、27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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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风阻 测定 |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阻力测定。生产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改变一翼或者全矿井通风系统后,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符合要求。 | 《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 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 1028-2006)第5.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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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矿井 测风 |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当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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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气体 浓度 |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有害气体的浓度不超标。 |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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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通风仪表 | 通风报表、记录齐全完善,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要求。 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检验检测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141、142、143、15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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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通风 设备 | 矿井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在10min内开动。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防爆门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每月至少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3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井下严禁安设辅助通风机。主要通风机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 | 《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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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矿井 反风 | 主要通风机有反风设施,在10min内改变巷道风流方向;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给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矿井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进行反风演习。 | 《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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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安全 距离 | 通风机房周围20m以内不得布置有烟火作业的建筑和设施;低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30m;高瓦斯矿井通风机房与进风井、压缩空气站的距离不小于50m;通风机房与提升机房、变电所、矿办公楼的距离不小于30m。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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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瓦斯防治单元 | ||||||
52 | 瓦斯 地质 | 井巷揭煤前,应当探明瓦斯地质。 | 《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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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突出矿井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超过1年。 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的要求。 | 《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第8.1、8.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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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瓦斯 鉴定 | 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 《煤矿安全规程》第16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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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低瓦斯矿井必须每2年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高瓦斯、突出矿井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涌出量,并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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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瓦斯 防治 | 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配备足够专职瓦斯检查工和瓦斯检测仪器等,矿(井)长、矿(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瓦斯日报审阅情况。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 《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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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矿井瓦斯超限达到断电浓度时,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或者瓦斯超限区域内作业。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5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71、172、173、174、17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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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瓦斯 抽采 | 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者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 3 /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 3 /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大于或者等于40m 3 /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m 3 /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m 3 /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m 3 /min; 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 3 /min。 抽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并对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实现抽采达标。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抽采瓦斯管路图。 | 《煤矿安全规程》第14、18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7条,《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6、2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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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突出 鉴定 | 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的,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的,有上述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采取区域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设置防突机构、专业人员,进行防突知识培训,及时测定、收集瓦斯突出相关参数,绘制矿井瓦斯地质图。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等。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 突出矿井应当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未预测的视为突出危险区。 | 《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8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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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防突 措施 | 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突措施,并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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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突出矿井的新采区和新水平进行开拓设计前,应当对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内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论作为开拓采区或者开拓水平设计的依据。对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的煤层,所有井巷揭煤作业还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对评估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按突出煤层进行设计。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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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突出煤层突出危险区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严禁在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未达到要求的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按突出煤层管理的煤层,必须采取区域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在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期间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6条、《煤矿安全规程》第19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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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突出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同时编制相应的区域防突措施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的设计,有防突设计篇章。非突出矿井升级为突出矿井时,编制防突专项设计。 | 《煤矿安全规程》第192条、19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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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 《煤矿安全规程》第19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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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突出矿井的采掘布置应当遵守:主要巷道应当布置在岩层或者无突出危险煤层内。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者其他无突出危险区域内。减少井巷揭开(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开(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带。同一突出煤层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者掘进。 | 《煤矿安全规程》第19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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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突出危险区,必须开采保护层。 | 《煤矿安全规程》第2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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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不留设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标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瓦斯地质图上,在瓦斯地质图上还应当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煤(岩)柱及其影响范围内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区域预抽煤层瓦斯防突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20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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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20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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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工作面执行防突措施后,必须对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如果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结果均小于指标临界值,且未发现其他异常情况,则措施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执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或者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2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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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撤离人员集中地点、起爆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的避险设施或者压风自救装置。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当设置压风自救装置。 | 《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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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防爆 措施 |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安设隔爆设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18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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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安全 间距 | 地面瓦斯抽采站泵房距进风井口和主要建筑物不小于50m,并用栅栏或围墙保护;地面泵房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不堆积易燃物和出现明火;瓦斯储罐的防火间距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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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设备 检验 | 矿井瓦斯抽采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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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灭火单元 | ||||||
74 | 煤层 鉴定 | 矿井应当将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 《煤矿安全规程》26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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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图档 管理 |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火注浆管路系统图。 |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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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每处火区按形成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 《煤矿安全规程》第27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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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消防 设施 | 矿井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敷设到采掘工作面。 | 《煤矿安全规程》2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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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2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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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外因火灾防治 |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 《煤矿安全规程》第25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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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井筒与各水平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 《煤矿安全规程》第2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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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规定要求。 | 《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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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 《煤矿安全规程》第27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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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检测 预报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标志气体及临界值,制定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及管理制度。 | 《煤矿安全规程》26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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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井下火灾防治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260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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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 《煤矿安全规程》2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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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采用后退式开采,根据防火措施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 《煤矿安全规程》2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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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采(盘)区开采设计中,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材料。 | 《煤矿安全规程》第2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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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与封闭采空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 《煤矿安全规程》第2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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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粉尘防治单元 | ||||||
89 | 煤尘 鉴定 | 新建矿井或者生产矿井每延深一个新水平,应当进行1次煤尘爆炸性鉴定工作,鉴定结果必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 《煤矿安全规程》第18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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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图档 管理 |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防尘管路系统图。 |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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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防尘 措施 | 矿井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矿井每周至少检查1次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或者岩粉量及安装质量情况。 | 《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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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消防 系统 | 矿井必须建立消防防尘供水系统,地面建永久性消防防尘储水池,保持不少于200m 3 的水量。备用水池贮水量不得小于储水池的一半。 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安设支管和阀门。 | 《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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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井下 防尘 | 采煤工作面应当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特殊情况除外。 | 《煤矿安全规程》第6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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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采煤机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者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 《煤矿安全规程》第6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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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 《煤矿安全规程》第6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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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64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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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掘进机作业,采用内、外喷雾及通风除尘等综合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6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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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井下煤仓(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安设喷雾装置或者除尘器。 | 《煤矿安全规程》第6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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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隔爆 措施 |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矿井的两翼、相邻的采区、相邻的煤层、相邻的采煤工作面间,掘进煤巷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采用独立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他地点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必须用水棚或者岩粉棚隔开。 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冲洗沉积煤尘或者定期撒布岩粉;应当定期对主要大巷刷浆。 | 《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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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和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煤巷和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应当安设隔爆设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18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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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顶板管理单元 | ||||||
101 | 顶板 管理 | 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10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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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1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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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采掘工作面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 《煤矿安全规程》第58、10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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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采用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内进行回采。 | 《煤矿安全规程》第11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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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巷道 支护 | 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符合要求,必须有专项设计。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煤巷、半煤岩巷支护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遇顶板破碎、淋水,过断层、老空区、高应力区等情况时,应加强支护。 | 《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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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矿压 监测 | 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必须进行矿压监测。 | 《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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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矿山压力观测仪器设备应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装备标准》规定。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3.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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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冲击地压防治
冲击地压防治
| 矿井有冲击地压相关征兆时,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煤层,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 《煤矿安全规程》 第226条、2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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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编制防冲设计。 | 《煤矿安全规程》第2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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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设专门的机构与人员,采取冲击危险性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综合性防治措施。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 《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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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冲击地压矿井按防冲要求进行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提高矿井生产能力和新水平延深时,进行论证。 | 《煤矿安全规程》第2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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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冲击地压矿井巷道布置与采掘作业应满足防冲要求。 | 《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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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高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应当根据本矿井条件,制定专门操劳过度措施。开采具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急倾斜、特厚等煤层时,制定专项防冲措施,并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 《煤矿安全规程》第232、2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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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建立区域与局部相结合的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制度,根据现场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确定冲击危险性预警临界指标。 | 《煤矿安全规程》第2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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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冲击地压矿井应当选择合理的开拓方式、采掘部署、开采顺序、采煤工艺及开采保护层等区域防冲措施。冲击地压煤层采煤方法与工艺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开采方法。(二)缓倾斜、倾斜厚及特厚煤层采用综采放顶煤工艺开采时,直接顶不能随采随冒的,预先对顶板进行弱化处理。 | 《煤矿安全规程》第237、2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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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供电、供液等设备放置在采动应力集中影响区外。对危险区域内的设备、管线、物品等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吊挂在巷道腰线以下。 | 《煤矿安全规程》第24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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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的巷道加强支护,采煤工作面加大上下出口和巷道的超前支护范围和强度。严重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取防底鼓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24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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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有冲击地压危险的采掘工作面设置压风自救系统,明确发生冲击地压时的避灾路线。 | 《煤矿安全规程》第2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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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防治水单元 | ||||||
119 | 制度 人员 | 建立健全各项防治水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 《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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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防治 规划 | 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10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每3年修订一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每月至少开展1次水害隐患排查,其他矿井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 | 《煤矿安全规程》第28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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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 图档 管理 | 矿井必须绘制与实际相符的排水系统图。矿井应当编制与实际相符的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防治水图件,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 | 《煤矿安全规程》第14、2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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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 地面防治水 | 矿井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地面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可靠防御洪水的措施。不能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应当封闭填实该井口。 | 《煤矿安全规程》第29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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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 煤矿每年雨季前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 | 《煤矿安全规程》第2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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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 当矿井井口附近或者开采塌陷波及区域的地表有水体或者积水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2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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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防隔水煤柱
| 相邻矿井的分界处,应当留防隔水煤(岩)柱;矿井以断层分界的,应当在断层两侧留有防隔水煤(岩)柱。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并通报相邻矿井。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 《煤矿安全规程》第29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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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 井田内有与河流、湖泊、充水溶洞、强或者极强含水层等存在水力联系的导水断层、裂隙(带)、陷落柱和封闭不良钻孔等通道时,应当查明其确切位置,并采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防治水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3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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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 井下防治水 | 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 《煤矿安全规程》第30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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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域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 《煤矿安全规程》299、303、30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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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应当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积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当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 《煤矿安全规程》第3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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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 存在严重水患矿井必须采取有效防治水措施。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必须配备专门探放水队伍、配齐专用探水设备。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在井底车场周围设防水闸门或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设防水闸门;不具备设防水闸门条件的,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 《煤矿安全规程》第308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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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 探放水 | 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坚持有掘必探。 | 《煤矿安全规程》第3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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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采用钻探方法,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 | 《煤矿安全规程》第317、3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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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排水 设施 | 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高出泵房底板7m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当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控制闸门。 下山采区必须在形成完整的排水系统(排水泵房供电双回路)后方可掘进回采巷道。 | 《煤矿安全规程》第312、95(4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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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排水 设备 | 矿井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主副水仓等。 水泵、水管、闸阀、配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经常检查和维护。在每年雨季之前,必须全面检修1次,并对全部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进行1次联合排水试验,提交联合排水试验报告。水泵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313条、314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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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电气单元 | ||||||
135 | 双电源 |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电负荷。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 经批准采用单回路供电的必须有备用电源,其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主要通风机在10min内启动并可靠运行。 | 《煤矿安全规程》436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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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供电 线路 |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不得穿越沉陷区、跨越易燃易爆仓储区情况。采取安全距离、安全警示、避雷设施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4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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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 图档管理 |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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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
供配电
供配电
|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 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3个。 | 《煤矿安全规程》43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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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不直接接地。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不直接向井下供电。 | 《煤矿安全规程》44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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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高压不超过10kV。低压不超过1140V。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4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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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者2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上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 《煤矿安全规程》44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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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 电气 信号 | 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不分接其他负荷。 | 《煤矿安全规程》第4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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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 | 《煤矿安全规程》第4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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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 设备 电缆 |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符合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电气产品。 | 《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1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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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 | 《煤矿安全规程》第48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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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矿井应当按要求对电气设备、电缆进行检查和调整。 | 《煤矿安全规程》第4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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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井下电缆的选用符合要求。 | 《煤矿安全规程》第4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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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 | 井下供电保护 | 井下供电系统必须具备过流、漏电、接地三大保护。 | 《煤矿安全规程》第451、475、476、47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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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 防雷 |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且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 《煤矿安全规程》第45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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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 设备 检验 | 矿井主要变压器经有资质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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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运输提升压风单元 | ||||||
151 | 图档 管理 | 绘制与实际相符的井下运输系统、压风管路系统图。 | 《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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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 带式输送机 | 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装设防打滑、跑偏、堆煤、撕裂等保护装置,同时装设温度、烟雾监测装置和自动洒水装置。机头、机尾及搭接处,有照明。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主要运输巷道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必须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倾斜井巷中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装设软制动装置且必须装设防超速保护装置。大于16°的倾斜井巷中使用带式输送机,设置防护网,并采取防止物料下滑、滚落等的安全措施。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及警示牌。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当设过桥。 | 《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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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 电机车 | 电机车,列车和单独机车都前有照明,后有红灯。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器和撤砂装置符合要求。架线的悬挂高度、轨道质量符合规定。 | 《煤矿安全规程》第376条、377条、38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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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 平巷 运人 | 平巷运送人员,人员上下车地点有照明、架空线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 | 《煤矿安全规程》第385条、38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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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 提升 | 立井升降人员或者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装设可靠的防坠器。罐笼和箕斗的最大提升载荷和最大提升载荷差在井口公布,不超载和超最大载荷差运行。 | 《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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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 | 立井提升系统设置过卷(放)的安全保护装置。井口过卷距离范围内设过卷缓冲装置和托罐装置,在井底过放距离范围内设置过放缓冲装置。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9.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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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 立井提升速度大于3m/s的提升系统,设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 《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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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 立井井口用栅栏或者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设栅栏。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设专用的人行道。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设置阻车器。 | 《煤矿安全规程》第1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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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 提升装置必须按要求装设安全保护。 | 《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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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提升机装设可靠的提升容器位置指示器、减速声光示警装置,设置机械制动和电气制动装置。 | 《煤矿安全规程》第4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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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专门升降人员及混合提升的系统每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其他提升系统每3年进行1次性能检测。 | 《煤矿安全规程》第4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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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矿车提升的斜井上部平车场入口、接近变坡点处设置阻车装置,斜井内设置跑车防护装置。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9.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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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无轨胶轮车 | 无轨胶轮车运输时应建立无轨胶轮车入井运行和检查制度。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配备灭火器和警示牌。设置随车通信系统或者车辆位置监测系统。巷道路面、坡度、质量满足车辆安全运行要求。巷道和路面设置行车标识和交通管控信号。长坡段巷道内必须采取车辆失速安全措施。巷道转弯处设置防撞装置。人员躲避硐室、车辆躲避硐室附近应当设置标识。井下行驶特殊车辆或者运送超长、超宽物料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3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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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单轨吊 | 单轨吊车运行中应当设置跟车工。采用柴油机、蓄电池单轨吊车运送人员时,必须使用人车车厢;两端必须设置制动装置,两侧必须设置防护装置。采用钢丝绳牵引单轨吊车运输时,严禁在巷道弯道内侧设置人行道。有防止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39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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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架空乘人装置 | 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应有专项设计。各类间距符合要求。架空乘人装置必须装设超速、打滑、全程急停、防脱绳、变坡点防掉绳、张紧力下降、越位等保护,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应当有断轴保护措施。减速器应当设置油温检测装置,当油温异常时能发出报警信号。沿线应当设置延时启动声光预警信号。各上下人地点应当设置信号通信装置。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提升系统同巷布置时,必须设置电气闭锁,2种设备不得同时运行。倾斜巷道中架空乘人装置与带式输送机同巷布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每日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检查,每年至少对整个装置进行1次安全检测检验。 | 《煤矿安全规程》第38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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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斜巷运输
斜巷运输
| 新建、扩建矿井严禁采用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 生产矿井在用的普通轨斜井人车运输,车辆必须设置可靠的制动装置;断绳时,制动装置既能自动发生作用,也能人工操纵;必须设置使跟车工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多水平运输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人员上下地点应当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必须有信号显示;应当有跟车工,跟车工必须坐在设有手动制动装置把手的位置。 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制动装置,并先空载运行一次(应有检查、空载运行记录)。 运行坡度、速度和载重不得超过设计规定(应有设计)。 对使用中的斜井人车防坠器,应当每班进行1次手动落闸试验、每月进行1次静止松绳落闸试验、每年进行1次重载全速脱钩试验(应有试验记录)。 连接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小于13。 | 《煤矿安全规程》第384、415、4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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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在倾斜井巷内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者区段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兼作行驶人车的倾斜井巷,在提升人员时,倾斜井巷中的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是常开状态并闭锁。 | 《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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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倾斜井巷使用提升机或者绞车提升时,必须采取轨道防滑措施;按设计要求设置托绳轮(辊),并保持转动灵活;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当根据巷道倾角、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有1.5倍的备用系数;串车提升的各车场设有信号硐室及躲避硐;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候车硐室具有足够的空间;提升信号符合规定;运送物料时,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各车的连接和装载情况,严禁牵引车数超过规定,严禁装载物料超重、超高、超宽或者严重偏载(应有设计,现场应明确牵引车数)。 | 《煤矿安全规程》第388、403、4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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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空气压缩机 | 井下不使用滑片式空气压缩机;固定式空气压缩机和储气罐分别设置在2个独立硐室内,独立通风;移动式空气压缩机设置在具有新鲜风流的巷道中;设自动灭火装置。 | 《煤矿安全规程》第4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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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布置在室外的压缩空气站储气罐,吸气口与翻车机房、装车仓、受煤坑、储煤场等粉尘源的距离不小于30m,在不利风向位置时,不小于50m。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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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 空气压缩机站设备设有压力表和安全阀。使用油润滑的空气压缩机装设断油保护装置或断油信号显示装置。水冷式空气压缩机装设断水保护装置或断水信号显示装置。 | 《煤矿安全规程》第4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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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 避免阳光直晒地面空气压缩机站储气罐。 | 《煤矿安全规程》第43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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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 空气压缩设备必须装设温度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储气罐装有超温保护装置,在超温时能自动切断电源并报警。 | 《煤矿安全规程》第43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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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 设备 检验 | 矿井提升机及钢丝绳、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空气压缩机等经有资质的部门检测检验,并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第4.1.5、4.9.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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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地面生产系统单元 | ||||||
175 | 储煤 系统 | 原煤储煤场采取防煤尘措施;容易自燃的煤种采取预防和消除煤自燃措施。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9.6.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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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 原煤及末煤仓(包括半地下仓)根据煤质情况采取防瓦斯、防堵塞、破拱措施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9.6.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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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 矸石山 | 矸石周转场与进风井口的距离不小于80m;不设置在表土10m以内的有煤层的地面上;不设置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沉陷范围内;位于山坡沟谷的矸石周转场地,采取防止滑坡或矸石被雨水、洪水冲刷流失措施;与居民区的距离不小于500m,与标准轨距铁路、公路的距离不小于40m的要求。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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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 加油站 | 无轨胶轮车加油站与矿井变电所的距离不小于50m,站内停车场和道路路面不采用沥青路面。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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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 | 汽油库至进风井口和通风机房的安全距离符合设计要求:储存量10t及以下不小于30m;储存量11~45t不小于50m;储存量45t以上不小于80m。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2.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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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 加油站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完好。所有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设施检测档案。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5.1.2条、8.5.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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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加油站消防器材配备齐全。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第5.1.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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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特种 设备 | 压力容器、锅炉、龙门吊等特种设备的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情况符合要求。 |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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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建筑 防火 | 建筑物、构筑物之间及其与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以及消防通道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有关的规定。 |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5.1.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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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安全监测监控及通信单元 | ||||||
184 | 监控 系统 | 矿井必须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人员位置监测系统、有线调度通信系统。如实记录监测监控数据,填写报表。 | 《煤矿安全规程》第4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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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主干线缆分设两条,系统具有防雷电保护措施。安全监控主机及联网主机双机热备份。 | 《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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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 图档 管理 | 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每3个月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等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介质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图纸、技术资料的保存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录音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 | 《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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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 监控 闭锁 | 安全监控设备有故障闭锁功能,以及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功能。供电电源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或者专用电源。安全监控设备定期调校。 | 《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491条、49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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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 | 采煤机、掘进机、掘锚一体机、连续采煤机、梭车、锚杆钻车、采用防爆蓄电池或防爆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运输设备等,设置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 《煤矿安全规程》第50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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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 传感器设置 | 井下相关地点设置甲烷传感器,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内设置的甲烷传感器为全量程或高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 《煤矿安全规程》第49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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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风巷、掘进工作面进风的分风口设置风向传感器。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和掘进巷道回风流中设置风速传感器。 | 《煤矿安全规程》第50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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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采区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的风硐设置压力传感器。 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设置风筒传感器。主要风门设置风门开关传感器。甲烷电闭锁和风电闭锁的被控开关的负荷侧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 《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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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人员 定位 | 下井人员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设置读卡分站。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监视人员位置信息。 | 《煤矿安全规程》第13、50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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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调度 通信 | 矿井地面和井下相关地点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有线调度电话。 | 《煤矿安全规程》第50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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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爆炸物品贮存运输及使用单元 | ||||||
194 |
爆炸物品贮存
爆炸物品贮存
| 矿井地面爆炸材料库场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第10.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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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地面爆炸材料库、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等设置满足相关要求。 | 《煤矿安全规程》第327条、332条、33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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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 | 地面爆炸物品库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 | 《煤矿安全规程》第33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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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 井下爆炸物品库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超过127V。不在贮存爆炸物品的硐室或者壁槽内安设照明设备。 | 《煤矿安全规程》第33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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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 爆炸物品运输 | 矿井爆破材料运输满足《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 | 《煤矿安全规程》第339条、340条、3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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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 | 爆炸物品使用 | 煤矿企业建立爆炸物品领退制度和爆炸物品丢失处理办法。 | 《煤矿安全规程》第33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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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井下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由固定的专职爆破工担任。爆破作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爆破”制度。 | 《煤矿安全规程》第34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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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要求。钻眼、爆破人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作业。 | 《煤矿安全规程》第34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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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井下爆破作业,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按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电雷管。 | 《煤矿安全规程》第35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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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有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时,按国家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 《煤矿安全规程》第32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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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紧急避险与应急救援单元 | ||||||
204 | 机构 培训 |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避险和应急救援培训。 | 《煤矿安全规程》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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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5 | 矿山 救护 | 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所属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 《煤矿安全规程》第67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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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 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援车辆及通信、灭火、侦察、气体分析、个体防护等救援装备,建有演习训练等设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69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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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
紧急 避险
紧急 避险
|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min的隔绝式自救器。 矿井应当根据需要在避灾路线上设置自救器补给站。补给站应当有清晰、醒目的标识。 | 《煤矿安全规程》第68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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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 | 矿井必须建立井下紧急撤离和避险设施,并与监测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等系统结合,构成井下安全避险系统。 安全避险系统应当随采掘工作面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每年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开展有效性评估。 | 《煤矿安全规程》第67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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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避灾路线指示应当设置在不易受到碰撞的显著位置,在矿灯照明下清晰可见,并标注所在位置。 巷道交叉口必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巷道内设置标识的间隔距离:采区巷道不大于200m,矿井主要巷道不大于300m。 | 《煤矿安全规程》第68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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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设置压风管路,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mm,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mm,压风管路上设置的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m。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的矿井,应当在各水平、采区和上山巷道最高处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采区避灾路线上应当敷设供水管路,在供气阀门附近安装供水阀门。 | 《煤矿安全规程》第68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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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突出矿井,以及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井下人员依靠自救器或者1次自救器接力不能安全撤至地面的矿井,应当建设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应当设置在避灾路线上,并有醒目标识。矿井避灾路线图中应当明确标注紧急避险设施的位置、规格和种类,井巷中应当有紧急避险设施方位指示。 | 《煤矿安全规程》第68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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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突出矿井必须建设采区避难硐室,采区避难硐室必须接入矿井压风管路和供水管路。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推进长度超过500m时,应当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临时避难硐室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密闭门,接入矿井压风管路,设置与矿调度室直通的电话,配备足量的饮用水及自救器。 | 《煤矿安全规程》第6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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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其他矿井应当建设采区避难硐室,或者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69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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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突出与冲击地压煤层,应当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爆破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位置、回风巷有人作业处等地点,至少设置1组压风自救装置;在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压风自救装置的设置组数。每组压风自救装置应当可供5~8人使用,平均每人空气供给量不得少于0.1m 3 /min。 其他矿井掘进工作面应当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 | 《煤矿安全规程》第69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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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职业病危害防治单元 | ||||||
215 | 职业危害管理 |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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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根据监测、检测、评价结果,落实整改措施,同时将日常监测、检测、评价、落实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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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健康 监护 | 对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 《煤矿安全规程》第66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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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劳动 防护 | 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 | 《煤矿安全规程》第63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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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粉尘 监测 | 煤矿必须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总粉尘浓度,每月测定2次;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呼吸性粉尘浓度每月测定1次;粉尘中游离SiO 2 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 | 《煤矿安全规程》第64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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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噪声 防治 | 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噪声,监测点布置在主要通风机、空气压缩机、局部通风机、采煤机、掘进机、风动凿岩机、破碎机、主水泵等使用地点。 | 《煤矿安全规程》第65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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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热害 措施 |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0℃时,缩短超温地点工作时间。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停止作业。 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 《煤矿安全规程》第655、65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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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福建省生产建设煤矿安全“体检”内容补充检查表 | ||||||
1 | 采掘生产 | 对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实测填图,编制作业规程,纳入正常监管,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地方政府出台的“将所有工作面全部纳入监管的措施”。每个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严格控制在5人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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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害防治 | 每三年委托资质单位对矿区的水害情况进行一次集中调查,编制水害调查与分析报告,并经设区市煤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每年度对矿区范围内的水害防治变化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制定水害必知必会安全培训、有疑带薪停产撤人、报告奖励和核实论证制度并切实得到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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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灭火管理 | 按规定在井上下设置消防器材库,配备防灭火设施或器材;严格落实入井检身制度,严禁人员携带烟火入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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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猴)车管理 | 人(猴)车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2、383、384、385、386条规定。人(猴)车应定期检测;人车制动装置可靠,设置紧急停车信号装置,完善落实人车每班检查和空载运行制度,轨道铺设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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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隐患排查治理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定级管理台账,及时上传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按“五到位”落实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制度,每月度召开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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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煤矿不涉及的检查内容,“现状描述”栏填写“不涉及”。
附件3
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目 录
1.表1福建省煤矿安全“体检”基本情况表
2.表2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3.表3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4.表4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5.表5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6.表6列入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7.表7煤矿上一级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8.表8采煤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9.表9掘进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10.表10福建省生产建设煤矿安全“体检”内容补充检查表
表1
福建省煤矿安全“体检”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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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 企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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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质 |
| 设计能力 |
| 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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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安全“体检”人员名单 | |||||||
姓名 | 单位 | 职称/职务 | 专业 | 签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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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煤矿企业类别按本《通知》中对应的6类煤矿企业填写;其中“煤矿上一级公司”的设计能力填所属煤矿设计生产能力之和。
表2
福建省正常生产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要求 | 备注 |
一、证照情况 | |||||
1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变更后以及改(扩)建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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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矿许可证 | 取得采矿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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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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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机构和人员 | |||||
1 |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 |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第24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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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突机构及人员配备 |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防突机构和人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条、第27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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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治水机构及人员配备 | 设立地测部门,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3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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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冲机构 | 有冲击地压矿井设置专门的防冲机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8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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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员培训 | 主要负责人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9条规定。其他从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的规定,培训时间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1条、第13条规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关人员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2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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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特种作业人员 |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持证上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有效期内,符合《安全生产法》第27条、《煤矿安全规程》第9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条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进行复审,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21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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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 | |||||
1 | 管理制度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事故报告与责任追究制度,地质灾害普查制度,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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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责任制 |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符合《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19条、第43条,《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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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托管煤矿管理 | 托管煤矿要严格安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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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计划落实情况 | 下达的本年度生产计划不得超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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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技术管理 | 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落实技术管理职责。矿井生产需要的资料、图纸齐全,并及时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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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现场管理 | 加强现场管理,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符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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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 | |||||
1 | 开拓系统 |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主要巷道和专用回风巷、主要硐室布置合理;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相关规定要求。 井筒数目及功能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7条、第145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1.7的规定; 主要巷道布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86条、第88条、第90条、第91条、第92条、第195条、第231条、第262条、第307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3规定; 主要硐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1条、第256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第456条、第457条、第458条、第458条规定;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59条、第60条、第68条;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4.3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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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采区巷道 | 采区巷道布置合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第195条;第231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6条、第23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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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采顺序 | 煤层和工作面开采顺序满足瓦斯治理、防治水、防煤层自然发火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11条、第149条、第192条、第231条、第263条、第306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2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4.2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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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采掘工作面 | 矿井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规定、《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发改运行〔2014〕893号)、《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1.2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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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煤方法 | 淘汰巷采等落后采煤方法,采用有利于瓦斯、水害和煤层自然发火防治的采煤方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7条、第113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96条、第263条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9条规定;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1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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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超能力生产 | 矿井月产量按月度计划组织生产;没有月度计划的,不得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的1/12,符合《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灾害严重矿井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4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5〕98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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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四个煤量 | 开拓煤量、准备煤量、回采煤量及安全(抽采、超前治理)煤量平衡,无“剃头下山”开采情况。四个煤量的开采期符合《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第23条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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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图纸 | 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等图纸按规定填绘,能反映实际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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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矿许可 | 依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井巷煤柱留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5条、第123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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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回采工艺及设备 | 回采工艺及采掘设备先进、适用、可靠,符合《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5.2.2、5.2.3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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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循环作业 | 坚持正规循环作业,确定合理的推进度,采掘进度与支护、通风、防突等工序相协调,保证各辅助环节及时跟进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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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通风系统 | |||||
1 | 通风系统 | 矿井通风系统能力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通风能力核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规定。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硐室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第147条、第148条、第152条、第153条、第155条规定。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实行分区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突出矿井通风系统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3条规定。 专用回风巷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硐室无不合理的串联、扩散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第168条规定。 采区变电所、井下爆炸材料库、井下充电室实现独立通风,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6条、第167条、第168条规定;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瓦斯抽采泵站应设在新鲜风流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采空区及时封闭,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规定。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655条规定时,应采取相应的降温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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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通风设备 | 主要通风机的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8条的规定。 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和各类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9条、第160条和《煤矿主要通风机站设计规范》5.0.5、5.0.6、5.0.7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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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风设施 | 风门、风窗、风桥、风筒、密闭等井上下通风设施安全可靠, 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4条、第155条规定,能满足防灾抗灾要求。 密闭墙应编号建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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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风量 | 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他地点风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规定,应满足排放瓦斯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降温需要。 矿井总进风量必须大于实际需要风量15%,符合《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分办法》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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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风速 | 井巷中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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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通风阻力 | 矿井通风阻力应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排风量在2万立方米/分钟以下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2940Pa。排风量大于2万立方米/分钟的风井系统,通风负压不应超过3920Pa。 定期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6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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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局部通风 | 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安装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4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供电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主备风机自动切换,对旋风机两极均要实现瓦斯电、风电闭锁;采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电的掘进工作面,须同时实现“三专两闭锁”。突出煤层和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 临时停工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5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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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通风管理 | 通风报表、记录、图纸齐全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第142条、第143条、第157条规定。 通风检测仪表齐全,检验、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第141条规定,风表、光干涉甲烷测定器、催化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及传感器、直读式粉尘浓度测定仪、井下粉尘采样器等由相应资质的检验单位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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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 | |||||
1 | 安全监控系统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 | 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各重要场所瓦斯等相关数据进行实时监测,并可实现对矿井相关设备的自动化控制。监控系统功能完善。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9条、第490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4、9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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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监控装备 | 监测监控系统的中心站、分站、传感器等设备齐全,安装设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5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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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传感器 | 甲烷传感器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应准确,监控中心能实时反映监控场所瓦斯的真实状态。甲烷传感器(便携仪)的设置地点,报警、断电、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8条、第499条、第500条、第501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6的规定。其他各类传感器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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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瓦斯抽采管道参数监测 | 瓦斯抽采管道监测数据应联网,管道监测传感器齐全,设置位置合理,按时调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3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2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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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监控系统运行 | 安全监控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模拟传感器报警、断电运行正常;开关传感器设置和运行正常,故障断电正常。具备实时上传监控数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第495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4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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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全监控系统维护 |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的维修、调校、测试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92条、第493条、第496条规定。中心站值班员和井下安全监测工必须24小时值班,监控系统维护、管理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8、9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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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全监控系统管理 | 及时绘制、更新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定期对监测数据进行备份和保存,监控系统管理制度与技术资料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88条规定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10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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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设置 | 下井人员必须携带标识卡。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应当设置读卡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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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 | 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工作正常,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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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瓦斯防治 | |||||
1 | 瓦斯地质 | 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9条、第31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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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瓦斯等级鉴定 | 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0条、《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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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瓦斯检查 | 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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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瓦斯日报 | 瓦斯日报表严格落实审签制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0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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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预警分析处置 | 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涌出异常或防突指标异常时,立即撤出人员,分析异常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175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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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瓦斯超限处理 | 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符合《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第6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第19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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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抽采系统 | 达到抽采条件的矿井必须进行瓦斯抽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煤矿应当加强瓦斯抽采现场管理,确保瓦斯抽采系统的正常运转。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4条、第17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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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抽采泵站 | 抽采泵站布置合理,配套设施配备齐全,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182条规定。抽采泵和备用泵能力满足需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5条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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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抽采管路 | 抽采管路布置合理,主要管路气体流速需在经济流速范围内,符合《煤矿瓦斯抽放规范》5.4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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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抽采规划 | 矿井在编制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计划时,必须按要求同时组织编制相应的瓦斯抽采达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保“抽、掘、采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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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瓦斯抽采工程 |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施工设计,施工设计包括抽采巷道、钻场、钻孔布置图、参数表、安全技术措施等;施工设计相关文件应当由煤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8条、第19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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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封孔质量 | 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预抽瓦斯时,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顺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8m。应当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及抽采参数的测定。预抽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当采取改进封孔的措施,提高封孔质量,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0条规定。 瓦斯抽采钻孔封堵必须严密,封孔长度和封孔质量满足《煤矿瓦斯抽放规范》7.5规定。预抽瓦斯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13kPa,卸压瓦斯抽采钻孔的孔口负压不得低于5kP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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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抽采计量 | 抽采瓦斯计量仪器仪表设置合理,并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16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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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抽采达标 | 应当对瓦斯抽采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确保抽采达标,符合《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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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防突设计 | 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应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突出煤层的每个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都应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应编制防突设计;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4条、第62条、第67条要求。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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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瓦斯参数及防突基础资料 | 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以及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坚固性系数、瓦斯吸附常数、透气性系数、钻孔抽采半径等参数,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8条规定。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并及时更新矿井瓦斯地质图,更新周期不得超过一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00条规定。 开采保护层的应对保护范围及保护效果进行考察,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8.1、8.2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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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突出煤层鉴定 | 按规定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9条规定。 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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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 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经区域预测后,突出煤层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经工作面预测后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3条、第59条规定。 经开拓后区域预测或者经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无突出危险区的煤层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39条规定。 只要有一次区域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或超前钻孔等发现了突出预兆,则该区域以后的采掘作业均应当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8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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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域防突措施 | 突出矿井应采取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开采保护层、预抽瓦斯应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章、标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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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 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应直接测定残余瓦斯含量和残余瓦斯压力指标,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51条、第52条、第55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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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采煤工作面防突 | 保护层工作面采空区内不得留设煤(岩)柱,被保护层工作面须布置在有效保护范围内,否则须对未保护区域采取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 开采保护层时必须最大限度地抽采被保护层的瓦斯,编制被保护层工作面区域性消除突出危险性评定报告,符合《保护层开采技术规范》(AQ1050-2008)9.2的规定。 采煤工作面应采用超前排放钻孔、预抽瓦斯、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5条、第96条、第97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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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掘进工作面防突 | 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突出煤层,不得将在本巷道施工顺煤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矿井的突出煤层。 (二)历史上发生过突出强度大于500t/次的。 (三)开采范围内煤层坚固性系数小于0.3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3~0.5,且埋深大于500m 的;或者煤层坚固性系数为 0.5~0.8,且埋深大于 600m 的;或者煤层埋深大于700m 的;或者煤巷条带位于开采应力集中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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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石门揭煤防突 | 突出煤层煤巷掘进工作面前方遇落差超过煤层厚度的断层,应按石门揭煤的措施执行,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8条规定。 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等)距离突出煤层的法距小于10m时(在地质构造破坏带为小于20m时),须先探后掘,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21条规定;法距小于或等于7m时,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49条规定。 石门揭煤采用预抽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金属骨架、煤体固化等防突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82条、第83条、第84条、第85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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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 石门揭煤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孔数不得少于5个,分别位于石门的上部、中部、下部和两侧;对煤巷掘进工作面的检验孔数不得少于3个,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采煤工作面应每隔10-15m布置一个检验钻孔,深度应小于或等于防突措施钻孔。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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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安全防护措施 | 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第106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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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突出矿井评估 | 未列入化解过剩产能计划的9-30万吨/年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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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水害防治 | |||||
1 | 排水系统 | 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并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311条、第313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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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治水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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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 矿井应当对本单位的水文地质情况进行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本单位的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4条第二款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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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图件和基础台账 | 编制5种必备图件,建立14种基础台账,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87条及《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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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探放水设备和作业队伍 | 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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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 | 结合实际情况开展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编制《煤矿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报告》,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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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水淹区下采煤 | 受水淹区积水威胁的区域,必须在排除积水、消除威胁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如果无法排除积水,开采倾斜、急倾斜煤层的,必须按照《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中有关水体下开采的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进行。 严禁开采地表水体、强含水层、采空区水淹区下且水患威胁未消除的急倾斜煤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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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老空资料调查 | 对本矿开采有影响的古井、老窑、小煤矿、本矿井采空区进行调查,标绘在井上下对照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并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3条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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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顶板水害防治 | 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者其他水体威胁时,实测垮落带、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进行专项设计,确定防隔水煤(岩)柱尺寸。当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含水层或者老空水等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超前进行钻探疏放或者注浆改造含水层,并待疏放水完毕或者注浆改造等工程结束、消除突水威胁后,进行采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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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带压开采安全措施 | 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有条件的矿井应优先采用地面区域治理,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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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有掘必探 |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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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采掘工作面防治水设计 | 对于煤层顶、底板受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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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掘进工作面水害防治 | 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前,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地测机构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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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采煤工作面水害防治 |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采用物探、钻探、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回采。发现断层、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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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防隔水煤(岩)柱 | 矿井防隔水煤(岩)柱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严禁在设计确定的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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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撤人制度 | 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撤人制度,当发现暴雨洪水灾害严重可能引发淹井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经确认隐患安全消除后恢复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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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防灭火管理 | |||||
1 | 煤层自燃倾向性 | 具备鉴定条件的各开采煤层应进行鉴定,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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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灭火设施 | 防灭火灌浆系统、注氮系统、监测系统设置及能力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6条、第271条、第261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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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灭火措施 |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0条规定。防灭火措施与开采条件和回采工艺相适应,防灭火作业制度健全,隐患排查及处理隐患的措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62条、第263条、第264条、第265条、第267条、第273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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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密闭墙构筑 | 井下密闭墙构筑前要根据现场情况编制专项设计或安全措施;高抽巷、采煤面设永久密闭前宜先建防爆密闭。密闭墙的质量符合煤矿企业统一制定的标准,料石墙体厚度不小于0.8m,混凝土墙体厚度不小于0.5m;永久密闭墙体要留设连通采空区的取样观察孔和措施孔,符合《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4.5、5.4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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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采空区防火观测 |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或回风巷安设CO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采区回风巷安设CO传感器;瓦斯抽采泵管路进(出)气端、采空区抽采管路和密闭墙内出现CO的墙外,应安设CO传感器。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7.1的规定。 对采空区防火观测点及其他地点CO、O 2 、CH 4 等气体和空气温度进行观测;当通风系统发生较大调整时,必须对影响区域密闭墙内、外的瓦斯、CO和O 2 等进行全面检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和《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9.1、9.2、9.3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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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采空区管理 | 煤矿必须制定采空区管理制度,建立采空区密闭墙周巡回检查分析制度。密闭墙检查应由专职人员进行,取样测定和分析密闭墙内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墙外的空气温度、水温、瓦斯浓度和墙内外空气压差等;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录入防火台帐。密闭栅栏外5m范围内,不得摆放电气设备,不得作为临时车场和贮物场所。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4条、第278条规定和《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9.1、9.2、9.3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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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井下火区管理 | 煤矿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地点。井下所有永久性密闭墙都应当编号,并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7条、第281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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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动火管理 | 在井下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矿长批准。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作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54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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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淘汰材料、设备 | 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符合《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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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防尘管理 | |||||
1 | 煤尘爆炸性 | 具备鉴定条件的各开采煤层应进行鉴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5条规定。 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6条、第187条、第188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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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尘设施 | 消防水池设置、洒水、降尘设施等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4条、第648条、第649条、第652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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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尘措施 | 制定综合防尘措施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87条规定。 采、掘、运主要地点粉尘检测制度健全,效果应满足要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0条、第642条规定。 煤层注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5条规定。 采掘机喷雾、支架喷雾等防尘措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47条、第650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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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顶板管理(冲击地压) | |||||
1 | 采掘工作面支护 | 采掘工作面支护结合实际进行设计(过地质构造带、破碎带、应力集中区是否有加强设计)并按设计实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第102条、第106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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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掘进工作面顶板 | 采用锚、网、喷等主动支护的巷道安设顶板离层仪等矿压观测仪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2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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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采煤工作面顶板 | 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8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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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冲击地压 | 开采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按规定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并按规定采取有效的综合性防冲措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7条、第228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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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机电运输 | |||||
1 | 供电电源 | 供电电源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6条、第437条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12.2.1规定。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采泵供电线路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8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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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建立及落实 | 建立各种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条规定。 对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井下带式输送机等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符合《安全生产法》第33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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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气设备选型 | 选用产品的安全标志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规定。 井下电气设备选型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证件及性能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8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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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检测检验 |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主排水泵、空气压缩机等重要装备的检测检验符合《煤矿在用主通风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1-2005)、《煤矿在用摩擦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4-2005)、《煤矿在用缠绕式提升机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5-2005)、《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2-2005)、《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2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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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提升装置安全保护 | 提升装置安全保护的装设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3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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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空气压缩设备保护 | 空气压缩设备保护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32条、第434条规定。 井下设置空气压缩设备时应当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31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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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带式输送机配置和保护、安全间距 |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4条规定。 采用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运输时,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75条规定。 带式输送机安全间距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90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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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钢丝绳使用、检查和维护 | 提升钢丝绳安全系数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8条规定。 提升钢丝绳的日常检查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1条规定。 提升钢丝绳使用、保管和检验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0条规定。 钢丝绳报废和更换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第413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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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防坠器、防撞梁和托罐装置 | 防坠器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规定。 防撞梁、托罐装置的设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6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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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淘汰设备 | 使用的设备按《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要求更换淘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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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安全生产投入 | |||||
1 | 安全费用的提取 | 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按以下标准提取:(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5条规定按月足额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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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全费用的使用 | 按照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17条中规定范围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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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 号)第31条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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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应急处置与救援 | |||||
1 | 应急预案 | 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符合《安全生产法》第37条规定。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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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应急救援队伍 | 矿山救护队的建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76条规定;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矿山救护队到达服务煤矿的时间应当不超过30min。 兼职救护队的设立,应符合《矿山救护规程》(AQ1008-2007)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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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紧急避险系统 |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和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73条、第687条、第688条、第689条、第690条、第691条及《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106条的规定。 井下应急广播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5条的规定。 紧急避险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92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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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避灾路线 | 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须设置避灾路线标识,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4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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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应急撤人 | 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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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急处置 | 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按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要求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第680条、第682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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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福建省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兼并重组)
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要求 | 备注 |
1 | 证照及准入 | 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建设项目核准(或批准)文件,或者列入省级政府批准的煤矿资源整合或兼并重组方案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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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采矿许可证或者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并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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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复,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并进行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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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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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单位资质 |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具有与工程项目规模相适应的能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按《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7、4.2、4.8规定取得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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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安全责任 | 建设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4、4.6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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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安全承担主体责任,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4.4、4.5、4.13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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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单位对煤矿施工质量和安全等承担监理责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17条、第18条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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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管理制度 |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等制度,符合《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4.3等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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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按期开工建设 | 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1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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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按设计施工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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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经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会审,内容必须有保障安全施工的措施,确定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顺序。矿井进入主要大巷施工前,必须安装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通信联络系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0条规定。按照矿井灾害程度,进入二期、三期工程前必须建成相应的供电、通风、瓦斯抽采及排水系统,符合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文件第7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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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变更设计和报批 | 当矿井灾害、安全生产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停止施工,按规定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经原审批机构审查同意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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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设计单位指导建设施工 | 对已开工的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必须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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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地面安全设施 | 双回路供电:建井期间应当形成两回路供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71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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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开凿或者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后,应当先短路贯通,形成至少2个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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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筒悬挂设备的安全防护:悬挂吊盘、模板、抓岩机、管路、电缆和安全梯的凿井绞车,必须装设制动装置和防逆转装置,并设有电气闭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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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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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井凿井提升安全
立井凿井提升安全
| 采用吊桶升降人员时,乘坐人员必须挂牢安全绳,不得人、物混装,严禁用自动翻转式、底卸式吊桶升降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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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装置:掘进工作面与吊盘、吊盘与井口、吊盘与辅助盘、腰泵房与井口、翻矸平台与绞车房、井口与提升机房要设置独立信号装置。井口信号装置要与绞车的控制回路闭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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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立井凿井期间,提升钢丝绳与吊桶的连接,要采用具有可靠保险和回转卸力装置的专用钩头。钩头主要受力部件每年应进行1次无损探伤检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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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改绞:立井井筒临时改绞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井筒井底水窝深度必须满足过放距离的要求。提升容器过放距离内严禁积水积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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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联合试运转 | 按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并编制联合试运转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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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施工工期管理 | 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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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依法依规组织建设 | 不得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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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整合主体责任 | 兼并重组(资源整合)主体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矿长、实际控制人和投资人均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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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按规定关闭兼并(整合)矿井 | 资源整合矿井不予利用的井筒和地面设施等按标准实施关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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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托管煤矿管理 | 建设项目属于托管煤矿的,委托方或托管煤矿与承托单位都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同时承托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也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各单位要严格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要求落实安全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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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福建省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要求 | 备注 |
1 | 专人盯守 | 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专人盯守,盯守人员责任和分工明确;盯守人员工作记录和汇报记录应完整、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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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整改方案及组织实施 | 隐患整改方案要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整改的目标和任务;(2)整改的方法和措施;(3)落实的经费和物资;(4)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5)整改的时限、进度安排;(6)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制定的应急预案;方案要明确作业范围和作业人数,并严格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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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整改工作进展 | 整改工作严格按整改方案进行,严禁边整顿边生产或只生产不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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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复产复工验收 | 复工复产前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全面排查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各岗位,特别是采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彻底治理隐患;隐患治理完毕、煤矿先行组织验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提出申请,省属煤矿和中央企业煤矿由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局长签字;市属煤矿由市(地)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市(地)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煤矿由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验收工作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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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福建省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要求 | 备注 |
1 | 盯守或巡查 | 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派人盯守、巡回检查、定期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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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 | 被相关部门采取断电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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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 | 不允许人员下井煤矿:人员严禁下井。 经批准允许人员下井进行通风、排水、维修等作业的煤矿:下井人数、作业地点和范围、作业时限严禁超过规定,严禁进行生产活动,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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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制定并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 不允许人员下井煤矿:采取防止人员进(坠)入井下的安全防护措施。 经批准允许井下作业煤矿:下井人数、作业范围、目标和任务、时限等,在批准文件中明确规定,并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通风、瓦斯检查、提升运输等安全技术措施,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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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巡查和抽查 | 有煤矿监管监察部门进行定期巡查或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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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
福建省列入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要求 | 备注 |
1 | 明确企业领导层负责人员和地方监管责任人 | 严格按照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把责任层层细化分解,确保每项工作、每个时间节点,有人负责、有人监督,不出现责任落空现象,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防止停工停产煤矿违规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电〔2016〕541号)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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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明确封闭时间 | 明确了每一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化解过剩煤炭产能领导办公室批准,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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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 制定了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做好春节后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7〕9号)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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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防止违规组织生产 | 杜绝违规组织生产,符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 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1号)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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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
福建省煤矿上一级企业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要求 | 备注 |
1 | 管理机构和人员 |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党委书记)或总经理担任主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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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管理制度和责任制 |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了安全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办公会议、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井下劳动组织定员、领导干部带班下井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及时修订;属于煤矿承托单位的,制定了承担托管煤矿安全的责任制,对托管煤矿的生产、技术、安全实施全面管理,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加托管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5〕15号)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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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隐患排查治理 | 按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瓦斯防治专题会议和防治水专题会议,认真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公司职能部门按规定对所属矿井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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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安全生产投入 |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账;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和地方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按计划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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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培训 | 制定并实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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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应急救援 | 制定并按时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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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 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责任人员责任追究落实到位,事故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认真开展事故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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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 | 重大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和防治措施按规定进行审批;经理层向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和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人员和事故责任人员按煤机构批复的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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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 | 生产经营决策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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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福建省煤矿采煤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 ||||||
煤矿(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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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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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基本情况 | ||||||
采煤方法及工艺 |
| 支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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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初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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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计结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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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长度(m)/剩余走向长度(m) |
| 工作面长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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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厚度(m) /煤层倾角(°) |
| 工作面煤量/剩余煤量(万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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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风量 |
| 运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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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顶底板岩性 |
| 采空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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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煤工作面灾害及治理情况 | ||||||
绝对瓦斯涌出量(m 3 /min) |
| 相对瓦斯涌出量(m 3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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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危险性 |
| 自燃倾向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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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尘爆炸危险性 |
| 冲击地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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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水害威胁 |
| 其他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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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拟采取)的灾害治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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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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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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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列为2017年采掘计划的采煤工作面均要开展安全“体检”,并按“一面一表”的要求填写本表。
表9
福建省煤矿掘进工作面安全“体检”内容基础表
煤矿(井)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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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面名称 |
| □煤巷、□岩巷、□半煤岩巷(划“√”) | ||||
掘进工作面基本情况 | ||||||
掘进工艺 |
| 支护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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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长度(m) |
| 掘进长度(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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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层厚度(m)/煤层倾角(°) (煤巷、半煤岩巷) |
| 通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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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通风机功率 |
| 工作面风量(m³/m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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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断面 |
| 顶底板岩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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掘进工作面灾害及治理情况 | ||||||
绝对瓦斯涌出量(m 3 /min) |
| 相对瓦斯涌出量(m 3 /t) |
| |||
煤尘爆炸危险性 |
| 自燃倾向性 |
| |||
突出危险性 |
| 冲击地压 |
| |||
主要水害威胁 |
| 其他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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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拟采取)的灾害治理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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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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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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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列为2017年采掘计划的各类掘进工作面均要开展安全“体检”,并按“一面一表”的要求填写本表。
表10
福建省生产建设煤矿安全“体检”内容补充检查表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及依据 | 存在问题 | 整改要求 | 备注 |
1 | 采掘生产 | 对所有采掘工作面进行实测填图,编制作业规程,纳入正常监管,安全生产条件符合地方政府出台的“将所有工作面全部纳入监管的措施”。每个采掘工作面作业人员严格控制在5人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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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害防治 | 每三年委托资质单位对矿区的水害情况进行一次集中调查,编制水害调查与分析报告,并经设区市煤管部门组织审查论证;每年度对矿区范围内的水害防治变化情况进行补充调查。制定水害必知必会安全培训、有疑带薪停产撤人、报告奖励和核实论证制度并切实得到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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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防灭火管理 | 按规定在井上下设置消防器材库,配备防灭火设施或器材;严格落实入井检身制度,严禁人员携带烟火入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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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猴)车管理 | 人(猴)车管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2、383、384、385、386条规定。人(猴)车应定期检测;人车制动装置可靠,设置紧急停车信号装置,完善落实人车每班检查和空载运行制度,轨道铺设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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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隐患排查治理 |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分类定级管理台账,及时上传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按“五到位”落实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分析会议制度,每月度召开隐患排查分析会议,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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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福 建 省
“煤矿全面安全体检”专项工作
体
检
报
告
(样本)
煤矿企业名称:
矿 井 名 称:
煤 矿 类 型:
(一)正常生产煤矿( )
(二)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 )
(三)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 )
(四)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
(五)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 )
(六)煤矿企业( )
体 检 时 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报告目录
第一章 煤矿企业概况
煤矿基本概况(煤矿证照、生产系统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基本情况)
第二章 煤矿安全体检基本情况
(一)正常生产煤矿。
1.证照情况。
2.机构和人员情况。
3.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4.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情况。
5.通风系统情况。
6.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7.瓦斯防治情况.
8.水害防治情况。
9.防灭火管理情况。
10.防尘管理情况。
11.顶板管理(冲击地压防治)情况。
12.机电运输情况。
1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14.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
15.其他内容。
(二)正常建设(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煤矿。
1.手续是否齐全。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安全设施设计批复1年内)开工建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是否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落实。
4.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
5.是否按设计批复规定期限进行施工,超期是否按规定办理延期手续。
6.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7.安全开采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停止施工,并及时变更设计和报批。
8.兼并重组(资源整合)主体企业是否做到了真控股、真投入、真管理;应关闭的兼并(整合)矿井是否已经关闭到位。
9.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三)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
1.是否明确专人盯守;是否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是否明确下井人数,下井人员只限于整改隐患。
2.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
3.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情况。
4.恢复生产是否严格执行复产复工验收程序、标准和审批签字制度。
5.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四)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1.是否明确属地专人盯守或巡查的责任。
2.是否采取停止或限制供电、停止供应火工品等强制性措施。
3.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维修、生产、建设的情况。
4.是否制定并落实停产停建期间安全技术措施。
5.是否纳入有关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执法计划范围,定期开展巡查和抽查。
6.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五)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煤矿。
1.是否明确企业领导层负责人员和地方监管责任人。
2.是否明确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个采区、每个水平以及全矿井的封闭时间。
3.是否制定回撤设备的具体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4.是否存在以回撤设备名义违规组织生产行为。
5.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六)煤矿企业(管理型企业)。
1.机构和人员情况。
2.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
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4.生产计划和经营指标安排情况。
5.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安全生产技术体检发现的问题(隐患)
1.
2.
3……..
第四章 安全生产技术体检意见(建议)
1.
2.
3………..
附件:体检组名单
备注:1本文本供体检组参照编写,各工作小组可根据煤矿不同类型等实际,结合安全体检情况如实编写,文字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附件4-1
福建煤矿安全“体检”工作组名单
安全体检组成员名单 | ||||
姓名 | 单位 | 职务/职称 | 专业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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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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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反馈记录 | ||||
主要参会人员名单(签字):
体检组成员:(签字) 煤矿矿长:(签字) 煤矿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煤矿安全体检情况表(一)
煤矿类型 | 数量(处) | 体检 | 成立体检组(个) | 参加人员 | 发现问题和隐患 | 已整改(条) | 处罚情况 | |||||||||||||||||||||||
监管监察部门人员 | 聘请专家 | 一般隐患(条) | 重大隐患(条) | 其中“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起)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责令停止设备使用 | 责令局部停止作业(处) | 责令停产停工、停产整顿(处) |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提请关闭(处) | 罚款 (万元) | |||||||||||||||||
正常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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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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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责令停产整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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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停产停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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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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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上一级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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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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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企业安全“体检”情况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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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分类情况 | 正常生产的 | 正常建设的 | 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的 | 长期停产停建的 | 列入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的(处) | 煤矿上一级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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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检组情况 | 成立 | 参加人员(人次) | 已体检煤矿数 | 已体检煤矿上一级公司数 | 出具体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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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监察部门人员 | 聘请专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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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患和问题查处情况 | 发现隐患和问题 | 已整改隐患 | 下达执法文书(份) | 责令停止设备使用 | 责令局部停止作业(处) | 责令停产停工、停产整顿(处) | 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提请 | 罚款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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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其中“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起) | 一般隐患 | 重大隐患 | 其中“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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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型 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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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1
福建省煤矿全面“体检”排查分类和责任分工表
第一类:正常生产煤矿
序号 | 煤矿名称 | “体检”负责单位 |
1 | 金龙能源(福建)有限公司新罗区吕凤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2 | 龙岩市安成煤矿有限公司黄土坑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3 | 龙岩市新罗区岩山乡芹元村双叉坑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4 | 龙岩市晟宇煤矿有限公司东水坑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5 | 龙岩市新罗区十八湾煤矿有限公司十八湾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6 | 龙岩市新罗区苏坂乡大坑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7 | 龙岩市许岭煤业有限公司许岭村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8 | 福建省龙岩市罗厝山煤业有限公司 | 新罗区煤管局 |
9 | 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罗厝山村茶崆溪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10 | 龙岩市新罗区安泰煤矿有限公司东潭壁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11 | 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谢家邦村下科山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12 | 龙岩市新罗区黄坑矿业有限公司黄坑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13 | 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谢家邦村狗飞形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14 | 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谢家邦村老虎仑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15 | 龙岩北山煤矿有责任公司大盂顶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16 | 龙岩市大豪北坪煤炭有限公司小井尖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17 | 福建汇龙矿业有限公司上寨煤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18 | 永定县侨资煤矿有限公司上在侨资煤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19 | 永定县大弯科煤矿有限公司大弯科煤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20 | 永定县东中煤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21 | 永定县洽溪煤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22 | 永定县丰田煤矿有限公司培丰镇丰田煤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23 | 龙岩市永定区柚树下煤矿有限公司丰田柚树下煤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24 | 福建省永定永强小坑井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小坑井煤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25 | 永定县下坑煤矿有限公司溪联村下坑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26 | 永定县昌福山煤矿有限公司基安昌福山联办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27 | 永定县水口煤矿有限公司基安水口联办煤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28 | 福建省环闽能源有限公司寨头坑煤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29 | 永定县西茅岐煤矿有限公司西茅岐联办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30 | 福建省永强小坑井高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高陂煤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31 | 漳平市石坂坑煤矿 | 漳平市煤管局 |
32 | 漳平市中界石笋坑煤矿 | 漳平市煤管局 |
33 | 连城县北团矿业有限公司北团煤矿 | 连城县煤管局 |
34 | 连城县林伯矿业有限公司林伯煤矿 | 连城县煤管局 |
35 | 连城县坪头煤业有限公司坪头煤矿 | 连城县煤管局 |
36 | 武平县宁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宁洋煤矿 | 武平县煤管局 |
37 | 武平县全兴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黄古潭煤矿 | 武平县煤管局 |
38 | 武平县星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黄草斜煤矿 | 武平县煤管局 |
39 | 武平县龙发煤炭开发有限公司剪寮坑煤矿 | 武平县煤管局 |
40 | 龙岩陆家地煤矿有限公司陆家地煤矿 | 龙岩市煤管局 |
41 | 龙岩北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北山煤矿 | 龙岩市煤管局 |
42 |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翠屏山煤矿 | 龙岩市煤管局 |
43 |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龙潭煤矿 | 龙岩市煤管局 |
44 |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铜锣坪煤矿 | 龙岩市煤管局 |
45 | 福煤(漳平)煤业有限公司文宾山煤矿 | 龙岩市煤管局 |
46 | 福煤(漳平)煤业有限公司吾祠煤矿 | 龙岩市煤管局 |
47 | 将乐县安信煤业有限公司石林煤矿 | 将乐县煤行办 |
48 | 将乐县安顺煤炭有限公司白塔煤矿 | 将乐县煤行办 |
49 | 大田县溪口煤矿有限公司溪口煤矿 | 大田县煤管局 |
50 | 福建省永丰煤矿有限公司永丰矿山 | 大田县煤管局 |
51 | 大田县丰源煤业有限公司西井田煤矿 | 大田县煤管局 |
52 | 福建省大田县小华煤业有限公司小华矿山 | 大田县煤管局 |
53 | 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桃舟北二号井 | 大田县煤管局 |
54 | 大田县京鑫煤矿有限公司雪坑矿山 | 大田县煤管局 |
55 | 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桃舟北五号井 | 大田县煤管局 |
56 | 大田县溪洋煤矿有限公司小溪洋二号井 | 大田县煤管局 |
57 | 福建省清流县罗口煤业有限公司罗口煤矿 | 清流县煤管局 |
58 | 福建省清流县罗口煤业有限公司上坪煤矿 | 清流县煤管局 |
59 | 永安兴业煤矿有限公司洪田煤矿 | 永安市煤行办 |
60 | 永安市新村煤矿有限公司新村煤矿 | 永安市煤行办 |
61 | 永安市南坑煤业有限公司南坑煤矿 | 永安市煤行办 |
62 | 永安市坪笑煤业有限公司坪笑煤矿 | 永安市煤行办 |
63 | 永安市甲逢岩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甲逢岩煤矿 | 永安市煤行办 |
64 | 永安市曹远镇前坪村煤矿 | 永安市煤行办 |
65 |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司丰海煤矿 | 三明市煤管局 |
66 |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半罗山煤矿 | 三明市煤管局 |
67 |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仙亭煤矿 | 三明市煤管局 |
68 |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柯坑煤矿 | 三明市煤管局 |
69 |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小华煤矿 | 三明市煤管局 |
70 |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桥煤矿 | 三明市煤管局 |
71 | 三明顺发矿业有限公司池坪芦坑煤矿 | 三明市煤管局 |
72 | 福建省广丰矿业有限公司水井坑煤矿 | 三明市煤管局 |
73 | 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含春煤矿 | 泉州市经信委 |
74 | 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铅坑煤矿 | 泉州市经信委 |
附件6-2
福建省煤矿全面“体检”排查分类和责任分工表
第二类:正常建设煤矿
序号 | 煤矿名称 | “体检”负责单位 |
1 | 漳平市箭竹坪矿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箭竹坪煤矿 | 龙岩市煤管局 |
2 | 龙岩市安晟煤矿有限公司西山坑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3 | 龙岩市新罗区适中营坑煤炭有限公司 | 新罗区煤管局 |
4 | 龙岩市荣钦煤业有限公司深坑十四号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5 | 龙岩市星原煤矿有限公司经杨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6 | 永定县大竹科煤矿有限公司大竹科煤矿 | 永定县煤管局 |
7 | 漳平市前坪煤业有限公司前坪煤矿 | 漳平市煤管局 |
8 | 漳平市远安贸易有限公司环闽员当煤矿 | 漳平市煤管局 |
9 | 连城县黄坊煤业有限公司黄坊煤矿 | 连城县煤管局 |
10 | 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山贵崎矿山一号井 | 大田县煤管局 |
11 | 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山贵崎矿山二号井 | 大田县煤管局 |
12 | 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山贵崎矿山三号井 | 大田县煤管局 |
13 | 大田县黄沙煤业有限公司黄沙矿山 | 大田县煤管局 |
14 | 福建省惠峰矿业有限公司东井田煤矿 | 大田县煤管局 |
15 | 大田县铭源煤矿有限公司大竹林煤矿 | 大田县煤管局 |
16 | 福建省清流县秋口煤矿有限公司秋口煤矿 | 清流县煤管局 |
17 | 永安市贵福煤矿有限公司甲子窠煤矿 | 永安市煤行办 |
18 | 永安市曹远镇煤矿斑竹坑256井 | 永安市煤行办 |
19 | 永安市前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林山煤矿 | 永安市煤行办 |
20 | 永春县铅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铅坑煤矿 | 永春县煤管局 |
21 | 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 | 永春县煤管局 |
22 | 永春县西萍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西萍煤矿 | 永春县煤管局 |
23 | 永春县青竹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青竹安煤矿 | 永春县煤管局 |
24 | 永春县新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含春煤矿 | 永春县煤管局 |
25 | 永春县新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新一煤矿 | 永春县煤管局 |
26 | 永春县新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曲斗煤矿 | 永春县煤管局 |
27 | 永春县新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南湖煤矿 | 永春县煤管局 |
28 | 永春县新二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新二煤矿 | 永春县煤管局 |
29 | 永春县荷殊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荷殊煤矿 | 永春县煤管局 |
附件6-3
福建省煤矿全面“体检”排查分类和责任分工表
第三类:责令停产停建整改煤矿
序号 | 煤矿名称 | “体检”负责单位 |
1 | 龙岩市新罗区龙强煤矿有限公司粗坑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2 | 龙岩市新罗区象新煤炭有限公司象山公祠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3 | 大田县香浮煤矿有限公司香浮煤矿 | 大田县煤管局 |
4 | 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桃舟北三号井 | 大田县煤管局 |
5 | 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坑口工区 | 大田县煤管局 |
6 | 三明富源煤矿有限公司苏桥煤矿 | 大田县煤管局 |
7 | 三明峻诚煤矿有限公司大吉煤矿 | 大田县煤管局 |
8 | 三明宏源煤矿有限公司下坑煤矿 | 大田县煤管局 |
附件6-4
福建省煤矿全面“体检”排查分类和责任分工表
第四类:长期停产停建煤矿
序号 | 煤矿名称 | “体检”负责单位 |
1 | 龙岩市晟佳煤矿有限公司五九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2 | 龙岩市新罗区白沙中学联办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3 | 龙岩市杨梅坑煤矿有限公司杨梅坑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4 | 福建盈源煤矿有限公司甘美坑大小风井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5 | 龙岩市金辉煤矿有限公司新罗区山丘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6 | 龙岩市新罗区水鸭科煤炭有限公司水鸭科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7 | 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南阳村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8 | 永定县龙枫煤矿有限公司龙枫煤矿 | 永定区煤管局 |
9 | 永定县竹子山煤矿有限公司山子尾严德芳煤矿 | 永定区煤管局 |
10 | 永定县新在坑煤矿有限公司黄田新在坑煤矿 | 永定区煤管局 |
11 | 永定县石螺岐煤矿有限公司和兴石螺岐煤矿 | 永定区煤管局 |
12 | 永定县郑坑煤矿有限公司郑坑煤矿 | 永定区煤管局 |
13 | 永定县中湖煤矿有限公司郑坑煤矿 | 永定区煤管局 |
14 | 永定县石灰坑煤矿有限公司石灰坑矿 | 永定区煤管局 |
15 | 永定县四方山煤矿有限公司四方山联办矿 | 永定区煤管局 |
16 | 永定县鲤坑煤矿有限公司鲤坑煤矿 | 永定区煤管局 |
17 | 永定县青溪煤矿有限公司青溪煤矿 | 永定区煤管局 |
18 | 永定县六里亭煤矿有限公司六里亭矿 | 永定区煤管局 |
19 | 漳平市煤炭工业公司吾祠联办矿 | 漳平市煤管局 |
20 | 漳平市赤水镇煤矿 | 漳平市煤管局 |
21 | 漳平市建欣煤业公司产盂煤矿 | 漳平市煤管局 |
22 | 漳平市富山煤矿有限公司富山煤矿 | 漳平市煤管局 |
23 | 漳平市双洋镇煤矿 | 漳平市煤管局 |
24 | 龙岩市恒鑫煤业有限公司猪麻山煤矿 | 武平县煤管局 |
25 | 福建鑫圣矿业有限公司石门溪煤矿 | 将乐县煤行办 |
26 | 将乐县积善煤矿2号井 | 将乐县煤行办 |
27 | 将乐县综合农场煤矿1号井 | 将乐县煤行办 |
28 | 将乐县兴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文曲联办煤矿 | 将乐县煤行办 |
29 | 福建惠峰矿业有限公司甲魁煤矿 | 大田县煤管局 |
30 | 大田县振鸿煤矿有限公司文江煤矿 | 大田县煤管局 |
31 | 大田县石牌镇三坊煤矿 | 大田县煤管局 |
32 | 大田县梅山煤矿 | 大田县煤管局 |
33 | 大田县盛阳煤业有限公司济阳煤矿 | 大田县煤管局 |
34 | 福建省清流县秋口煤矿有限公司瑶上煤矿 | 清流县煤管局 |
35 | 清流县新源煤业有限公司新源煤矿 | 清流县煤管局 |
36 | 永安市过水洋煤业有限公司过水洋煤矿 | 永安市煤行办 |
37 | 永安市安砂镇小伙村白马山煤矿 | 永安市煤行办 |
38 | 永安市槐南皇历煤业有限公司马尾山煤矿 | 永安市煤行办 |
39 | 福建省三明新元沙矿业有限公司元沙煤矿 | 三明市煤管局 |
40 | 福建省永春煤矿南湖一号井 | 泉州市经信委 |
41 | 福建省永春煤矿官殊矿井 | 泉州市经信委 |
42 |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昌福山煤矿 | 龙岩市煤管局 |
附件6-5
福建省煤矿全面“体检”排查分类和责任分工表
第五类:列入退出规划(计划)尚未停产煤矿
序号 | 煤矿名称 | “体检”负责单位 |
1 | 福建省三明市三奇煤矿有限公司松阳煤矿 | 三元区煤行办 |
2 | 明溪县远泰煤业有限公司牛角坑煤矿 | 明溪县煤行办 |
3 | 福建省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京东煤矿 | 三明市煤管局 |
4 | 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天湖岩煤矿 | 泉州市经信委 |
5 | 福煤(邵武)煤业公司晒口煤矿 | 南平市经信委 |
6 | 邵武市洪峰煤矿有限公司洪峰煤矿 | 南平市经信委 |
7 |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白沙南(苏二)煤矿 | 龙岩市煤管局 |
8 |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坑柄煤矿 | 龙岩市煤管局 |
9 | 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坎洋村顶峰山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10 | 龙岩市新罗区红坊镇上洋村红八井煤矿 | 新罗区煤管局 |
11 | 连城县星利煤业有限公司赖源煤矿 | 连城县煤管局 |
附件6-6
福建省煤矿全面“体检”排查分类和责任分工表
第六类:煤矿上一级公司
序号 | 煤矿名称 | “体检”负责单位 |
1 | 福建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 龙岩市煤管局 |
2 | 福煤(漳平)煤业有限公司 | 龙岩市煤管局 |
3 | 福煤(邵武)煤业有限公司 | 南平市经信委 |
4 | 永安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三明市煤管局 |
5 | 福建省天湖山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 泉州市经信委 |
6 | 福建省环闽能源有限公司 | 新罗区煤管局 |
7 | 龙岩北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龙岩市煤管局 |
8 | 福建省永定永强小坑井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永定区煤管局 |
9 | 大田县山贵崎煤矿有限公司 | 大田县煤管局 |
10 | 福建省清流县罗口煤业有限公司 | 清流县煤管局 |
11 | 大田县东源煤矿有限公司 | 大田县煤管局 |
12 | 福建惠峰矿业有限公司 | 大田县煤管局 |
13 | 永春县新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永春县煤管局 |
14 | 福建省永春煤矿 | 泉州市经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