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卫计委详解计生奖助政策 不含机关退休人员
连日来,福州市各城区人口计生局咨询电话被群众打爆,一些年满60周岁的群众因不符合政策未能领取奖扶金而空跑。那么,哪些城镇计生家庭才可以领取这钱?
昨日记者从省卫计委了解到,针对群众的疑惑,他们已作出相关政策性解释。据了解,上月底,省卫计委、省财政厅印发《福建省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由于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早已实施,此次新增的是城镇部分。
按照政策,符合条件者按年人均不低于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低保家庭则按年人均不低于2400元发放。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4个基本条件:一方或双方为非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或双方曾经生育子女或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现存一个子女或农村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省卫计委就这4个基本条件逐一作了详解。
国家机关退休人员
不属奖助对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和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辞职、退职、开除人员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夫妻中有一方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方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符合条件的一方纳入。
年龄以身份证
户口簿为准
出生时间以本人身份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奖励扶助对象年龄的计算,以达到60周岁的当年为准,不计月份。配偶双方应分别计算年龄。如果夫妇一方满60周岁,另一方未满60周岁的,只奖励符合年龄条件的一方,不奖励另一方。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从60周岁起开始发放。
另外,扶助对象户口在省内迁移,扶助金在迁出当年仍由原户籍地发放;次年起,按迁入地标准发放。执行国家政策户口从外省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列入奖励扶助对象;其他原因户口从外省迁入且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居住满五年后列入。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在下一次发放时停止奖励扶助。奖励扶助对象因再婚、再生育、工作变动等变化,导致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应自条件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停止奖励扶助。
再婚夫妻
子女合并计算
第一,关于子女数的确认,本人及配偶子女数的计算应包括亲生子女(含死亡、遗弃、送养和夫妻离异后由原配偶抚养的子女)和非亲生子女(含收养、寄养的子女)。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以子女个数计算。
第二,关于现存子女数的确认,指的是本人及配偶的子女总数,扣除已死亡的子女数后所剩余的子女数。
第三,关于死亡子女数指未生育子女死亡的子女。
第四,关于再婚夫妻生育子女数的确认。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不论再婚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是否在现家庭,其子女数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早婚早育夫妻
符合条件也可领取
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指的是,从1973年国家开始实行“晚、稀、少”的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没有违反本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生育的夫妻。
1973年至1979年5月31日期间生育的夫妻,以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依据向前追溯。
关于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包括:1979年6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推行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原则;1984年11月1日实施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生育政策的补充规定》,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1988年7月1日《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修订为《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至今,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胎。
对于早婚早育并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已领取结婚证的;未达生育间隔而生育第二胎的,在其他条件也符合的情况下,可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这其中还涉及到了收养问题。以1992年4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凡在此之前,收养子女或者过继子女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可视为合法收养子女;凡在此之后收养子女的,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方为合法收养。
(福州晚报记者 邱泉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