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泉州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的通知

28.08.2017  12:14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转发

《泉州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正式印发了《泉州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为我省煤炭行业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做了有益的探索,使煤矿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分级管控有章可循,现予以转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尽快编制本区域实施细则,以便进一步构建并完善煤矿安全生产“双控机制”,提升煤矿安全管理水平。

                                               

附件:泉州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

行)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7年8月24日

     

泉州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试行)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福建省煤矿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闽安委办〔2017〕15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安委〔2016〕33号)、《泉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泉州市经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泉经信法规〔2016〕6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风险分级实施指南

(一)风险辨识与分析

风险点也被称为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状态或行为,或其组合。排查风险点是风险管控的基础,对风险点内的不同危险源(与风险点相关联的人、物、环境及管理等因素)进行识别、风险评价以及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不同控制措施是风险分级管控的核心。

按照我市天湖山矿区煤矿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和生产工艺,依据《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结合我省煤炭行业的生产特点,对我市煤矿的生产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辨识出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有冒顶片帮、水害、火灾、瓦斯爆炸(爆燃)、中毒窒息、放炮火药爆炸、机电运输危害、粉尘等,具体如下:

1. 冒顶片帮

(1)冒顶片帮事故的辨识。冒顶片帮事故产生的原因包括内外两方面因素,内在因素主要指煤岩体本身赋存情况,包括煤岩体顶、底板特性及强度,煤壁破碎程度、地质构造影响程度,埋藏深度(矿山压力)以及其他与煤岩体性质有关的因素,具体包括①如果煤(岩)体强度大,其支撑能力就大,不易发生冒顶;如果煤岩体松软,在强大的顶板压力作用下,煤体就易破碎,易发生整体垮落,造成顶板事故;②煤(岩)体壁破碎程度越大,其内部受力越不均匀,越易造成煤壁片帮,导致冒顶事故;③构造带及层理对煤岩体影响很大,如果构造带及层理发育,煤岩体的整体性就会受到破坏,其支撑能力变小,就易发生冒顶事故;④埋藏越深,其压力越大,重力是产生压力根源之一,而顶板压力是造成顶板事故的内在动力,其支撑力与开采深度成正比;⑤开采煤层厚度较厚时,工作面采高增大,采空区冒顶带增高,煤壁片帮增加,从而容易导致顶板下沉量与支架载荷随之而增加。

外在因素主要指人类的采掘活动所采用的开采方法、支护方式,支护方法与支护强度以及空间位置等其他影响煤岩体的因素。具体包括:①开采方法的合理性:要考虑对顶底板的适应性,否则对采掘空间的顶板管理带来难度,造成压力集中,发生冒顶片帮事故;②采掘工作面的支护方法与方式的合理性:如果不合理,矿压参数不准确,支护参数不合理,造成采掘工作面围岩严重变形、冒顶而发生事故;③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方法的合理性:如果不合理,支护强度低,对顶板性质、地质构造不清楚,这是产生冒顶事故的主要原因;④采掘工作面支护不及时,安装回撤期间空顶作业以及巷道交叉处,没有采取特殊支护,造成空顶时间长、面积大,或爆破作业诱发而导致事故的发生;⑤采掘工作面设计不合理,处在断层构造带、层位选择不当而处于压力集中区;隔离煤柱设计不合理、造成压力大,围岩变形严重,维护困难,诱发冒顶片帮事故的发生;⑥两条巷道贯通前不执行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的措施,造成空顶,临时支护使用不及时造成顶板事故的发生;⑦现场管理与职工安全意识较差,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支护材料、设备、机具不合格也是产生冒顶、片帮事故的原因。

(2)冒顶片帮事故的分析

①采煤工作面顶板冒顶事故分析。矿区煤系地层主要是童子岩组,可采煤层为童子岩组第一段的53、59、60、62、63、64号煤层。53号煤层顶板为细粉砂岩,线状水平层理。间接顶2~3m为细砂岩或粗粉砂岩。底板为砂质泥岩,含根茎,间接底板为薄层细砂岩;59号顶板为砂质泥岩,较纯,水平层理发育。底板为砂质泥岩,含根茎及瘤状不规则黄铁矿、粉砂质结核。60号煤层顶板为砂质泥岩,线状水平层理发育,含大羽羊齿化石及似层状黄铁矿、粉砂质结核。底板为含根茎的细粉砂岩。间接底板为细砂岩(厚1~3m);62号煤层顶板为砂质泥岩,隐蔽水平层理较发育,含植物碎片,直接顶板含似层状黄铁矿结核,间接顶板含团块状黄铁矿结核。底板为砂质泥岩,含根茎及不规则黄铁矿、粉砂质结核;63号煤层直接顶板0.5~5.00m细粉砂岩,水平层理发育,含植物碎片,间接顶板细砂岩,厚5m左右,层位稳定。底板为砂质泥岩,含根茎;64号煤层顶板为砂质泥岩,岩性较细腻,含小个体瓣鳃类化石。直接底板为厚3m左右的细粉砂岩,含根茎。间接底板为标Ⅰ细砂岩。从以上分析,本区煤岩体工程地质总体为中等类型。

由于矿区构造复杂,F 31 断层贯穿整个井田,因此井田地层以紧密线状褶皱为主,煤层大多沿走向倾向发育着密集的大小坡幅的褶曲背向斜,甚至成平卧、倒转褶曲,造成煤层厚度变化很大,具有突然增厚、变薄现象,煤层呈串珠状、藕节状、透镜状、鸡窝状,走向上一般不连续,很难找出规律,可采块段零星分布,开采过程中煤层的顶、底板构造遭到破坏,容易造成顶板事故。除了地质构造条件的客观原因,支护方法与支护强度不合理也是造成顶板事故的主要原因。掘进工作面均编制有,规程中明确规定有掘进施工方法,断面形状和支护形式、支护材料、支护质量;

②掘进工作面顶板冒顶事故分析。矿井全岩巷道一般采用锚喷或砌碹支护,半煤岩巷道一般采用型钢支架或木支架支护,支护质量较好,工作面附近存放有备用支护材料、前探梁和敲邦问顶工具。矿井虽编制有作业规程,建立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检查制度并按要求组织检查,但由于现场管理不到位,往往也会造成掘进工作面发生零星的伤亡事故。

2. 水害

(1)水害的辨识。煤矿井下突然涌水或地表水大量渗入井下,造成矿井(或局部)被淹没、人员伤亡及被迫停产等严重后果的事件,都称为矿井水害。煤矿水害的发生条件:一是有出水水源;二是有导水通道,其主要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矿井附近的季节性雨水,因水位暴涨超过井口标高而涌入井下,或通过裂隙、塌陷区等渗入井下;②埋藏深度较浅的煤层,开采后覆岩破坏冒落带及导水裂缝带与地表水体沟通,引发溃水;③近水体煤层开采后,顶、底板遭到破坏并波及到含水层,导致含水层水底板承压水的溃入;④采掘工作面接近或揭露断层破碎带,而断层破碎带含水或与其它含水层沟通;⑤钻孔封孔质量不好,钻孔成为矿井的导水通道引起水灾;⑥矿区周边早期有多处相邻矿井;矿井浅部存在大面积的采空区、积水区;矿井深部存在富水性强的灰岩。因此,影响矿坑充水的主要因素是:地质构造条件、人为通道、地表水体、老窑积水、岩溶水等。

(2)水害的分析。矿区地层主要是童子岩组地层,主要含水层大部分富水性弱,断层大多导水性为弱。栖霞组灰岩距本区绝大多数煤矿开采的煤层较远,对矿井开采基本无影响;但由于本区构造复杂,断层众多,加之矿区内早期无证非法小煤矿开采无序,相互沟通,地表水极易溃入井下,报废巷道冒落造成局部积水。因此,水害也是矿区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3. 火灾

(1)火灾的辨识。煤矿火灾是指在矿山企业范围内发生的火灾。根据火灾发生的地点分为地面火灾和井下火灾。地面火灾是指矿井工业广场内的厂房、仓库、贮煤场、坑木场、矸石场等处所发生的火灾。煤矿火灾除发生在井下的火灾外,还包括发生在地面井口附近,但其火焰或烟雾能蔓延到井下的地面火灾。矿井发生火灾时,火灾产生大量的有毒气体一氧化碳以及其他有害气体,极易造成一氧化碳气体中毒事故。同时产生的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也会引起人员窒息死亡。我省煤矿发生的火灾事故的比例不大,但一旦发生,大部份为重特大事故。

煤矿生产建设中的火灾危险,根据引火源的性质可分为外因火灾和内因火灾(自燃火灾)两种。火灾发生必须具有“三要素”:可燃物、引火源和氧气。矿井火灾危险有害因素主要从可燃物和引火源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引起外因火灾的引火源主要有:明火、爆破作业、焊接作业、电气原因、雷电等。

内因火灾是由煤层自燃引起的。外因火灾发生原因比较复杂,因为构成燃烧条件的三要素(火源、可燃物、助燃物)普遍存在于煤矿生产中。例如,地面火源主要有明火、化学反应热、物质的分解自燃、热辐射、高温表面、撞击或摩擦、电气火花、静电放电、雷电等多种;井下着火源主要有撞击或摩擦、电气火花以及人为火源(井下吸烟)等。外因火灾一般是由外来火源引起电缆、煤炭、坑木以及其他有机物燃烧形成的火灾。一般常发生在井下坑木存放的巷道、机电硐室、炸药库,井下爆破地点等处。

(2)火灾分析。本区煤矿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为三类,煤炭属不易自燃,因此,本区煤矿火灾主要是外因火灾。煤矿井下支护基本以木支护为主,井下存在可燃物较多,火灾是本区煤矿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4. 瓦斯 爆炸(爆燃)、中毒窒息事故

(1)瓦斯危害的辨识。瓦斯是煤形成过程中伴生的气体,具有易燃、易爆性。瓦斯灾害事故的主要类型有:瓦斯爆炸、瓦斯窒息、瓦斯燃烧、瓦斯突出。瓦斯爆炸可能发生在采、掘工作面、随意停风的盲巷;瓦斯燃烧多发于掘进面、采空区、盲巷;瓦斯窒息可能发生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随意停风的盲巷。

导致瓦斯事故的主要原因:①井下作业地点配风不足;②超通风能力生产;③局部通风机供风风量不足;④电器失爆;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过流保护失效;⑥静电火花,机械摩擦火花,撞击产生火花,私自拆卸矿灯;⑦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或传感器故障;⑧盲巷未按规定及时封闭,违章排放瓦斯;⑨在井下电、气焊时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井下违章拆卸电气设备;井下有违章明火(如抽烟等);瓦斯的个体巡回检测和连续检测的位置不对或仪器失效。

(2)瓦斯危害的分析。本区煤矿均为低瓦斯煤矿,根据矿区多年开采情况,矿井中瓦斯含量低,且煤尘无爆炸危险性,本地区多年煤矿开采未发现瓦斯、煤尘爆炸现象。

本矿区矿井虽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装配有安全监控系统,安装的机电设备为防爆型,但存在通风管理不到位,如临时停工的巷道未及时设置栅栏,存在瓦斯、一氧化碳中毒窒息的危险有害因素。

5. 机电运输事故

(1)电气危害的辨识和危险、有害因素分析。一是电气危害的辨识。机电系统故障危害主要是电气危害,电能在输送、分配、转换过程中失去控制而产生的。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在设计、安装上存在缺陷,未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措施失效,使设备或线路存在断线、短路、异常接地、漏电、误合闸、误掉闸、电气设备或电气元件损坏、电子设备受电磁干扰而发生误动作等故障隐患。系统中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的故障也会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其危害主要体现有:引起火灾和爆炸;设备异常带电;设备异常停电。二是危险、有害因素分析:①电气引起火灾和爆炸事故:当电气设备失爆或电缆老旧或有损伤时,电气设备一旦短路或失地,容易产生火花,引起非阻燃电缆或可燃性支护材料时的火灾和爆炸事故。②电气设备异常带电(触电)事故:当接地、漏电保护没有做好、带电移动设备或电缆有损伤时,产生电气设备异常带电(触电)事故。③电气设备异常停电:过负荷或雷雨、刮风天气,电气设备异常停电会造成风机停风,水泵无法排水和绞车紧急停车等事故。

(2)提升、运输作业危害的辨识和分析。一是危害辨识。提升、运输是煤矿生产过程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提升常见的事故主要有断绳、过卷、跑车等;平巷运输常见的事故有矿车掉道、矿车撞压行人、矿车撞车等事故。二是危害分析:①提升:断绳、过卷、坠物伤人和跑车、掉道坠物伤人。其中跑车事故是斜巷运输危害最大的事故,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有:钢丝绳断裂、摘挂钩失误、制动装置失灵、绞车工操作失误、挂车违章及防跑车装置及管理缺陷。②平巷运输:常见的事故有撞车、压行人、掉道等。

6. 放炮、火药爆炸

煤矿开采过程中使用的炸药在运输、储存、装药和放炮过程中、未爆炸或未完全爆炸的炸药在装卸矿岩的过程中都有可能发生爆炸,直接造成人员伤害和财物损失。

爆破事故产生的主要原因有:爆破后过早进入工作面;瞎炮处理不当或打残眼;炸药运输过程中强烈振动或摩擦;装药或起爆工艺不合理或违章作业;警戒不到位,信号不完善,安全距离不够;爆破器材质量不良,点火迟缓,拖延点炮时间;非爆破作业人员作业或违章作业;使用爆炸性能不明的材料;所用发爆器防爆性能失效;使用普通电雷管放炮;装药时未用炮泥或炮泥长度不够;采掘工作面放炮未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度;炸药库管理不严;有其他火源。

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爆破事故的作业场所主要有:炸药库;运送炸药的巷道;爆破作业的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爆破后的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爆破器材加工场所等生产过程中容易发生爆破伤害的场所有:爆破作业的采掘工作面;运送炸药的巷道;运送矿岩的巷道等。

7. 粉尘

粉尘是矿井井下任何工作点都具有的一种有害介质,它是矿井生产建设中产生的细小矿物尘粒的统称,主要有煤尘、岩尘等。粉尘的主要危害有三个方面:一是作业人员长期吸入含尘空气,轻者能引起呼吸道炎症,重者可导致矽肺病、尘肺病;二是粉尘中有的煤尘具有爆炸性,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爆炸,直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三是污染劳动环境,降低了生产场所的可见度,影响劳动效率和操作安全。

本区煤矿煤尘经鉴定为无爆炸危险性,但如综合防尘工作不到位,容易造成对井下从业人员产生职业危害。因此粉尘危害也是本区煤矿主要危险有害因素之一。

8. 重大危险源辨识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6〕13号),原《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已失效,因此煤矿是否存在重大危险源已不进行辨识。

本区个别煤矿有设地面爆破器材库,爆破器材库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规定必须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库区(库)储存量进行辨识,当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临界量的库区或单个库房列为重大危险源。

储存量超过其临界量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①库区(库)内有一种危险物品的储存量达到或超过其对应的临界量;

②库区(库)内储存多种危险物品且每一种物品的储存量均未达到或超过其对应临界量,但满足下面的公式:

式中,——每一种危险物品的实际储存量。

    ——对应危险物品的临界量。

表1-1                      库区(库)临界量表

类  别

物 质 特 性

临界量

典 型 物 质 举 例

民用爆破器材

起爆器材*

1 t

雷管、导爆管等

工业炸药

50 t

铵梯炸药、乳化炸药等

爆炸危险原材料

250 t

硝酸铵等

烟火剂、烟花爆竹

5 t

黑火药、烟火药、爆竹、烟花等

易燃液体

闪点<28℃

20 t

汽油、丙烯、石脑油等

28℃≤闪点<60℃

100 t

煤油、松节油、丁醚等

可燃气体

爆炸下限<10%

10 t

乙炔、氢、液化石油气等

爆炸下限≥10%

20 t

氨气等

毒性物质

剧毒品

1 kg

氰化钾、乙撑亚胺、碳酰氯等

有毒品

100 kg

三氟化砷、丙烯醛等

有害品

20 t

苯酚、苯肼等

检查评估时应根据煤矿爆破器材库核准的炸药、雷管最大允许存放量,根据公式②进行计算,最后确定该煤矿地面爆破器材库是否属重大危险源。

(二)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类评估与分级标准

本区煤矿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有冒顶片帮、水害、火灾、中毒窒息、机电运输事故、放炮、火药爆炸、粉尘等,采用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对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分类评估,确定各类危险性的等级标准。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LEC)是由评价人员对具有潜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危险性进行半定量评价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它是用系统风险率有关的三种因素指标值的积来评价系统人员的伤亡风险大小的,这三种因素是: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的损失后果。为了简化评价过程,可采取半定量计值法,给三种因素的不同等级确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分值的乘积D(即D=LEC)来评价危险性的大小。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取值和危险等级划分

危险度D=L×E×C

其中:L—事故发生可能性、E—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中的频繁程度、C—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取值如下:

表2-1            事故发生可能性分析分值L

事故发生

可能性

完全会被

预料到

相当

可能

可能但

不经常

完全意外

很少可能

可以设想

很少可能

极不

可能

实际上不可能

分数值

10

6

3

1

0.5

0.2

0.1

表2-2            人员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分值E

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

连续暴露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每月暴露一次

每几年暴露一次

非常罕见地暴露

分数值

10

6

3

2

1

0.5

表2-3              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分值C

事故造成后    果

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受伤,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

3-10人死亡,

或10-50人受伤,或1000-5000万元经济损失

1-3人死亡,或1-10人受伤,或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

1人

重伤

多人

轻伤

1人

轻伤

分数值

100

40

15

7

3

1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结合煤矿的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图纸以及现场检查等情况对煤矿企业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等级进行评估计算划分:

表2-4                危险等级划分标准

危    险

程    度

极度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高度危险

需立即整改

显著危险

需立即整改

一般危险

需要注意

稍有危险

可以接受

危险等级

危险性分值D

≥320

≥160-320

≥70-160

≥20-70

∠20

表2-5                事故发生可能性(L)划分标准

事故种类

完全会被

预料到

相当

可能

可能但

不经常

完全意外

很少可能

可以设想

很少可能

冒顶片帮

工程地质复杂、小构造发育、地压大、顶板破碎

工程地质中等、小构造发育、顶板破碎

工程地质中等、顶板岩性好、较完整

工程地质简单、顶板岩性好、完整无构造破坏

水害

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复杂、矿井存在老空积水、灰岩发育

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存在少量老空积水、灰岩发育

水文地质简单、无积水区但采空区报废巷道多

水文地质简单、无积水区、平硐上山开采

瓦斯爆炸(爆燃)

高瓦斯矿井、双突矿井;管理不严不完善

高瓦斯矿井,管理较完善

低瓦斯矿井,瓦斯、通风管理不严格

低瓦斯矿井,瓦斯、通风管理严格

中毒窒息

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设施不齐全

通风设施不齐全、管理不严格

通风设施较齐全但通风管理不严格

通风设施齐全,通风管理严格

放炮、火药爆炸

炸药库不符合规定、火工管理混乱,未使用煤矿许用炸药、无爆破相关管理制度、存在无警戒放炮、无专用放炮器、无专用放炮线等严重违章行为;

管理制度不完善,存在警戒不到位、瞎炮处理不当等部分违章放炮行为;

管理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存在少量违章行为;

管理制度较完善,执行较到位;

机电事故

电气设备老化、无双回路供电、无三大保护、管理混乱;

使用淘汰设备、设备安全保护不全,制度不完善、管理不严格;

管理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存在少量违章行为;

管理制度较完善,执行较到位;

提升、运输事故

提升绞车安全保护装置失效,钢丝绳检验不到位,机电运输管理混乱管理制度不完善;

设备未按时检测,制度执行不到位、管理不严格;

管理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存在少量违章行为;

管理制度较完善,执行较到位;

粉尘

无综合防尘管网和设施、干打眼、放炮后未进行洒水喷雾;

综合防尘设施不完善,制度执行不到位;个人防护未到位

管理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存在少量违章行为,个人防护未到位;

管理制度较完善,执行较到位;

其他

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中判定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2种以上。

存在《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中判定的煤矿重大事故隐患1种以上。

通过上述的辨识、分析及评估,对各矿井中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危险等级进行评估,确定危险种类和等级以及分布情况等。

(三)风险等级的确定

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与主要的危险、有害因素危险等级有关,同时与企业的管理情况密切相关,因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应由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企业管理情况)、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来确定。可采用LSR方法进行评估:

风险(R)=危害可能性(S)×危险度(D)

1.危害发生的可能性S判定准则:(详见附件1: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表)

表3-1                  危害发生可能性S判定

等级

标        准

5

在现场没有采取防范、监测、保护、控制措施,或危害的发生不能被发现(没有监测系统),或在正常情况下经常发生此类事故或事件。安全现状评价总分在600分以下。

4

危害的发生不容易被发现,现场没有检测系统,也未发生过任何监测,或在现场有控制措施,但未有效执行或控制措施不当,或危害常发生或在预期情况下发生。安全现状评价总分在600-700分。

3

没有保护措施(如没有保护装置、没有个人防护用品等),或未严格按操作程序执行,或危害的发生容易被发现(现场有监测系统),或曾经作过监测,或过去曾经发生类似事故或事件,或在异常情况下类似事故或事件。安全现状评价总分在700-800分。

2

危害一旦发生能及时发现,并定期进行监测,或现场有防范控制措施,并能有效执行,或过去偶尔发生事故或事件。安全现状评价总分在800-900分。

1

有充分、有效的防范、控制、监测、保护措施,或员工安全卫生意识相当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极不可能发生事故或事件。安全现状评价总分在900以上。

2.危险度的判定准则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度(D)按上节标准进行确定:

表3-2                  危险等级划分标准

危    险

程    度

极度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高度危险

需立即整改

显著危险

需立即整改

一般危险

需要注意

稍有危险

可以接受

危险等级

5

4

3

2

1

危险性分值D

≥320

≥160-320

≥70-160

≥20-70

∠20

煤矿的安全生产危险等级根据其各类危险、有害因素的等级情况确定,以最高危险等级确定该矿的安全生产危险等级。

3.风险等级R判定准则及控制措施:

煤矿企业风险等级由其主要危险、有害因素的危险度(D)和该企业危害发生的可能性(S)确定:

风险(R)=危害可能性(S)×危险度(D)

注:R= S×D—危险性或风险度(危险性分值)

S—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企业管理状况及发生事故的频率)

D—危险、有害因素危险度。

风险等级具体判定如下:

表3-3                风险等级R判定及控制措施

风险度

等级

应采取的行动/ 控制措施

实施期限

20~25

重大风险

在采取措施降低危害前,停产整顿,对改进措施进行评估

立刻

15~16

较大风险

采取紧急措施降低风险,建立运行控制程序,局部暂停作业,定期检查、测量及评估

立即

或近期整改

6~12

一般风险

可考虑建立目标、建立操作规程,加强培训及沟通

2年内治理

1~5

低风险

可考虑建立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但需定期检查或无需采用控制措施,但需保存记录

有条件、有经费时治理

风险等级可从下表“风险矩阵表”进行判断,红橙黄蓝的风险性依次降低:

表3-4                  风险矩阵表

S

R

D

1

2

3

4

5

1

1

2

3

4

5

2

2

4

6

8

10

3

3

6

9

12

15

4

4

8

12

16

20

5

5

10

15

20

25

二、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工作流程和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7年10月前) 即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与评估阶段。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煤矿企业收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事故案例等资料,制定煤炭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与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辨识评估对象和范围,确定方法程序和时限要求,组织本企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辨识与评估小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辨识与评估。

1.排查风险点。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广泛发动辖区内煤矿企业,全方位、全过程排查本单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风险点,包括冒顶片帮、水害、瓦斯爆炸(爆燃)、中毒窒息、放炮、火药爆炸、机电事故、提升运输事故、粉尘等其他方面存在的风险。

2.确定风险等级。煤矿企业对排查出来的风险点进行分级,确定风险类别,具体步骤如下:①对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和分析,并对其进行危险度(D)评价;②对煤矿现状,特别是管理情况开展评价(详见附件1: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检查表),确定该煤矿危害发生可能性的大小(S);③根据风险评价情况,确定该煤矿的安全生产风险等级(R)。按照危险程度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并依据安全生产风险类别和等级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绘制企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

3.明确管控措施。煤矿企业要针对所属煤矿的风险类别和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识别、风险分级、风险监视、风险控制等工作,并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将风险点逐一明确管控层级(公司、煤矿、部门、区队、班组及个人),落实具体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具体的管控措施。完善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定各类风险的防治措施,努力降低风险等级,并形成“一企一册”企业评估报告,连同安全生产风险点名册(详见附件2),于2017年9月底前报送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4.风险公告警示。公布本企业的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和应急措施,让每名员工都了解风险点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对策。对存在安全生产风险的岗位设置告知卡(详见附件3),标明本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依托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应急设施(设备)。同时,要将风险点的有关信息及应急处置措施告知相邻企业单位。

5.加强应急管理。煤矿企业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修订《企业年度灾害预防预处理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按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重点岗位要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开展应急演练。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6.防控职业危害。煤矿企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明示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作业现场要配备职业危害防护装备,定期检查更新。要依法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防护用品用具,并监督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要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定期组织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切实保障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二)实施阶段(2018年10月前) 即逐级开展区域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阶段。

1.开展县域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2017年12月前)。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成立评估小组(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辨识、评估结果,逐家进行审核确认;对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开展综合分析、评估,汇总建立县域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绘制本辖区煤炭行业“红、橙、黄、蓝”四色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形成“一县一行业一册”的县域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将县域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上报县级政府安委会和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2.开展市级区域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2018年5月前)。市级煤炭行业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县域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建立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数据库,绘制安全生产风险空间分布图,形成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后,将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安委会备案。

三、建立健全配套管理制度(2018年12月前)。结合实际,系统总结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分析、评估和分级管控经验做法,建立煤炭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预防机制。

1.建立健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煤矿企业要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针对安全生产风险特点,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责任制、动态评估制度、公告制度、岗位安全生产风险确认和安全操作“明白卡”制度等,对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逐一落实公司、煤矿、区队、班组及个人的管控责任,通过隔离危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设施等措施,切实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生产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尤其要强化对重大危险源和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的生产经营系统、生产区域、岗位的重点管控,高度关注运营状况和危险源变化后的风险状况,动态评估、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生产风险始终处于受控范围内。

2.建立健全区域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及其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制度,对全县煤炭行业安全生产风险进行全面监管,结合精准执法,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煤矿,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

3.建立健全政府安全生产风险监管机制。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对煤矿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和事故隐患,实行“网格化”管理机制,具体明确各级风险点的管控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管控制度和措施,实现风险预判、关口前移,分级管控、精准执法,超前防范、源头治理、科学预防,从根本上防范事故发生。

附件:1.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检查表

2.泉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点名册

3.泉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因素告知卡

附件1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检查表(1安全管理系统)

矿井名称:                                                                                                                  编号:MXZ-1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标准分

执行标准

检查情况

实际得分

1.1

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20

*1.1.1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数量应满足安全生产需要且不低于4人,其中每单个独立生产系统不少于4人。

*1.1.2

建立健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1.1.3

制定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符合有关规定

10.0

按照《福建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10〕672号)执行。

1.1.4

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工作方案。

10.0

*1.1.5

制定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人员清点、检身制度、劳动定员管理制度、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等等。

按照《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通知》(煤安监办字[2004]42号)及国家、省政府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规定。

*1.1.6

根据矿井实际制定相应的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爆破作业和其他作业等各工种操作规程。

1.2

生产技术机构和制度

10

1.2.1

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其中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煤矿应设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技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装〔2011〕51号)执行

*1.2.2

煤矿必须成立安全技术管理机构,至少配备全日制中专及以上的采矿、地质和煤矿机电专业技术人员(须专职)。

1.2.3

应按照规定建立下列技术资料档案:

(1)矿井采掘作业规程审批档案;(2)矿井水文地质基础档案;(3)矿井巷道封闭档案;(4)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月度考评(奖惩)档案;(5)矿井测量成果;(6)机电设备档案。

10.0

*1.2.4

有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井上下对照图,巷道布置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安全监控装备布置图,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排水、防尘、压风等管路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其中采掘工程平面图须实测后经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核实;采掘工作面有符合实际情况的作业规程。

1.3

安全投入

10

*1.3.1

安全投入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提取标准为吨煤不低于10元。

1.3.2

按照国规定提取维简费,做到专账管理。

5.0

按照《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执行

1.3.3

按规定缴纳、存储、使用安全风险抵押金。

3.0

按照《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建〔2005〕194号)和各地实施办法执行。

1.3.4

制定符合实际的年度安措计划和台帐。

2.0

1.4

隐患排查和治理

10

1.4.1

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建档、监控、整改销号、资金使用、举报奖励等制度,实施分级管理。

5.0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6号)有关规定。

1.4.2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以隐患排查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大检查,并有检查、整改和落实记录。

5.0

*1.4.3

以矿(井)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并于每季度第一周将上季度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情况书面向所在地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1.5

安全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

20

*1.5.1

制定重大危险源(高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煤层自燃危险、水文地质复杂矿井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按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执行

*1.5.2

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编制

1.5.3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矿应急救援演练,并有演练报告。

5.0

未演练不得分,没有报告扣3分。

1.5.4

应当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设备。

5.0

*1.5.5

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应当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1.5.6

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综合防尘措施,建立粉尘检测制度,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5.7

制定符合实际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组织学习贯彻。

1.5.8

主井口应有矿井避灾路线图,井下各主要巷道应设置避灾指示牌。

5.0

避灾指示牌不齐扣2分。

1.5.9

主井口设置保健站,配备人员和医疗设备及药品。

5.0

1.6

安全培训和教育

10

*1.6.1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范围按照《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6.2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执行

*1.6.3

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1.6.4

编制年度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班组长和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5.0

1.6.5

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5.0

1.7

劳动管理和职工权益

10

1.7.1

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1.7.2

建立符合本矿实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考评活动,并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奖惩制度

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0〕47号)执行

*1.7.3

制定符合实际的劳动定员标准。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53号)执行

*1.7.4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体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有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按照《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245号)执行。

1.7.5

应按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5.0

1.7.6

无女工从事井下作业。

5.0

1.8

安全文化建设

10

1.8.1

安全理念内容完整、明确,安全目标清晰,切合企业实际。

2.0

1.8.2

领导层、管理层、车间、班组和岗位逐级签订安全承诺责任书。

2.0

1.8.3

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群众性安全活动。

2.0

1.8.4

根据企业特点建立员工参与安全事务的机制。

2.0

1.8.5

有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知识传播的报纸、杂志。

2.0

小计

100

受评价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评价员签名: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检查表(2.开采、爆破系统)

矿井名称:                                                                                                  编号:MXZ-2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标准分

执行标准

检查情况

实际得分

2.1

开采安全基础

20

*2.1.1

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在核准的采矿(生产)许可范围内组织生产。

*2.1.2

无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2.1.3

采区开采前必须按照生产布局合理的要求编制采区设计,并严格按照采区设计组织施工。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8条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53号)执行。

*2.1.4

矿井采掘比、采掘工作面数量符合有关规定。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劳动定员管理工作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8〕853号)执行

2.1.5

采掘工作面必须制定有符合矿井实际的作业规程及审批、贯彻记录,制定有开工前的安全检查和敲帮问顶制度,并严格执行。

4.0

2.1.6

采掘工作面开工前应由矿井技术负责人牵头进行水害、顶板和“一通三防”技术论证,并制定详细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4.0

2.1.7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对回采工作面头、尾及两道特殊支护,切顶线及地质变化带制订管理措施现场按作业规程操作。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58条执行

*2.1.8

建立完善的巷道封闭档案,档案与现场一致,

按照《福建省煤矿巷道封闭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安监矿山〔2008〕267号)执行.

2.1.9

密闭、栅栏拆除前,必须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4.0

2.2

安全出口和主要巷道

20

*2.2.1

矿井至少有2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采区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2.2.2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9条执行

*2.2.3

矿井主要巷道的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m、回采工作面出口20m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m。

*2.2.4

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禁止使用木支护。

2.2.5

井口砌碹不少于5m,井口须标有矿井名称。井巷的岔道口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

4.0

2.2.6

设置巷道维修机构、配足巷道维修人员,巷道维修施工作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

4.0

2.2.7

主要进回风巷无明显的失修现象,无严重失修。

4.0

2.2.8

推广使用锚杆、锚喷、锚网、锚索、砌碹或金属支架等支护。

4.0

2.3

采掘工作面

40

2.3.1

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合格。

4.0

按照《关于印发福建省煤矿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和安全生产级别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10〕47号)执行

2.3.2

采掘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无断梁折柱;上下端头必须采用特殊支护。

4.0

*2.3.3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2.3.4

采煤工作面煤柱的留设、回采顺序合理,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4.0

2.3.5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采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空顶距离超过规定时,禁止采煤。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57条执行。

2.3.6

采煤工作面必须积极推行支护改革,推广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悬移顶梁液压支架等。

2.0

2.3.7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在同一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不同性能的支柱;同时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

2.0

2.3.8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架设密集支柱、丛柱或木棚、木垛等;支柱迎山角、柱距、排距、人工假顶、柱鞋、档矸方式等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0

2.3.9

25度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2.0

2.3.10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2.0

2.3.11

掘进工作面控顶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空帮、空顶现象;临时支护形式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

4.0

2.3.12

架棚巷道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充满填实;采用锚喷支护的,其锚杆质量、形式、规格、安装、混泥土标号、喷体厚度、金属网规格等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的规定。

2.0

2.3.13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5条执行

2.3.14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沙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以及设置撬棍等其他安全措施。

2.0

2.3.15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6条执行

2.3.16

向上掘进25 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设扶手。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7条执行

2.4

爆破管理

20

*2.4.1

井下爆破必须按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2.4.3

爆破工作由专职爆破工担任。

2.4.4

必须建立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炸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09条执行

2.4.5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说明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执行

2.4.6

井下运送爆炸材料必须遵守有关规定。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12、313、314条执行

2.4.7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

2.0

2.4.8

爆破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

2.0

2.4.9

井下爆破必须使用发爆器。发爆器或电力起爆接线盒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

2.0

2.4.10

发爆器的把手、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

2.0

2.4.11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有关要求。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28、329条执行

小计

100

受评价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评价员签名: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检查表(3.通风系统)

矿井名称:                                                                                                                               编号:MXZ-3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标准分

执行标准

检查情况

实际得分

3.1

通风系统

40

*3.1.1

矿井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3.1.2

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必须按实际风量核定矿井产量。

3.1.3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同等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矿井有反风设施。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1、122条执行。

3.1.4

备用主要通风机能在10min内启动;装备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安装防爆门。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1、122条执行。

3.1.5

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一次通风机性能检测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性能检测;通风机性能检测必须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并出具检测报告。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1、122条执行。

3.1.6

主要通风机房内装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水柱计、电流表、轴承温度计(主要适用于离心式通风机)以及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运行记录。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3条执行。

3.1.7

应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并应出具反风演习报告。

4.0

3.1.8

井下爆炸材料库、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30、131、132条执行。

3.1.9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16条执行。

3.1.10

串联通风符合有关规定。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14条执行。

3.1.11

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4.0

3.1.12

矿井必须有足够数量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

4.0

3.2

局部通风

30

3.2.1

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5.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7条执行。

3.2.3

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保证正常运转。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执行。

3.2.4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

5.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执行。

3.2.5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得小于10m,不发生循环风。

5.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执行。

3.2.6

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执行。

3.2.7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风量和到工作面的距离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执行。

3.2.8

严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8条执行。

3.3

通风构筑物

30

3.3.1

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5.0

3.3.2

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5.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18条执行。

43.3.3

每组风门不少于2道且能自动关闭,风门墙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

5.0

3.3.4

密闭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严密不漏风。密闭记录牌应填写密闭编号、密闭时间、巷道长度、是否有积水和责任人等记录数据。

5.0

按照《福建省煤矿巷道封闭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安监矿山〔2008〕267号)执行.

3.3.5

栅栏应用叉木、板条或钢筋焊接等材料制作,以不使用专用工具拧不开、折不断为准,并悬挂“禁止入内”的警示牌。

5.0

按照《福建省煤矿巷道封闭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安监矿山〔2008〕267号)执行.

3.3.6

测风站有明显标志;安设的位置和数量合理;记录牌内容齐全,数据填写准确及时。

5.0

小计

100

受评价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评价员签名: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检查表(4.瓦斯防治)

矿井名称:                                                                                                                编号:MXZ-4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标准分

执行标准

检查情况

实际得分

4.1

瓦斯管理

40

*4.1.1

矿井每年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按照《瓦斯等级鉴定规范》(AQ 1025-2006)执行。

*4.1.2

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4.1.3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0.0

4.1.4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10.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执行

4.1.5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10.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4条执行

4.1.6

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符合有关规定下,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10.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29、141条执行

4 .2

瓦斯监测

30

4.2.1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符合有关规定。

10.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执行

*4.2.2

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定期校验并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定。

4.2.3

矿井测风记录和瓦斯检查记录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记录必须“三对口”;测风的次数和瓦斯检查的次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0.0

4.2.4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10.0

4.3

采掘工作面瓦斯管理

30

4.3.1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0.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36条执行

4.3.2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10.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38条执行

4.3.3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10.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39条执行

小计

100

受评价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评价员签名: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检查表

(5.安全监控、人员定位系统)

矿井名称:                                                                                                              编号:MXZ-5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标准分

执行标准

检查情况

实际得分

5 .1

安全监控系统

50

*5.1.1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符合《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闽煤安监综合[2008]18号)要求

5.1.2

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0.0

符合《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闽煤安监综合[2008]18号)要求。

5.1.3

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未建立检修室的小型煤矿应将安全监控仪器送到检修中心进行调校和维修。

10.0

安全监控设备检修室或检修中心的建立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1.4

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

10.0

5.1.5

采用催化燃烧原理的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每隔10d必须使用校准气体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校一次。

5.0

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的定期调校要有记录。

5.1.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分站、传感器等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检修,并强制计量检定。

10.0

不符合该项不得分。

5.1.7

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安全监控管理机构由煤矿主要技术负责人领导,并应配备足够的人员。

5.0

5.2

人员定位系统

50

*5.2.1

矿井装备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能实时准确掌握井下人员动态分布情况和采掘工作面人员数量。

5.2.2

煤矿定位系统下井设备必须具备防爆合格证、检验合格证、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

10

按照《福建省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建设和维护使用指导意见(试行)》(闽煤安监综合〔2011〕30号)执行

5.2.3

所有煤矿入井人员必须携带识别卡。

10.0

5.2.4

矿井各个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出/入重点区域、出/入限制区域的要求。

10.0

5.2.5

煤矿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标明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根据实际布置及时修改,并报矿井技术负责人审批。

10.0

5.2.6

煤矿地面监控室必须安装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控软件、监控预警主机及相关语音通话设备。

5.0

5.2.7

矿井调度室应设人员定位系统地面中心站,配备显示设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5.0

小计

100

受评价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评价员签名: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检查表

(6.防灭火、防尘系统和供水施救系统)

矿井名称:                                                                                                                    编号:MXZ-6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标准分

执行标准

检查情况

实际得分

6.1

防灭火系统

40

*6.1.1

有各煤层自燃倾向性的鉴定结果。

*6.1.2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6.1.3

井上、下(包括每个生产水平)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库中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装备消防列车;井上、下(绞车房、风机房、矿灯房、机电硐室、井底车场、火药库等地点)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6.1.4

矿井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6.1.5

矿井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小于200m 3 的水量。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18条执行。

6.1.6

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15条执行

6.1.7

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井口周边20m内无杂草,井口外20m内不得有可燃物和火源。

4.0

不符合一处扣2分。

6.1.8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4.0

6.1.9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井下机电硐室装有向外开的防火铁门,且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0

6.1.10

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4.0

6.1.11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24条执行。

6.1.12

井下禁止使用汽油发动机和柴油发动机;严禁明火明电照明。

4.0

不符合一处该项不得分。

6.1.13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贯彻到具体责任人。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执行。

6.1.14

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

4.0

6.2

防尘系统

40

*6.2.1

有各煤层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不符合不得分。

6.2.2

矿井要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

5.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52条执行。

6.2.3

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5.0

6.2.4

井下所有运煤转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采煤工作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5.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54条和《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执行。

6.2.5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洒水。

5.0

6.2.6

开采有煤尘爆炸性危险的煤层,按规定安设使用隔爆设施。

5.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55条执行。

6.2.7

必须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有关规定。

5.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40条执行

6.2.8

粉尘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业人员必须佩戴防尘或防毒等个体劳动防护用品。

5.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750条执行

6.2.9

定期冲刷巷道,不得有煤尘堆积。

5.0

6.3

供水施救系统

20

6.3.1

供水水源应引自消防水池或专用水池。有井下水源的,井下水源应与地面供水管网形成系统。

5.0

6.3.2

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员较集中的地点设置供水阀门,满足各采掘作业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实现提供应急供水。

5.0

6.3.3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应敷设供水管路,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5.0

6.3.4

定期对供水管路维护,没有发现出现跑、冒、滴、漏现象,阀门开关灵活。

5.0

小计

100

受评价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评价员签名: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检查表(7.防治水系统)

矿井名称:                                                                                                                      编号:MXZ-7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标准分

执行标准

检查情况

实际得分

7.1

防治水基础

*7.1.1

煤矿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号)第12、15、16、57、58、59、60等条款规定。

*7.1.2

已查清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和水害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

*7.1.3

建立健全矿井防治水图件、基础台帐.

*7.1.4

地面和井下有排水系统,配备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水泵、排水管路、配电设备和水仓等;

*7.1.5

矿井应配备探放水设备.。

7.2

防治水管理

40

7.2.1

煤矿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严格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认真做好水害分析预报。

5.0

7.2.2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建立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0

7.2.3

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5.0

7.2.4

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其中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5.0

7.2.5

按规定留设矿井各类防隔水煤(岩)柱,并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严禁在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5.0

7.2.6

必须建立水文地质观测点记录台帐,矿井涌水量每月观测1-3次;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必须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采掘工作面遇到《煤矿安全规程》第286条指定的情况之一时,必须确定探水线进行探水。

5.0

7.2.7

每月定期开展一次水害隐患排查,查出的水害隐患,要落实责任,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5.0

7.2.8

矿井必须加强职工防治水知识教育,特别是透水预兆、应急措施知识的普及教育。

5.0

7.3

主排水系统

40

7.3.1

主要水泵房设置应符合规定要求;水仓应当有主仓和副仓,当一个水仓清理时,另一个水仓能够正常使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当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8.0

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280条执行

7.3.2

矿井主排水设备必须经有资质单位检测合格;主要泵房至少有2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另一出口通井底车场,且应设防水防火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8.0

7.3.3

主要泵房必须有双回路供电,同时必须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井下工作水泵的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临时排水系统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排水能力。

8.0

7.3.4

必须有工作和备用的排水管,工作水管能力应能配合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8.0

7.3.5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井下排水设备进行全面检修和联合排水试验;水仓、沉淀池和水沟中的淤泥,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1次。

8.0

7.4

地面防治水

20

7.4.1

严禁将矸石等废弃物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段,矿井应有避免淤塞河床、沟渠而造成洪水泛滥的措施。

5.0

7.4.2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同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洪抢险物资。

5.0

7.4.3

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高程必须高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如果在山区,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避开可能发生泥石流、滑坡的地段;若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时,应当修筑堤坝、沟渠或者采取其他防排水措施。

5.0

7.4.4

井口附近或塌陷区内外的地表水体可能渗入井下时必须采取措施

5.0

小计

100

受评价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评价员签名: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检查表

(8.提升、运输和压风自救系统)

矿井名称:                                                                                                              编号:MXZ-8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标准分

执行标准

检查情况

实际得分

8.1

提升装置

20

*8.1.1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且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装设齐全。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427条执行

*8.1.2

斜井机械升降人员使用专用人车或架空乘人装置,专用人车装设防跑车装置,使用检测合格的钢丝绳。

*8.1.3

带式输送机使用矿用阻燃胶带,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73、374条执行

8.1.4

安装的矿井主要提升装置,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投入运行后的设备,必须每年进行1次检查,每3年进行1次测试,认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435条执行。

8.1.5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具备绞车说明书等11项图纸,资料,并妥善保管,制动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提升装置的技术特征和岗位责任制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436条执行

8.1.6

提升装置中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420条执行

8.1.7

斜井提升容器的最大速度和最大加、减速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426条执行

8.1.8

矿井主要提升装置严禁超载和超速运行。箕斗提升采用定重装置。

3.0

达不到要求不得分。

8.1.9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配有正、副司机,在交接班升降人员的时间内,必须正司机操作,副司机监护。

3.0

8.1.10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由专职人员按规定检查。

2.0

8.2

井巷运输

20

8.2.1

瓦斯矿井中使用机车运输时,应符合有关规定:低瓦斯矿井进风(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可使用架线电机车,但巷道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瓦斯矿井的主要回风巷和采区进、回风巷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47、351条执行。

8.2.2

定期检修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机车。

3.0

8.2.3

采用机车运输时,应遵守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等11项规定。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51条规定执行。

8.2.4

矿井轨道必须按标准铺设。主要运输巷道和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的铺设质量符合有关规定。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53、354条执行。

8.2.5

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和间距、与巷道或棚梁的距离、绝缘子的悬吊符合有关规定。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56、第357条规定执行。

8.2.6

人力推车时,一次只准推一辆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严禁放飞车。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62条规定。

8.2.7

倾斜井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必须安设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等六项有关规定。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370条执行。

8.2.8

倾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轨道的铺设质量有关规定,并采取轨道防滑措施,以及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371条执行

8.3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20

8.3.1

主要提升装置必须备有检验合格的备用钢丝绳。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411条执行

8.3.2

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值,以及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应符合有关规定。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400、416条执行

8.3.3

提升钢丝绳的检验应使用符合条件的设备和方法进行,检验周期应符合有关规定;滚筒上缠绕2层或2层以上钢丝绳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399、420条执行

8.3.4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人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至少每周检查1次。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404条执行

8.3.5

按照有关规定,各种股捻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一定数值时,必须更换。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第405条执行

8.3.6

钢丝绳有检查制度、日常检修制度、定期保养制度和事故分析追究制度,并有记录。

2.0

8.3.7

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加装保险绳,并符合相关规定。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21条执行。

8.3.8

倾斜井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21条执行。

8.4

井下机械运送人员

20

*8.4.1

矿井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但严禁使用助行器等淘汰产品和工艺;

8.4.2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应遵守每班发车前,应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五项规定: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59条执行

8.4.3

乘车人员必须遵守听从司机及乘务人员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或挂上防护链等六项规定: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60条执行

8.4.4

严禁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8.4.5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必须有跟车人,跟车人必须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或制动器把手的位置上。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67条执行。

8.4.6

斜井人车必须设置使跟车人在运行途中任何地点都能向司机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的装置。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69条执行

8.4.7

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

无照明不得分。

8.4.8

运人斜井各车场设有信号和候车硐室。乘车人员必须遵守乘车制度,严禁扒、蹬、跳车。

8.4.9

使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时符合规定。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68条执行

8.4.10

有机械运送人员的设备,在现场必须张挂乘人或其它运人设备的管理制度。

8.5

压风自救系统

20

*8.5.1

矿井建立压风自救系统,空气压缩机设置在地面;

*8.5.2

所有矿井采区避灾路线上均应敷设压风管路,并设置供气阀门,间隔不大于200米

*8.5.3

压风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但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8.5.4

空各类空气压缩机必须安装使用合格的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或断水、断风)保护、过流保护、超温和超压保护,电气设备应有过载、短路、断相等保护。

3.0

8.5.5

空气压缩机必须有压力表和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定期校准。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37条执行

8.5.6

单缸空压机的排气温度不得超过190℃,双缸不得超过160℃。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38条执行

8.5.7

装设在地面的固定式空压机的风包应设在室外阴凉处,周边不得有可燃物,并符合有关规定。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39条执行。

1处不合格扣1分。

8.5.8

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每3年至少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检测1次,检验条件、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关规定。

3.0

按照《煤矿在用空气压缩机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1013)执行。

8.5.9

固定式空气压缩机硐室应设专人值守,并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空气压缩机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3.0

8.5.10

空压机机房内应设设备运行维护保养、设备运行日志、车间定时巡视、交接班、机电事故等记录本,并认真如实填写。

2.0

小计

100

受评价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评价员签名: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检查表(9.电气、通讯系统)

矿井名称:                                                                                                      编号:MXZ-9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标准分

执行标准

检查情况

实际得分

9.1

供电系统

20

*9.1.1

矿井由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严禁由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有备用电源且其容量满足通风、排水和提升的要求。

9.1.2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41条执行

9.1.3

矿井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10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

3.0

同上

9.1.4

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应有双回路供电。矿井供电能力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执行。

9.1.5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3.0

9.1.6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3.0

9.1.7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45条执行

9.1.8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相关要素。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50条执行

9.2

电气设备和电缆

20

*9.2.1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符合防爆要求,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

*9.2.2

矿井使用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9.2.3

矿井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有关要求,其中防爆电气设备应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并对安全性能检查合格。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44、451条执行

9.2.4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3.0

9.2.5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3.0

9.2.6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2.0

9.2.7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符合有关规定。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67条执行

9.2.8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悬挂任何物件。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68、469条执行

9.2.9

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72条执行

9.2.10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2.0

9.3

供电、电气设备保护

20

9.3.1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合格的接地保护装置。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

2.0

9.3.2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装设可靠的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2.0

9.3.3

井下配电网络均应装设可靠的过流和短路保护装置。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

2.0

9.3.4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2.0

9.3.5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并符合有关规定。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84条执行

9.3.6

在采区变电所等规定的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85条执行

9.3.7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2.0

9.3.8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符合有关规定。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59条执行

9.3.9

矿井应按有关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90条执行

9.3.10

矿井应在规定时间内对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进行相应检测和试验。

2.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91条执行

9.4

机电硐室

20

9.4.1

矿井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60条执行

9.4.2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3.0

9.4.3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2.0

9.4.4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

2.0

9.4.5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

3.0

9.4.6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3.0

9.4.7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2.0

9.4.8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2.0

9.5

通信、照明和信号

20

*9.5.1

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以及采掘工作面和采区、水平最高点,应安设电话;

*9.5.2

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地方,必须设有直通矿井调度室的电话。

9.5.3

井下井底车场、机电硐室、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等主要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其中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4.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73条执行。

9.5.4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4.0

9.5.5

矿井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矿灯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75条执行。

9.5.6

矿井矿灯房符合有关规定。

3.0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476条执行。

9.5.7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3.0

9.5.8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3.0

小计

100

受评价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评价员签名: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现状综合评价检查表(10.地面辅助系统)

矿井名称:                                                                                                                    编号:MXZ-10

序号

检查项目及内容

标准分

执行标准

检查情况

实际得分

10.1

调度和值班

15.

*10.1.1

煤矿应设置调度室,安装调度电话的数量及场所必须满足生产需求,并制定调度室值班值守制度。

10.1.2

调度室应有下列台帐,且符合实际情况:

(1)调度日报台帐;(2)井下出勤情况台帐;(3)产量统计台帐。

15.0

*10.1.3

煤矿井口明显位置应设置公示栏,公示本矿带班下井领导名单,并公开监督电话。

10.2

工业广场

25

10.2.1

工业广场布局科学合理,配电所、坑木场、沉淀池等地点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告标志。

5.0

10.2.2

煤矿应有必要的办公场所,主要包括生产、安全、机电等各职能科室、会议室和职工培训室等等。

5.0

10.2.3

办公地点应有计算机、打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

5.0

10.2.4

机修车间、材料库等场所应设置防火、防触电等安全措施。

5.0

10.2.5

设立安全文化廊、安全角、黑板报、宣传栏等安全文化宣传点,并做到每月至少更换两次内容。

5.0

10.3

矸石山

30

10.3.1

地面矸石山与周围居住区、标准轨距铁路、公路、工业建筑物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10.0

按照《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62号)执行

10.3.2

布置矸石山提升绞车道时,其位置不宜正对工业广场的主要建筑物,不宜与现有公路、排水渠道、人行道等交叉。提升绞车道的坡度一般不大于25°。

10.0

10.3.3

矸石山四周必须设置安全警戒区。安全警戒区内禁止建设永久性建筑,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立永久性危险标记,防止闲杂人员擅自入内.

10.0

10.4

职工食堂、澡堂和宿舍

30

10.4.1

煤矿应建立符合实际的“两堂一舍”,并做到清洁卫生。

10.0

10.4.2

食堂应设立垃圾箱。

5.0

10.4.3

职工澡堂应满足当班全体人员可同时洗浴。

10.0

10.4.4

职工宿舍区应设立公共卫生间。

5.0

小计

100

受评价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名:                评价员签名:                  记录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安全评价师根据查阅制度等资料图纸和现场检查,对照检查项目、内容和执行标准予以评分,对扣分项应在“实际得分栏”中简明扼要备注扣分原因;缺项项目不予扣分,注明缺项得全分。

2.其中带“*”必备项目,对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现场评价,在“实际得分栏”填写“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其中对不符合规定,应注明原因,任何一项不合格,该评价单元即不合格,评价总体结论不合格。

附件2

泉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点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泉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全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安全生产

管理负责人

联系电话

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行业类别

生产经营

活动类型

主要产品

主要原料

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年销售收入

(万元)

占地面积

(m 2

职工人数

(人)

备  注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                            

泉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点登记表

风险点编号: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风险点名称

风险点

详细位置

诱发事故类型

伤亡/财产

损失预测

风险等级

风险管控

责任部门

责任人

手机号码

采取管控

措施情况

存在隐患情况

应急处置

主要措施

属地监管政府

行业安全生产

主管部门

专业安全生产

监管部门

附件3

泉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因素告知卡

危险

因素

名称

场所/环节

/部位名称

编号

主要防范

措    施

 

(照片)

应急处置

措      施

易发生的事故类型

警示标志

国务院安委办通报吕鑫煤业滑坡事故:蓄意瞒报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日前针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念好“四字诀”做好日常监督
近年来,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不断创新工作方法,法院
平潭发布全省首份海岛生态司法保护蓝皮书
平潭综合实验区法院与自然资源部海岛研究中心近日联合法院
少年多次盗窃获刑 上杭法院发布一份《家庭教育令》
“本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创新举措守护海洋生态环境
东山县是全国第六大、福建第二大海岛,法院
共和国法治摇篮展览馆升级开馆
共和国法治摇篮展览馆升级开馆暨法魂学堂落成开放仪式法院
周宁县人民法院司法护航茶企增效茶农增收
走进“云端茶乡”周宁,放眼望去尽是翠绿环绕,法院
路再远,公平正义必达! | “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
8:00法官、书记员、法警带着国徽和卷宗,法院
泉州中院成立崇军拥军司法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切实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重要部法院
福州长乐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承诺书》
近日,福州长乐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法院
首届厦门金融司法协同论坛举办
5月27日,首届厦门金融司法协同论坛举办,法院
德化法院“五色”工作法绘就多彩青春
走进德化县人民法院,迎面而来的是一股朝气蓬勃的气息。该院现有35周岁以下的青年干警102人,占全院干警总数的62.法院
权威发布!福建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陈某与厦门市社会福利中心收养关系纠纷案—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