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多举措贯彻实施《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
《福建省非机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福建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福建各地采取多项措施,深入贯彻实施《福建省非机车管理办法》。
一、充分认识立法目的意义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优势特点,深受群众喜爱,产销发展迅猛,日益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福建省电动自行车(含超标电摩)保有量约1000万辆,全省总人口3600万人,平均一个家庭(3.6人)拥有1辆,并以每年新增近100万辆的速度快速递增。但另一方面,电动自行车在为广大群众出行提供方便的同时,由于其价格低廉和相对摩托车而言驾驶准入低门槛等因素,快速发展后大批量介入城乡慢速交通流,客观上也增加了道路交通管理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难度。特别是部分企业违规生产经营和销售改装,导致大批不符国家标准的电动车违规上道路行驶,严重干扰正常道路秩序,形成了十分突出的安全隐患,引发大量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
当前,加强包含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管理,既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一个交通热点问题。为遏制电动自行车无序发展,加强生产、销售、使用环节的规范管理,在总结各地有效尝试和先期做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省政府于2007年下半年启动非机动车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经深入研讨、广泛征求、多次审议,最终定稿通过。《办法》的制定出台进一步完善了我省道路交通管理地方法规体系,规范了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规定及罚则,为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执法依据。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以实施《办法》为契机,完善措施,强化执行,全面规范非机动车管理,促进优化交通秩序、维护保障畅通、预防交通事故各项工作。
二、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培训
各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将《办法》学习培训作为贯彻实施前期工作的一个重点,尽快制定学习、培训计划,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讲解《办法》立法精神、主要内容、贯彻执行的具体要求,确保民警在执法工作中准确理解、熟练运用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公安机关管理职责。学习培训要重点围绕立法精神,了解掌握《办法》对非机动车管理相关重要制度所做的规定和完善。
一是明确应当登记上路行驶的非机动车类型。《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其他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应当经登记才能上道路行驶。同时规定,对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国家标准且未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超标电动车不予以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二是实施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在本省生产、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其他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由设区市(含平潭,下同)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未列入产品目录的,不予办理登记。三是设置超标电动车过渡期管理办法。对本办法颁布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车”,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确定是否设置过渡期,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对违反规定在过渡期内和届满驾驶“超标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分别规定了罚款100元和200元的不同处罚标准。四是规范非机动车登记相关规定。包括申请非机动车登记需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材料;受理新车登记5个工作日,补、换发行驶证、号牌分别为2个和 15个工作日等期限规定;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规定、监制、安装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撤销登记、注销登记、公告作废等程序和提供要件规定;非机动车登记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牌证工本费按收费项目和核定标准收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免收牌证工本费。五是明确非机动车驾乘主体资质和罚则。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载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后座仅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驾驶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有应当登记而未登记、污损遮挡号牌、改装加装动力装置等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元罚款。
三、抓紧《办法》实施准备工作
(一)完善配套措施。厅交警总队加强对全省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根据《办法》授权,结合我省非机动车管理实际,在8月1日前制定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式样,并对非机动车号牌及行驶证式样进行监制;制定非机动车登记工作规定,规范全省非机动车登记工作;完成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法处理系统的更新,增设相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类型及代码;报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设立非机动车登记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加强前期准备。各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要提请本级政府于8月1日前编制并公布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产品目录,确定是否设置《办法》实施前已购买“超标电动车”使用管理过渡期;组织基层公安机关摸清本辖区在用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特别是电动车总量;积极商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尽快出台、施行非机动车带牌销售制度;针对《办法》实施初期可能出现集中登记等复杂情况,提前制定应对处置预案,采取分片设点或者在销售网点设立延伸窗口代办等方式分散注册人群;尽快确定落实非机动车登记工作所需的人员、场地及相关设备;开发非机动车计算机登记系统,提供相关信息查询服务,尽可能为群众办理登记手续等提供便捷办法和周到服务。
(三)开展社会宣传。各级公安机关把宣传解释工作作为贯彻执行《办法》的一项重要举措贯穿始终。设区市公安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在7月底前要召开一场实施《办法》的专门新闻发布会,通报实施《办法》的重要措施内容,争取社会理解和群众支持。依托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充分利用公安机关微博、微信平台和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通过开设专栏、访谈、发放宣传卡、制作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片等形式,认真解析《办法》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广泛宣传驾驶超标电动车的危害性,教育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规守法、文明安全行车。同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大对违规生产、销售企业及其产品的曝光力度,引导群众购买、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为《办法》的实施营造浓厚氛围。
四、落实交通严管工作措施
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认真贯彻《办法》规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领导支持和加大投入,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合理施划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要结合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整治“剑盾”行动和夏季汛期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等专项活动的具体要求,有针对性部署开展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加大路面巡查力度,依法查处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登记未登记、未悬挂号牌、加装、改装动力装置、违反规定载人等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加强对涉及非机动车违法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分析研判,做好针对预警和教育防范;要加强与非机动车生产、销售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协商解决非机动车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各级经侦、治安部门发现违反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非机动车国家标准车辆的生产经营企业,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要结合夏季特点,将整治非机动车无牌无证、违规载人与摩托车无牌无证、酒后驾驶、不戴头盔等多发性交通违法专项整治有机结合、统筹安排,通过规范源头监管,严格路面查处,努力消除交通事故隐患,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良好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