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城所有道路明年起禁超电 各县市有三年过渡期

30.07.2014  09:51

  福州新闻网7月30日讯 昨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我市贯彻《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决定在五城区继续推行“限超电”(限制超标准和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通行)。

  我市决定,从8月1日起至12月31日,将市区“限超电”的区域扩大至三环路(含主辅路)以内,禁止超标电动车和未注册登记电动车通行;从明年1月1日起,在市区所有道路上全面实施“禁超电”。同时,为缓解城区道路交通压力,从8月1日起,对非五城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车(包括七县市和其他地区)也禁止驶入市区骑行。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限行区域外实际上就是给予超标电动车过渡期通行,随着限行区域逐步扩大,过渡期将全部结束。”据了解,2010年以来,我市分阶段在五城区推行“限超电”。从2013年4月1日起,市区二环路(含主辅路)以内道路禁止超标电动车通行。

  我市还进一步规范了电动车生产、销售行为,即本市生产电动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销售电动车实行产品目录销售管理,各县(市)区统一执行此前市区颁布的目录。从8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的电动车一律实行带牌销售,未列入目录的电动车一律不得登记报牌。

  此外,我市还规定,对于在今年4月24日前在各县(市)购买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应当在今年8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登记;已购买的超标电动车给予三年过渡期(即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但不予注册登记,由各县(市)采取分阶段实施限制道路通行管理。

  (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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