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下月开始禁用人名作地名 “洋”名也不能用
我省下月开始禁用人名作地名
“洋”名也不能用,擅自改地名最高罚2万元
东快讯(记者林娟)我省将不以人名作为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作为地名。昨日记者获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定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地名命名与更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并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以人名作为地名
《办法》明确,对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深,具有纪念意义或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乡、镇内建制村名称,同一城市(城镇)内的街、路、巷(里、弄、坊),居民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谐)音。乡、镇名称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名称,街道名称与所在街巷名称应当相一致;台、站、港、场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
同时,地名命名、更名不得以著名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得以其名称作为本行政区域专名。同时,不以人名作为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作为地名,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
擅自设置地名标志要被罚
《办法》明确,违反地名命名、更名原则或者规定,应当予以更名的;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