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下月开始禁用人名作地名 “洋”名也不能用

06.06.2014  09:36

  我省下月开始禁用人名作地名

  “”名也不能用,擅自改地名最高罚2万元

  东南快报6月6日讯 我省将不以人名作为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作为地名。昨日记者获悉,《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定于7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地名命名与更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等进行了规定,对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并逾期不改正的,将被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以人名作为地名

  《办法》明确,对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深,具有纪念意义或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乡、镇内建制村名称,同一城市(城镇)内的街、路、巷(里、弄、坊),居民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谐)音。乡、镇名称与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名称,街道名称与所在街巷名称应当相一致;台、站、港、场等名称应当与所在地名称相一致。

  同时,地名命名、更名不得以著名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得以其名称作为本行政区域专名。同时,不以人名作为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作为地名,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