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新规:7月起擅自设置地名标志最高罚2万

05.06.2014  18:42

    新华网福州6月5日电(记者 谢丹)地名的命名、更名不仅要符合当地的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也要遵循当地群众的意愿。《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行为最高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

    地名的管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需要遵循三个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 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体现和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山脉河流不能作为行政区域专名

    在具体的命名、更名过程中,有些名字是不能使用的,譬如不能以著名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得以其名称作为本行政区域专名;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等也是不能作地名的。

    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乡、镇内建制村名称,同一城市(城镇)内的街、路、巷(里、弄、坊),居民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谐)音。

    《办法》规定,地名要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地名的含义还要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使用侮辱性、庸俗性文字。对于新建的住宅小区命名,《办法》也提出要求,“住宅区名称应当符合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

    三类情况可以申请更名

    对于不符合《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进行更名。此外,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更名。

    三种情形具体包括:区划调整,需要变更行政区域名称的,如 南平的建阳市更名为建阳区;道路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路名的;居民区或者建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名称的。

    由于地名管理的特殊性,《办法》规定,违反地名命名、更名原则或者规定,应当予以更名而未更名的; 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使用标准地名或者未按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逾期不改正将被罚款2000-10000元。另外,涂改、玷污、遮挡和擅自的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没有在限期内恢复的,也将被处以2000-10000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