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新规:擅自设置地名标志最高可罚2万

05.06.2014  19:21
  地名的命名、更名不仅要符合当地的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也要遵循当地群众的意愿。《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在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后正式出台,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办法》,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地名标志的行为最高可处以2万元的罚款。

  地名的管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地名的命名、更名需要遵循三个原则:有利于维护国家主 权和领土完整;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和谐;体现和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

  山脉河流不能作为行政区域专名

  在具体的命名、更名过程中,有些名字是不能使用的,譬如不能以著名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得以其名称作为本行政区域专名;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等也是不能作地名的。

  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乡、镇内建制村名称,同一城市(城镇)内的街、路、巷(里、弄、坊),居民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谐)音。

  《办法》规定,地名要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地名的含义还要健康,符合社会道德风尚,不得使用侮辱性、庸俗性文字。对于新建的住宅小区命名,《办法》也提出要求,“住宅区名称应当符合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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