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审议多项草案 河道无证采砂拟10万元起罚

23.09.2015  13:10

    昨日,《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草案)》等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会议还听取了关于《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其中规定,河道无证采砂罚款下限拟从3万元提至10万元。

    河道无证采砂

    罚款下限大幅提高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了关于《福建省河道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二审稿修改幅度较大,增加实行河长制、维护河道生态环境、综合管理河道采砂活动、提高相关罚款下限等内容。其中,未办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罚款下限拟从3万元提至10万元。

    二审稿规定,河道保护管理实行河长负责制。河长、河段长应督导、协调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二审稿新增规定,县级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经征求同级政府国土资源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政府批准。一级河道的采砂规划还要报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湿地范围内

    禁止十种行为

    我省现存天然湿地约87万公顷,仅为历史上湿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湿地利用与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明确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规定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名录管理,分类保护。《条例(草案)》鼓励重要湿地通过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形式进行保护。

    《条例(草案)》从湿地水利用管理、湿地范围内禁止人事的行为、湿地利用活动从严控制等三方面规定湿地保护措施,明确了十种在湿地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如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等。

    红树林在我省生态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受人为干扰和破坏极为严重。《条例(草案)》专门规定:沿海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恢复红树林;因科学研究、医药或者更新、改造、抚育等需要移植、采伐、采摘红树林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法规涉及公众切身利益

    应开论证会或听证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强调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今后起草法规有涉及到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都要求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修正案(草案)》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应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求意见。法规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或利益群体的意见。

    台湾车辆进出平潭

    将更便利

    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为形成精简、高效、运行灵活的行政管理体制,《条例(草案)》拟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行使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解决功能区定位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实验区管委会可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功能区,结合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探索实行灵活多样的管理模式”。

    对台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的重要特色,《条例(草案)》在多处凸显这一特色,其中在“社会建设”专章中对建设两岸同胞共同家园方面作了细化。如规定,推动两岸人员往来便利化,对台湾地区居民及其所有的机动车出入实验区实行更加开放与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居民在实验区创业发展;推动实验区内台湾地区学历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采认;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深化对台交流合作;借鉴台湾地区的社区治理经验,鼓励台湾居民参与社区治理。

    预备役人员被征召

    所在单位不得阻挠

    此外,《福建省国防动员条例(草案)》针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的特点和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快速动员的要求,对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作了相应的规定:预备役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训练,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参加训练期间,预备役人员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应当享有原工作单位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其履行征召义务或者参加预备役训练等。

    (记者 李晖/文 杨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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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拟立法保护湿地 填海造地与占补平衡成焦点

    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2日在福州举行,提交审议的《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提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占用或者征用重要湿地范围内的湿地,并对在湿地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

    福建是中国湿地资源极其丰富的沿海省份之一,据资料记载,该省历史上湿地分布区面积200多万公顷。然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福建湿地利用与保护的矛盾日益凸显,现存天然湿地仅为历史上湿地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左右。

    “占补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湿地作为国土类型的一种,从国家宏观管理角度也应实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杨稚平在作初步审查报告时表示,由浅海、河口、红树林和滩涂构成的滨海湿地占福建湿地总面积80%以上,是处理好保护和发展关系的重点与焦点。

    据福建省林业厅厅长陈则生介绍,当前,福建湿地利用与保护的矛盾主要有五方面。一是非法开(围)垦、填埋、养殖现象屡禁不止;二是擅自采砂、开矿、取土、烧荒以及非法采伐林木等破坏湿地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三是盲目引进外来物种,导致湿地生态系统严重失衡;四是湿地污染加剧;五是湿地保护管理涉及政府部门多,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统一规划。

    为此,草案拟明确,林业部门为湿地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规定建立健全由政府主导,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环境保护、水行政、农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完)

    (中新网记者 张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