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一审

23.09.2015  11:04

  2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草案明确实验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同时突出对台交流交往的特色。

  为明确实验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形成精简、高效、运行灵活的行政管理体制,条例(草案)在明确实验区管委会为省人民政府派出机构,行使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同时,为解决功能区定位问题,条例(草案)还规定“实验区管委会可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确定的功能区,结合功能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探索实行灵活多样的管理模式”。

  对台交流合作和对外开放是实验区的重要特色,条例(草案)多处凸显这一特色,其中在“社会建设”专章中对建设两岸同胞共同家园方面作了细化,具体包括:推动两岸人员往来便利化,对台湾地区居民及其所有的机动车出入实验区实行更加开放与便利的出入境管理措施;鼓励和支持台湾地区居民在实验区创业发展;推动实验区内台湾地区学历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采认;在教科文卫等领域深化对台交流合作,对引进台湾地区优质的教育资源,推广中华传统文化教育、两岸科技合作交流、两岸民间文化交流、两岸合作兴办医疗卫生设施等方面作出规定;借鉴台湾地区的社区治理经验,鼓励台湾居民参与社区治理。(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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