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学习贯彻黄玉治等同志讲话的函

19.09.2016  19:33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组织学习贯彻

黄玉治等同志讲话的函

各产煤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监局局长黄玉治和国家煤矿安全局副局长桂来宝在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现场会、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情况汇报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并把讲话精神传达到各煤矿企业。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进一步扎实推进以水害为重点的重大灾害防治等工作,严格监管执法,切实督促煤矿企业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持续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附件:1.黄玉治在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现场会上的讲话

            2.桂来保在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汇报会上的讲话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9月19日

附件1

统筹推进  狠抓落实

进一步提高煤矿重大灾害防治水平

——在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现场会上的讲话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黄玉治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2016年7月29日)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7月20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总局对下半年工作的部署要求,总结交流经验,研究安排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和防汛安全工作,进一步有效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就安全生产工作发表了重要讲话,强调坚持安全发展不动摇,要把遏制重特大事故作为安全生产整体工作的“牛鼻子”来抓,在煤矿等方面抓紧规划实施一批生命防护工程,积极研发应用一批先进安防技术,切实提高安全发展水平。李克强总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坚持依法治安、源头防范、系统治理,切实加强安全风险识别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大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力度。7月20日,马凯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就加强安全生产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体现了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殷切希望,体现了对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

总局党组对开好这次会议高度重视,杨焕宁局长专门作出批示: 今年上半年煤矿已发生5起重大事故,死亡64人,同比都是成倍增多,对此要高度警惕。要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分析重大事故原因,在煤矿灾害防治上强调几条有力防范措施,督促企业和监管监察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各方面共同努力,全力遏制住重大事故增多势头。 希望大家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这次会议得到了山东省人民政府大力支持,副省长张务锋同志出席会议并致辞。两天来,大家参观了山东兖矿集团东滩煤矿、济宁三号煤矿、兴隆庄煤矿和山东能源淄矿集团唐口煤矿,山东、河北、河南、重庆等有关部门,贵州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山东兖矿集团等5家企业分别介绍了经验做法,胡千庭、南生辉、罗海珠、潘一山等4位专家分别做了瓦斯、水害、火灾和冲击地压防治专题讲座,还汇编了20家单位书面交流材料。大家听了后深受启发、深受教育。

下面,我就围绕遏制重特大事故、做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按照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安排部署,围绕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扎实开展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是对重大灾害防治的认识更加清晰。 随着煤矿灾害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不断提高,各企业、各有关部门对重大灾害防治规律性认识日益深化。山东兖矿集团提出“隐患就是事故、防治胜于救灾、健康价值无上”的安全理念,坚定了“灾害可治、风险可控、事故可防”的信心。安徽淮南矿业集团提出“只有打不到位的钻孔,没有抽不出的瓦斯”,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已成为企业和干部职工自觉行动。河北冀中能源集团坚持“超前主动、区域治理、全面改造、安全开采”原则,不掘突水头,不采突水面。山西省煤炭厅持续开展煤矿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监控管理,制定瓦斯、水害防治红线,严格责任追究等。

二是对重大灾害防治的措施更加有效。 各地区和各煤矿企业积极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对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安徽根据灾害程度,划定了“禁采区”、“缓采区”,坚决不与瓦斯灾害“拼刺刀”。河北制定了《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水害防治示范矿井建设标准》,受高承压水威胁、采深大于800米的,必须采用地面超前区域治理;采深大于600米的,必须“逢掘必钻”。山西潞安矿业集团对瓦斯含量大于8m 3 /t的区域,提前两年进行瓦斯超前治理,保障“衔接规划区、超前治理区、达标生产区”有序接替。河北开滦集团执行瓦斯分级管理制度,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实施专门技术管理措施;达到0.6%时,必须放慢掘进速度或工作面限产;达到0.8%时,必须停产治理。

三是对重大灾害防治的科技支撑更加有力。 各地区和企业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联合建立研究基地,推进重大灾害防治先进适用技术装备研发应用。贵州六盘水市近300处煤矿全是高突矿井,利用“大数据”实现对各类安全参数的全方位、多维度智能分析和监测监控,井下打钻、封孔全过程视频监控,防止打假钻、封假孔或“缺斤短两”。山东兖矿集团将本部7处厚煤层矿井全部纳入冲击地压矿井管理,建立矿井微震和应力在线监测系统,应用大孔径钻孔、深孔爆破、水压致裂卸压技术,推广高阻力液压支架,构建了强监测、强卸压、强支护防冲工作体系。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研发主动预防型安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对重大灾害进行风险预控、事故预警、分类管理。

四是对重大灾害防治的管理机制更加完善。 我们听取了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推进情况汇报,各地区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细化保障措施。山东健全省、市、县三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机制,做到“逢大雨必停产撤人”,建立“调度员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所有人员”等制度。今年7月19日-20日强降雨期间,山东所有煤矿停产撤人,矿长在调度室值班值守,确保了矿井安全。河南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灾害不严重或有能力将灾害治理到位的为一类矿井,通过治理能够把灾害降低到可控范围的为二类矿井,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为三类矿井),开展“四个专项行动”(“一通三防”及冲击地压防治、机电运输、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及“五优”矿井创建提升),建立重大灾害防治调度统计、通报和考核等制度。

在抓好重大灾害防治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还统筹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一是不断深化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 各地区认真落实国发〔2016〕7号文件,推动灾害严重矿井多退早退。重庆已确定今年关闭煤矿219处。吉林吉煤集团现有矿井28对、产能2803万吨/年,3年内计划关闭21处、1503万吨/年。全国绝大部分煤矿企业能够按照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的产能组织生产。山东实行不准向煤矿下达超核定能力的生产任务,不准下达超核定能力的利润目标,推进煤矿依法依规生产。

二是不断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 各地区贯彻落实全国煤矿推进安全基础建设现场会议精神,强化安全基础建设措施落实。山东能源新矿集团鄂庄煤矿进一步完善“行为零缺点、机制零缺陷、执行零漏洞”制度,已实现安全生产24周年。我们研究制定《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各地区和煤矿企业进一步简化、优化生产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目前单班下井超千人矿井已减少至21处。山西阳煤集团新景公司积极实施“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措施,单班下井人数由1500人下降到千人以内。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网上公示,全国有789处煤矿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一级标准,同时取消了一批煤矿质量标准化达标资格。继续推进煤矿安全重点县攻坚战,11个未完成任务的县,由所在省、市安委会切实加强监管和指导工作。

三是不断加大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力度。 针对山西、吉林、陕西等地煤矿接连发生重大事故情况,约谈陕西榆林市、铜川市等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山西同煤集团、吉林吉煤集团通化公司主要负责人;及时通报重大事故和典型事故,并向全国煤矿负责人、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发送事故警示和预警信息17.4万条。山东严肃倒查追究事故责任,对今年3起各死亡1人的事故,追究责任人32人,其中,2名矿长被撤职,2名直接责任人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不断提高煤矿依法治安水平。 全国煤炭行业积极开展“学规程、抓整改、促落实、保安全”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贯彻新修订的《煤矿安全规程》。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宣讲20余次,听讲人员近2万人;各地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率先开展培训250多班(期)次,参培人员7万余人,为规程全面实施奠定了基础。我们制(修)订了《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和内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严格落实执法计划,组织开展瓦斯、水害专项监察;抽调河北、安徽、山东等煤监机构骨干力量,对黑龙江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集中执法活动;会同发改委等部门查处违法违规煤矿建设项目,责令38处矿井停止生产建设。今年上半年,各级煤矿安监机构共开展“三项监察”6997矿次,查处重大隐患381项、整改率88.5%,监察执法罚款1.1亿元、同比增长30.4%,其中,黑龙江、山西、河北、河南同比分别增长749.6%、157.9%、59.5%和38.3%,执法效能进一步提升。

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稳定态势。截至7月24日,共发生煤矿事故126起、死亡242人,同比减少94起、122人,分别下降42.7%和33.5%。其中,较大及以上事故18起、死亡122人,同比减少9起、22人,分别下降33.3%和15.3%。这些成绩的取得,是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和广大煤矿企业共同努力的结果。借此机会,向为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付出辛勤劳动的同志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向多年来一直关心和支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有关方面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清醒认识煤矿重大灾害防治面临的严峻形势

从今年以来发生的煤矿事故看,呈现以下特点:一是重大事故同比上升。目前已经发生了5起重大事故、死亡64人,同比增加4起、43人。二是小煤矿事故多发。18起较大以上事故中就有16起、死亡90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88.9%、73.8%,其中9起发生在停产整顿期间。三是瓦斯、水害较大以上事故多发。18起较大以上事故中,瓦斯、水害事故15起、死亡102人,分别占较大以上事故的 83.3%、83.6%。就在7月18日,陕西渭南市鸿森煤业公司发生瓦斯爆炸瞒报事故,造成6人死亡。四是个别煤矿企业事故连续发生。山西同煤集团不到1年时间发生7起事故、死亡49人;吉煤集团通化公司自2013年“3·29”事故以来,接连发生14起事故、死亡79人。五是违法违规造成的事故多发。4起较大事故和2起重大事故是由违法违规行为引起的,占18起较大以上事故起数的1/3。

这些事故暴露出问题是多方面的,反映在灾害防治方面主要有:

(一)对灾害防治工作重视不够。 对年初开展的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一些地区和煤矿企业落实不认真、不扎实,进展缓慢,未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造成同类事故反复发生。如陕西铜川照金矿业公司,2013年曾发生一次透水事故,2015年12月、今年3月又相继发生两次小型透水,均未能引起足够重视,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流于形式,导致今年“4·25”重大透水事故的发生。

(二)煤矿致灾因素普查不清。 一些矿井地质勘查程度不够,开采技术条件和灾害情况未查明,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普遍缺失地质资料,井田内老空区范围不清楚,老空区内积水、积气等灾害更无法掌握,给安全开采埋下了隐患。山西晋城市中村煤矿“7·2”透水事故,就是由于没有查清井田范围内已关闭小煤矿情况,防灾措施与前方致灾因素现状严重不符,掘进过程中遇到老窑水涌入工作面,引发死亡4人事故,当然我们救援工作很有成效,救出8人。

(三)防灾制度措施不落实。 有的矿井没有针对自身重大灾害实际编制防治措施,落实重大灾害防治措施不到位。如发生“1·15”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重庆南川盛鑫煤矿未按规定编制工作面专项防突设计,未按规定执行综合防突措施和效果检验,在未消除突出危险的情况下,擅自组织掘进施工,造成3人死亡。安徽淮北、淮南等煤矿开拓工程大部分停建,保护层、泄水巷等区域防治措施无钱投入,“三量”严重失衡,瓦斯超限频次由前几年的每年10余次,增至现在的每月10余次,暴露出瓦斯抽采不到位等问题突出。

(四)防灾装备运行不可靠。 有的煤矿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运行调校不及时,可靠性、准确性差。有的企业擅自延长设备更新周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设备超期服役、带病运转。有的煤矿修旧利废不科学,如润滑油通过过滤、沉淀等方式重复使用,安全性能无法保证。有的矿井违规使用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装备,不能满足重大灾害防治需要。如发生“4·3”重大顶板事故的新疆喀什天利煤矿违规采用明令禁止的单体液压支柱配合π型钢梁放顶煤采煤工艺,支护强度不够、稳定性差,导致工作面部分支架失稳、顶煤垮落,造成10人死亡。

(五)从业人员素质不适应防灾需要。 一些煤矿专业人才流失,从业人员对重大灾害认识不清,培训跟不上,排查不出灾害隐患,缺乏防范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在出现明显事故预兆时,仍冒险违章作业。如:吉林吉煤集团通化公司松树镇煤矿,在出现煤层变软、片帮,瓦斯浓度明显升高(由0.09%上升到0.51%)等突出预兆情况下,作业人员仍然冒险施工,造成“3·6”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死亡12人。从今年瓦斯专项监察情况看,云南、湖南、江西等部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未设置专业防突队伍,防突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等问题。

在分析灾害防治存在问题的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煤矿安全生产存在自身结构和外部环境变化影响等深层次问题,加剧了重大灾害防治的艰巨性和不确定性。从煤矿条件看,我国灾害严重矿井多,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冲击地压矿井约占全国煤矿的1/3,随着采深不断增加,灾害会越来越重。特别是9万吨及以下煤矿4365处,占全国的45.4%,这些小煤矿基本不具备重大灾害防治能力。从经济发展看,煤矿企业普遍经营困难,安全投入减少,灾害治理资金保障不足,队伍不稳定,各种隐患明显增多,甚至采掘接替失调,设备带病运行。上半年几起煤矿重大事故,已经反映出这方面的问题。还有,一些长期停产停建小煤矿,对淘汰退出持观望态度,煤价稍有回升就有恢复生产冲动,伺机以灾害防治或隐患排查整改名义擅自生产,甚至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湖北黄石阳新县协泰煤矿已于2011年关闭,2014年擅自违法启封井筒、独眼井盗采,今年4月15日发生瓦斯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从气候条件看,受超强厄尔尼诺现象影响,今年汛期开始早、来势猛,暴雨过程多、强度大,对安全生产带来极大威胁。6月份以来,山西、贵州等地已发生4起较大水害事故,其中贵州连续发生3起。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时刻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坚持底线思维和问题导向,克服麻痹大意和松懈思想,以更加务实的作风,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做好灾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扎实做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要求,继续扭住遏制重特大事故这个“牛鼻子”不放松,突出重点、狠抓落实,标本兼治、攻坚克难,进一步做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各项工作。

(一)积极探索,努力推进灾害防治工作观念理念上的转变。

实现事故可防可控,关键是要有一套及时发现灾害、治理灾害的机制,我们要不断创新发展重大灾害防治工作,努力实现重大灾害防治“五个转变”。

一要由局部治理为主向区域治理为主转变。 随着煤矿采深不断增加,自然灾害会越来越严重,仅靠局部治理,不仅与灾害近距离“拼刺刀”、危险性大,而且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实践证明,区域治理不但效果好,而且防止短兵相接,防止冒险作业。因此,要坚持区域治理为主、局部治理为补充,统筹推进重大灾害防治。在瓦斯治理上,要树立全局观念,做好整体规划,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穿层钻孔预抽等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在水害防治上,小煤矿集中地区,借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普查煤矿采空区的做法,开展区域水害隐患普查和论证;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借鉴河北冀中能源集团应用地面定向水平钻孔进行采区煤层底板注浆改造,实现水害区域治理。

二要由人防为主向人防技防物防综合治理转变。 目前,煤矿复合型重大灾害加剧,靠传统的人盯死守、凭老经验等措施治理灾害,往往治标不治本。我们要强化系统思维,将人防技防物防贯穿于规划、设计、布局、生产等各个环节,进行综合治理。在人防上,重点配备与自身灾害防治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人才,如对于水害等灾害严重矿井要配备“三专”(专业技术人员、专用设备、专职队伍)。在技防上,要推广应用重大灾害防治先进适用技术,加大科技攻关,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如采用地面钻井、保护层开采、穿层钻孔预抽、水力冲孔等瓦斯抽采技术,有效消除煤与瓦斯突出;推广应用物探、钻探、化探、水位观测和微震预警等防治水技术,严防水害事故。在物防上,健全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供水施救、压风自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系统,推进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和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防灾能力。

三要由“单打独斗”向群防群治转变。 重大灾害防治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人员、机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方面面,不能只靠总工程师、技术部门或安监部门等少数机构、少数人员,需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各部门主动落实、全体员工自觉参与,实现群防群治。煤矿企业要主动落实重大灾害防治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党委(支部)书记要加强对专业人才配备、队伍建设和文化宣传,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维护职工安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灾害治理工作格局。

四要由灾害管控为主向风险预控为主转变。 煤矿灾害防治工作风险高、难度大,为降低和化解事故风险,灾害防治工作必须主动预防、关口前移,自觉向风险预控转变,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把事故应急救援作为最后一道防线。神华集团积极探索风险预控管理体系,重点对潜在风险和灾害进行超前防范,核心是风险辨识与管理,具体流程分为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标准和措施、危险源监测、危险源预警等5个步骤,通过近10年的实践证明,该体系对风险多、灾害重的煤矿更有必要、更有生命力、效果也更显著。我们要借鉴神华经验,不断探索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质量标准化“三位一体”的安全预防管理体系,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五要由过程防治为主向源头预防为主转变。 坚持防患于未然,源头治理会事半功倍。我们既要做好生产建设过程中灾害治理工作,更要做好源头预防工作。当前主要把握好三点:一是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安全产能力度,依法关闭灾害严重且不能有效防治的煤矿,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点、危险源。二是严格安全准入,既要把好工程、设备和技术关,又要把好人员素质准入关,严防先天不足、带病上岗。三是开展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特别是部分兼并整合矿井,由于水文地质和瓦斯资料缺失,必须查清老空区积水、积气等致灾因素,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从源头上预防重大事故发生。

(二)突出重点,不断提高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成效。

一是抓重点企业。 年初,国家局确定了60家重点煤矿企业,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再增加一些对重大灾害防治能力不足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对近两年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开展“回头看”,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各地区要把国有老矿、小煤矿、兼并整合煤矿和煤与瓦斯突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作为重中之重,紧抓煤矿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和矿长等关键少数,夯实责任,落实灾害防治工程、技术和管理等措施,防止出现“认不清、想不到、管不到”问题发生。

二是抓重点灾害。

第一位抓瓦斯治理。要严格执行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监控系统日常维护和瓦斯日常检查,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当前,要重点抓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特别是遇到断层等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地点,要严格按照区域防突设计施工,地质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必须及时调整钻孔参数,对地质构造复杂等特殊地质条件要采取强化泄压、抽采瓦斯等综合措施。

第二位抓水害防治。要重点防范老空区透水事故,特别是兼并整合煤矿要查明矿井及周边老空区积水等情况,落实探放水措施,对老空水疏放效果进行效果验证,确保疏干放净。

各地区和煤矿企业要坚持问题导向,依靠科技治灾,完善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相结合创新体系,加强技术攻关与交流合作,推广应用先进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因地制宜地开展重大灾害防治。如,山西、陕西、内蒙古、新疆等地要开展坚硬顶板灾害防治,山东、黑龙江、江苏、河北、河南、辽宁等地要开展冲击地压灾害防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同时,要高度重视老空区透水、顶板大面积垮落、冲击地压等灾害耦合叠加矿井灾害防治,严防老空区瓦斯突然涌出、透水等事故。

三是抓重点工程。 今年,国家安排中央预算资金30亿元,用于煤矿安全改造项目227个,包括瓦斯抽采利用系统改造、通风系统改造等;用于重大灾害治理示范工程建设项目17个,其中瓦斯治理6个、隐蔽灾害治理11个,重点支持灾害严重、经济困难的60个重点煤矿企业。2016年—2018年,安排中央财政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10亿元(其中2016年5.79亿元),用于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程项目59个,其中瓦斯灾害21个、水害11个、火灾14个、冲击地压13个。各地区和煤矿企业要发挥好中央财政资金政策的示范带动作用,抓紧落实配套项目和资金,实施一批重大灾害治理和重点技防安防工程,增强风险管控和事故预防能力。

四是抓规程对标整改。 新规程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各煤矿企业要针对《煤矿安全规程》新要求、新变化,抓紧研究方案、落实措施,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特别是,由于安全生产标准的提高,生产矿井要针对下列事项,重点做好对标整改:(1)矿井同时生产的水平不得超过2个;(2)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3)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4)突出矿井施工中发现有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5)冲击地压煤层必须采用长壁综合机械化开采;(6)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7)采煤机、掘进机外喷雾工作压力不得小于4Mpa;(8)取消瓦斯尾巷使用;(9)有条件使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瓦斯作为区域防突措施等。

(三)加强管控,减少煤矿重大灾害风险。

一是淘汰关闭灾害难以有效防治的矿井。 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6〕7号文件精神,抓住化解过剩产能的有利时机,把淘汰30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作为去产能、淘汰退出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集中精力把9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全部关闭(还有294处)。截止目前,全国还有3900处小煤矿没有列入去产能计划,黑龙江284处9万吨以下小煤矿仅列入计划20处,云南358处9万吨以下小煤矿仅列入计划101处,新疆还有近200处小煤矿未列入计划,希望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互相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去产能和淘汰退出工作力度,年底前至少完成淘汰落后煤矿1500处以上。

二是严格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发现采矿许可证过期或者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停产矿井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应依法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是加强停产复产煤矿安全管理。 对于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各级地方政府要派专人严盯死守,复工复产前要严格按程序和标准验收,由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四川有的地方是党政一把手都要签字,这又提出更高要求),不得以部门领导或验收办公室(领导小组)签字代替当地政府领导签字复工复产,不得以灾害防治和隐患排查整改为名擅自复工复产,不得以井巷维修整改为名变相复工复产,严禁打折扣、搞变通。否则,一旦发生事故,要严肃追责。对节假日停产复产煤矿,要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和应对措施,严防频繁停开工带来事故隐患。对于因汛期停产煤矿,复产前要全面排查治理隐患,隐患不除不得复产。

(四)夯实基础,提高重大灾害防治保障能力。

一是确保安全投入。 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经营再困难,安全投入不能减,要守住底线,保证安全。各级煤矿安监机构要严格开展安全投入专项监察,因安全投入不足,造成安全工程、安全设施设备、安全技术措施等不到位、不落实,存在下列重大隐患的,要一律停产整顿:(1)正常生产矿井“三量”(开拓、准备、回采煤量)不足,造成采掘接续紧张、生产系统不完善的;(2)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3)未查明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的;(4)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等等。因安全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的,要依据《安全生产法》第90条,对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推进“一优三减”。 各地区按照《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16〕64号)要求,推进“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制定优化系统、减水平、减头面、减人员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煤矿开展劳动定员核定,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力争年内把单班千人矿井、百人小煤矿人数降到要求以下,力争把采掘工作面人数降下来,从源头上严防群死群伤事故。

三是强化灾害防治培训。 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继续以培训新《煤矿安全规程》为重点,加强对县市煤矿安全监管和行管部门负责人、矿长、总工程师、班组长、特殊作业人员等关键人员培训。监管监察人员要执法,要牵头学好《规程》。要坚持“请进来、走出去”,学习借鉴各地灾害防治典型经验,加强对重大灾害防治技术、装备、工艺等培训,提高重大灾害防范意识、专业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8月份,将开展煤矿安全培训专项监察,现场抽考关键岗位人员安全基础知识,公布一批不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的煤矿名单,依法责令停产整改。

四是加快煤矿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布发生重特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重大隐患不整改、超能力生产等煤矿企业“黑名单”,纳入国家相关征信系统进行公告并联合惩戒,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三季度,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再公布一批发生重大事故煤矿主要负责人“黑名单”,依法取消终身任职资格。

(五)严格执法,推动重大灾害防治再上新水平。

一是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监察执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制定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规范执法程序、内容、标准、方式,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可参照执行。要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定期分析执法计划执行、行政处罚、执法文书使用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事故调查处理等事项,不断改进监察执法。做好安全培训、设备安全、建设项目等专项监察工作,监察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分析和通报情况,不能图形式、走过场,要注重实效。做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信息系统和行政许可业务网上办理系统的试用工作,运用执法终端等信息化手段,实现执法文书、行政许可业务的网上办理,提升煤矿安全监察“大数据”综合利用水平。

二是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 各地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明晰属地监管责任,防止层层下放,通过做实监管,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要加强对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管,督查企业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对管不住的整合煤矿要立即停产停建,杜绝整而不管或“两张皮”现象。要落实重大隐患停产整改、挂牌督办、监督检查制度,严厉打击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超层越界、证件超期仍生产等“五假五超”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严格安全责任追究。 落实责任,矿长、班组长是关键,主要是落实灾害的发现、治理责任,做得好应奖励,做得不好要追责。上半年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地区和企业,要深入分析事故原因和规律,从技术上、管理上、制度上采取防范措施。要用好《刑法》及“两高”司法解释,加强行刑衔接,综合运用行政、司法和经济手段,因灾害治理不力、违法违规和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导致事故的,要强化对企业事故追责,特别是加大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让违法违规者付出代价。

最后,我再强调一下汛期安全工作。当前正值主汛期,部分地区汛情严重,我们要坚持底线思维,不能用常规措施应对极端天气,立足防大汛、抗大灾,切实抓好“雨季三防”各项工作。一要强化预警预报。煤矿企业要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制度和停产撤人制度,完善煤矿企业与气象、水利、防汛、安监等部门防汛协调联动机制,当遇到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或井下发现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产撤人。喀斯特地貌矿区、北方干旱地区、地表与井下水联系密切的矿区,暴雨期间所有煤矿要停产撤人。二要强化汛期巡查。对受地表水威胁的煤矿,要加强对矿区及附近河流、水库、地面裂缝、防洪坝等巡查,严防淹井事故。对大矿井田范围内的小煤矿、关闭或废弃小煤窑,要认真排查治理,防止小矿与大矿连通,威胁大矿安全。发现有下列行为的,要一律停产整顿:井口低于最高洪水位的;地表水可能溃入井下的;井田内老空(窑)水积水情况不清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排水系统达不到要求的煤矿等。三要强化应急值守。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到岗制度、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应急信息报告制度,发生事故险情要及时、有效应急处置,有效防范各类水害事故,确保安全度汛。

同志们,下半年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艰巨繁重。我们要提振信心、转变观念,齐心协力、迎难而上,深入推进重大灾害防治,统筹做好今年煤矿安全各项工作,为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附件2

在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汇报会上的讲话

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  桂来保

(2016年8月25日)

同志们:

按照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焕宁局长、玉治局长的指示要求,年初国家煤矿安监局统一部署了7个方面的专项监察执法活动,制定了方案,下发了通知,明确了具体内容和要求,统筹推进,这也是工作机制的创新。

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开展7项专项监察工作高度重视。按照计划,从5月份开始由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对全国煤矿集中开展了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目前活动已经全部结束。据统计,这次专项监察累计抽查煤矿1121处,查处安全隐患6722条,其中重大隐患18条,下达执法文书2434份,行政罚款737.8万元,责令停工停产矿井45处,责令177个采掘工作面停止作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28个。

今天,国家煤矿安监局专门召开汇报会,目的就是总结交流经验,分析水害防治和监察执法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研究对策和措施,进一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一天来,大家就水害防治专项监察情况进行了很好的汇报发言,听后深受启发,我感觉这次活动的特点是:工作成绩可圈可点,问题分析实事求是,措施建议有效可行。应该说专项监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

总体来说,各省局和监察分局对这次水害防治专项监察高度重视,做了大量工作,在组织形式、监察方式上各有特色、富有创新,很多好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充分肯定。

(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 大多数省局的主要领导对专项监察工作亲自部署、亲自带队,方案细、针对性强、监察严。河北、山西、安徽、湖北、重庆、四川、新疆兵团等省局由局领导亲自带队。内蒙古局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专项监察领导小组。青海局加强对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确保了专项监察有序开展。20个省局结合实际,对水害专项监察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分解。其中,湖南局将专项监察内容细化为10大项、37小项;云南局将监察内容细化为6大项、28条检查内容;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省局结合实际设计制作了“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现场检查表”、水害防治专项监察预案。北京、吉林、江西、重庆、四川等省局将水害防治专项监察与汛期安全生产、煤矿复产复工以及推动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工作相结合,使复产复工验收、汛期安全生产标准更高、要求更严。特别是湖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等省局针对今年南方雨季来得早,次数多、雨量强的情况,4月份就启动了专项监察;吉林局年初组织对辖区煤矿水文地质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制定了水害防治30条,又根据实际将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分两个阶段进行,针对性强、效果好。

(二)突出重点,超前防治 河北、江西、湖南、四川等省局深入贯彻落实去年河北煤矿防治水现场会精神,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五个转变”和“七位一体”的防治水工作体系,取得阶段性成果。河北局开展了“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升年”活动,针对辖区煤矿受承压水威胁严重状况突出抓了四项重点工作:一是加大了区域治理技术推广力度,区域治理矿井由3个扩展到8个;二是加快了水害微震监测新技术研究,制定了标准,扩展了数据平台,14个矿井可同时实现在线监测;三是制定了三类水害防治的企业标准,评定了防治水示范矿井,做到典型引路,起到了示范带头作用;四是加大防治水培训力度,举办培训班四期,培训监察员及企业防治水技术人员522人。湖南局针对省内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楚矿区数量较多的现状,督促煤矿企业强化水害超前勘探,督促地方政府开展煤矿水害致灾因素普查,其中辰溪县政府投入专项资金40万元,对全县11对保留矿井进行普查。四川局继续推进已关闭煤矿水患普查与治理工作,省财政在2015年安排专项资金1500万元的基础上,今年4月份又下拨1200万元,对已关闭的102个煤矿开展水害普查,对7个煤矿水害治理项目进行奖补。同时,市县予以配套补贴,摸清了关闭老窑、老空积水对保留矿井安全生产的威胁。江西局注重推进煤矿水害综合治理,把县与县交界处小煤窑作为重点,统筹进行区域治理,将上饶县与广丰县交界处、丰城市龙溪水患区域等作为省局重点监察对象,采取区域上“”、“”结合治理老窑水的方式。同时,通过引导企业或地方政府实施了一批煤矿防治水重点工程,解决了辖区煤矿高承压水患的超前治理以及关闭小煤矿老空积水等历史遗留难题。

(三)创新方式,注重实效 为形成监管监察的合力,提高专项监察效果,有的省局与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水害专项监察,有的省局采取了“随机”抽查、现场考试、专家会诊、异地交叉等多种监察形式。河北局在监察过程中“逢查必考”,检验煤矿实际防治水技术水平。四川、青海、新疆自治区等省局采用专家会诊方式,为企业把脉、诊断,做到“既看病、又开方”。山东、四川等省局组织分局之间交叉监察,并对水害专项监察查出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确保隐患整改到位。安徽局采取先学习后监察方式,提前派20余名监察员赴河北省学习调研防治水技术,针对实际确定监察思路,开展防治水精准监察,取得良好效果。新疆兵团煤监局推行科技兴安的水害防治技术手段,督促煤矿应用井下千米定向长钻孔技术,精确探放老空水的做法取得了成功。辽宁、黑龙江、江苏、福建、陕西、甘肃、宁夏等省局在专项监察中采取“随机抽查”的形式,对煤矿水害防治进行动态检查。

在肯定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专项监察中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 个别地区贯彻落实河北煤矿防治水现场会精神尚存在差距。 玉治局长在河北煤矿水害防治现场会上的重要讲话,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特别是玉治局长提出的“五个转变”、“四项管理”、“七位一体工作体系”等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新要求,为推动煤矿企业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以及我们煤矿安监机构更有效的履行职责指明了工作方向。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已转发了全国,河北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具有4个特点: 第一 是各级领导非常重视,始终站在以人为本的高度抓水害防治工作。 第二 是先进的理念。包括预防为主、超前治理、水害可防可控。 第三 是科学的管理。包括企业标准制定、强化井下现场管理、加强投入保障。 第四 是先进的技术。包括地面井下综合治本、钻探、测井、预警技术。

但通过这次专顶监察反映出有些省局对水害防治理念认识还不够深刻,对辖区内企业新技术应用的引导还不到位,甚至部分企业防治水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山西、贵州等省局在推动资源整合矿井水害致灾因素普查方面进度较慢;陕西局对督导辖区内顶板水害超前治理方面力度还不够。要督促企业与有关科研单位合作,采用井上下物探、钻探相结合的综合探查及治理技术,彻底消除顶板水害威胁。有些省局没有及时将会议精神向省政府进行汇报,并提出具体的贯彻落实意见。今天的汇报中只有6个省出台了相关规定,尤其是水害威胁严重的省份必须要有针对性强的具体措施。有些省局没有督促企业制定水害防治工作的规划、计划、制度、政策。

二是 分地区专项监察不够深入。 本次专项监察所查出的18条重大隐患集中在河北、湖南、贵州三个省局,其他省局均没有查出重大隐患。是没有重大隐患?还是能力水平问题?还是漏网了?总局85号令规定,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15个方面、65条,其中明确规定“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这些都属于重大安全隐患,为什么山西、黑龙江、山东、河南、四川、陕西等水害事故多发及水害威胁严重省份却没有查出重大隐患。为什么我们检查时发现不了,一发生事故就暴露无遗。值得大家认真深刻反思!

三是 部分地区检查矿井数量少、行政处罚少。 甘肃局查了7个煤矿发现20条隐患,辽宁局查了25个煤矿发现28条隐患,青海局查了8个煤矿发现22条隐患。本次水害防治专项监察中辽宁、吉林、江苏、河南、湖北、广西、陕西等省局罚款数额很少。是企业困难罚不下去?还是不够罚的标准?还是不会罚?还是有人情?现场监察发现安全隐患,就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罚,这是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尽职履责的必然要求。

四是 专项监察工作开展不平衡。 河北、安徽、湖南、重庆等省局专项监察深入细致,查处隐患多,处罚力度大,河北局罚款达330.2万元,占总罚款的45%,重庆局停止采掘工作面达42个,占停工作面总数的24%,但也有部分省局专项监察工作流于形式,辽宁、吉林、陕西、河南等省局专项监察方案不够细、现场监察不够深入、监察总结空洞。是认为专项监察不重要?还是不愿干?还是不会干?还是思想上不怕出事?

五是 监管监察执法技术力量薄弱。 云南、新疆兵团等省局提到本次专项监察队伍技术力量薄弱,很难达到监管监察预期目的,这里要很好分析一下,想办法了没有?自身力量薄弱,完全可以学习借鉴四川、青海、新疆等省局聘请专家参与检查的做法,弥补监察队伍力量不足的问题。一年一次的专项监察交点学费值得,另外也要加强我们队伍的专题学习培训。

二、当前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十二五”期间,全国煤矿共发生各类水害事故121起,死亡546人,分别占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3.5%和9.1%。近五年水害事故总体趋势是,起数及死亡人数呈逐年下降,全国煤矿水害事故从2011年的44起、死亡192人,减少到2015年的12起、死亡64人。从分析来看,水害事故 主要有两个特点, 一是 老空水害事故多发。 67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中,老空水55起,占较大以上水害事故起数的82.1%;地下水(奥灰水、溶洞水)8起,占较大以上水害事故起数的11.9%;地表水(河流、洪水)溃入井下4起,占较大以上水害事故起数的6%。 二是 小煤矿水害事故多发。 67起较大以上水害事故中,发生在小煤矿45起,占67.2%。分析近五年水害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有两方面, 一是没有采取探放水措施,67起较大以上事故中41起事故,是由于没有采取探放水措施而导致的;二是探放水措施没有落实到位,67起较大以上事故中14起事故,是由于探放水措施执行不到位而造成的。 间接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煤矿企业不重视防治水工作,没有水害防范意识,遇水害威胁区,仍盲目违规组织生产;二是矿井没有防治水技术人员或技术人员水平有限,未进行预测预报,不知道生产地区周围是否存在水害威胁,也不进行探放水工作;三是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楚,也没有及时收集分析有关资料或进行超前探明;四是探放水后未进行效果验证及安全评价,未确认探放水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彻底消除隐患,就安排生产。

今年1~7月份,全国煤矿共发生较大事故13起,死亡58人,其中水害事故3起、死亡14人,分别占23%和24.1%;全国煤矿发生重大事故5起,死亡64人,其中水害事故1起、死亡11人,分别占20%和17.2%,水害事故占比较大,防范水害事故仍是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重中之重。

这次专项监察发现不少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充分暴露出了部分煤矿企业在防治水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有以下五个方面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

(一)对水害防治工作不重视。 一是没有树立正确的水害治理理念,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防治水措施还停留在对现有资料的分析基础上,没有做到由事故处理向超前治理的转变、措施治理向工程治理的转变、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的转变。二是对水害防治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和企业对煤矿水害的严重性、复杂性认识不足,提起煤矿重大灾害只想到瓦斯,对水害威胁存在侥幸心理。一些地区对区域内的煤矿防治水工作缺乏统一部署和有效措施,在水害防治工作上仍处在无人管、不会管的状态,有的煤矿违法转包且以包代管,盲目追求产量和效益;特别是一些小煤矿乱采滥挖,采空区边界不清,图纸资料与井下开采实际严重不符,水害事故风险上升,同时也增加了事故后抢险救灾工作的难度。三是违法违规开采安全煤柱的现象屡禁不止。今年1月6日,陕西省榆林市乾安、刘家峁煤矿因违规开采矿界煤柱,造成两矿贯通,违规放炮,发生了11人遇难的重大恶性事故,教训非常深刻。但不少煤矿企业并没有从中吸取教训,本次专项监察发现一些煤矿仍然存在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湖南局专项监察发现郴州市山窝庄煤矿、四十担煤矿及相邻的罗卜安、新坠冲煤矿安全煤柱均被违法开采,在四十担煤矿停止排水后,罗卜安煤矿、新坠冲煤矿被淹,并威胁周边兴宝岭煤矿等矿井的安全生产。四是个别省份水害事故多发。去年8月5日,全国煤矿防治水现场会后,全国煤矿共发生水害事故5起、死亡28人。今年6月份后,贵州省一个月内发生三起水害事故,死亡18人,反映了煤矿对汛期防治水工作不重视,没有严格执行暴雨洪水期间受威胁矿井停产撤人制度。

(二)防治水主体责任不落实。 一是防治水资金投入不足。河北、江西、湖南、贵州等省局本次专项监察中均发现存在防治水资金投入不足现象。江西省铅山县黄家坞煤矿+200m、+160m水平无副水仓,+160m水平无检修泵,+200m水平无备用泵。湖南省一些矿井没有配备探水钻机等必要的探放水设备,有的小煤矿甚至没有形成水平防排水系统,攸县仁形塘煤矿+96m水平无正规泵房、水仓,没有形成正规防排水系统,进行下山开采。二是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河北省峰峰集团辛安矿井下水闸墙基础工程,设计每个水闸墙基础工程施工4个锯齿槽,实际施工了3个锯齿槽。

(三)煤矿防治水机构不健全。 防治水机构不健全、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是大部分省局反映的共性问题。内蒙古、山东、湖北、广西、云南、陕西、宁夏等7省(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未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或未建立矿井防治水机构。26个省局有19个省局反映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湖南省、贵州省有的煤矿无专门从事防治水专业的技术人员。本月对湖北省安全督导检查发现黄柏山煤矿、白果坪煤矿均只有一名技术人员,规程措施自编、自审、自批,更谈不上技术管理体系。由于防治水技术人员不足,造成一些矿井防治水工作无人管,不会管,管不好。北京、河北、内蒙古、江苏、福建、河南、重庆、云南、宁夏等9省局反映部分矿井《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等制度与矿井实际情况脱节,部分矿井缺少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等。

(四)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 山西、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新疆、新疆兵团等12个省局提出辖区内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矿区较多,表现在:一是资源整合后的矿井对被整合矿井地质资料掌握不清;山西、河南等省兼并重组矿井对被整合矿井的水文、地质、采掘图纸等资料收集不全,对被整合区域内的小煤窑采空区、水害隐患、超层越界开采情况缺乏真实的地质报告和图纸资料,对矿井井田内或井田边界老空区积水底数不清,整合后又没有及时开展物探、钻探工作,给矿井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如山西省中村煤矿“7·2”透水事故,就是因为对矿区东南部2009年已关闭的西庄煤矿积水情况不清楚,没有采取探放水措施,导致掘进过程水害事故发生。二是部分煤矿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没有可用于分析的水文地质资料。贵州省遵义市松南煤矿、铁丁岩等煤矿水害情况调查不清,对矿区内废弃老窑、老空的积水情况不清楚,对地表塌陷坑、采动裂隙、水库、湖泊、河流等水体调查结果不详细,没有可用于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及预测预报的资料。三是缺少水文基础技术资料。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等省有的煤矿没有在采掘工程平面图等相关图纸上明确标注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划定禁采区域,缺少水质化验资料、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地质勘探报告等基础资料。陕西省照金煤矿“4·25”透水事故暴露出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缺少顶板“三带”发育高度资料、主要含水层水质化验资料、涌水量观测等基础资料。

(五)探放水措施不 完善 河北、山西、内蒙古、江西、河南、湖南、四川、贵州、陕西、新疆等10省(区)部分企业探放水措施落实不到位。一是未开展探放水工作。在矿井采空积水情况不明、周边相邻矿井积水情况不清的情况下,有的煤矿未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防治水措施,该探不探、盲目施工作业。江西省铅山县丹顺煤矿-10m水平B9工作面,物探显示存在积水区,但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二是未按设计进行探放水施工。江西、山东、湖南等13个省局在专项监察时均发现煤矿企业没有把水害防治与瓦斯治理摆在同等重要位置。个别煤矿冒险在急倾斜煤层水体下布置巷道或进行回采作业,突破了禁采红线,这些都是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稍有不慎,都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四川省宜宾市金钟煤矿1801回风巷探放水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及验收不严格,现场施工钻孔数量、深度、角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不能有效探放老空水。河南省个别矿井进行探水作业时,未编制探放水设计,盲目施工。

上述问题,我们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做好煤矿防治水监察执法工作的紧迫感、使命感、责任感。

三、进一步提高煤矿水害防治安全监察执法水平

为巩固水害防治专项监察的成果,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场会和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现场会精神,牢牢把握推进水害防治“五个转变”和 “七位一体”工作体系的落实这个主线,有力度、有创新地开展好煤矿水害防治监察执法工作,防范和遏制水害事故的发生。下一步,我们要抓好以下六项重点工作。

(一)着力推进煤矿水害防治先进理念树立。 作为煤监机构,思想上、认识上要把水害防治和瓦斯治理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对待,要带头贯彻落实去年全国煤矿防治水现场会精神,让“超前预防、源头治理、区域治理”、“井上治理与井下治理相结合”、“不掘突水头、不采突水面”、“水害防治由措施防范为主向工程治理为主转变”等先进理念在企业真正落地生根;要切实改进监察方式,积极推进煤矿企业健全完善水害防治工作体系,提升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水平。

(二)着力推进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一是要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煤矿擅自开采各类安全煤柱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防治水机构不健全,无防治水专业人员、无探放水设备、无探放水队伍的“三专”不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没有设立独立的防治水机构的煤矿,对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九条规定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整改不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二是进一步加大水害防治现场监察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推广应用物探、钻探、化探、水位观测和微震监测等技术,加强煤矿探放水工作。学习借鉴河北冀中能源集团在探放水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的做法,全程记录探放水施工过程。尤其是资源整合矿井及周边存在关闭小煤矿的矿井,必须做到有掘必探,利用瞬变电磁等可靠、有效的方法探查、控制老空水,坚决做到先治后采。一些小煤矿集中地区政府行管和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有能力的中介机构进行区域探查、集中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彻底解决企业没有能力干、不会干等待事故发生的被动局面。

(三)着力推进煤矿水害致灾因素的超前探查。 根据近三年较大以上水害事故统计,共发生水害事故31起,死亡198人,其中因水文地质条件不清而造成事故的19起,死亡108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近三年较大以上事故总数的61.3%和54.5%。尤其是山西、黑龙江、湖北、湖南、贵州、云南、陕西等省近年水害事故多数是因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所致。因此,要把加强水害致灾因素普查工作作为监察执法的重点,对三类水文地质情况不清的煤矿要督促进行水文地质补充探查,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一是山西、江西、河南、陕西等省辖区内所有资源整合煤矿;二是辖区内矿井新水平、新采区;三是湖北、湖南、贵州、云南等省辖区内煤矿周边已关闭小煤矿没有水文地质资料的。通过钻探、物探、化探等综合技术手段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落实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消除水害威胁。

(四) 着力推进煤矿水害防治基础管理。 一是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建立健全《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四项水害防治制度,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严格执行;认真填绘十五种水文地质台帐及充水性图等五种水文图纸,及时开展水文地质条件的分析评价;切实加强每月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对分析、排查出受水害威胁的地区,督促煤矿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严格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推进防治水业务培训。国家煤矿安监局针对煤矿企业防治水技术人员缺乏、业务素质较低,监管部门、煤监机构实践经验不足的现状,10月份拟在河北省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中澳培训示范中心组织举办全国煤矿防治水业务培训班,丰富理论知识、提高技术水平、积累实践经验。进一步提高煤矿企业技术人员及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各省级煤矿安监局要组织水害严重、技术管理薄弱的煤矿“走出去”,到水害防治经验丰富的矿区考察学习,通过相互交流学习,提升煤矿企业水害防治能力。各地、各煤矿企业要对新修订《煤矿安全规程》中水害防治部分进行解读,对各种水害实用的探查及治理技术进行传授,提高企业水害防范意识及水害防治技术水平。

(五)着力推进煤矿水害防治应急管理。 一是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督促煤矿企业认真预测研判,严格排查井上、井下水害隐患,对查出的隐患,切实整改到位。凡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矿井,一律责令停产整顿。二是要督促煤矿企业加强应急管理和处置。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值班和应急防汛物资配备,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到岗制度、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制度和应急信息报告制度以及赋予调度员、班组长等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的权力,受暴雨、洪水威胁的矿井要严格执行停产撤人制度。三是对于内蒙古、新疆等常年降雨量较小的省(区),省局要引导煤矿企业接到大雨天气信息,采取停产、停工措施,确保矿井安全度汛。

(六)着力推进煤矿水害专项整治。 各省局要认真总结本次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及发现的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坚持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推进煤矿防治水害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督促煤矿企业全面开展水害防治专项整治。按照年初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提出五项重大灾害专项整治和《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以及玉治局长在山东召开的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现场会上的讲话要求,紧紧抓住“地质保障、超前治理、灾害预警、应急处置、能力提升”五个关键环节,推动煤矿重大灾害专项整治的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二是改进监察执法工作的方式、方法,提高专项监察的效果。各省局要加大对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矿井的监察覆盖面,与地方监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矿井水文地质技术资料的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坚持把专项监察与煤矿复产复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相结合,与煤矿安全生产证颁证审查工作相结合。要加大对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煤矿执法力度,严格处罚,把是否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作为监察执法重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井,要依法停产整顿。同时,还要督促地方监管部门强化关、停煤矿的监察。对于关闭的矿井,要督促矿井编制闭坑报告,并经相关部门批复,为相邻生产矿井提供水文地质基础资料。三是扎实开展煤矿水害防治专项监察“回头看”。各省局在9月底之前组织开展对专项监察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重点督查,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到位。本次要把煤矿防治水制度的建立、机构人员的配备、防治水基础资料的掌握,以及井下探放水、地面防治水、水害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等6个方面作为“回头看”的重点内容,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四是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和警示教育。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经常性开展警示教育,举一反三。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措施,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防治水工作。

同志们,煤矿水害防治工作存在的问题还很多,任务十分艰巨。我们要在专项监察的基础上,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煤矿重大灾害防治现场会等精神,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深入推进煤矿水害防治“五个转变”和“七位一体”工作措施的落实,真正做到从源头上消除水害威胁,遏制水害重特大事故,为推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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