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特辑 • 回眸2021 | 福建法院16个案例入选全国典型案例
2021年
福建法院
忠诚履职、公正司法
锐意改革、创新发展
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16个案例(做法)入选
全国典型案例
让我们一同来回顾下吧
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平和县人民法院: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月东,男,汉族,1969年11月13日出生,乡村诊所经营者、医生。
被告人郭和聪、林进泉、刘继盛、江耀勤、赖友辉、朱志伟、蔡永辉、叶小美、蔡建军、张美霞、林倩如,均系诊所经营者、医务人员;被告人周桢淳、陈志炜,均系农民。
2016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张月东在其经营的福建省平和县文峰镇文美村“文美卫生室”,向被告人周桢淳、陈志炜和罗文强、林元正、陈智辉等吸毒人员出售奥亭牌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以下简称可待因口服液,每包10ml,含磷酸可待因9mg)共计375次,得款110957.8元。
2015年底至2018年3月间,被告人郭和聪等11名医务人员分别在福建省漳州市城区、乡镇、农村各自经营的诊所内,向被告人周桢淳等吸毒人员出售可待因口服液,次数为4次至267次不等,得款在2150元至82812元之间。被告人周桢淳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被告人陈志炜、罗文强、林元正等多名吸毒人员出售共计91次,得款41420元,陈志炜将部分购得的可待因口服液向陈智辉出售共计12次,得款9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月东等14人非法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月东等14人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对于张月东,鉴于其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于郭和聪等13名被告人,根据各自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上述裁判已于2020年7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国家列管的药用类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具有药品与毒品双重属性,长期服用会形成瘾癖。近年来,该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被作为成瘾替代品滥用的情况时有发生,在一些农村地区尤为明显。本案就是一起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的典型案例。被告人张月东作为乡村诊所医生,本应利用医学知识积极抵制毒品,却在日常诊疗中非法出售国家列管的精神药品复方磷酸可待因口服溶液,犯罪隐蔽性强,社会危害大。被告人郭和聪等人同是利用其在乡镇、农村等地经营诊所的便利,非法出售该类药品,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月东等人进行惩处,体现了对诊所医务人员非法贩卖精神药品犯罪的严厉打击。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庄某等5人制售侵权盗版幼儿教辅案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以来,根据权利人投诉线索,福建省版权局先后组织宁德、南平、莆田、三明、泉州等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对盗版幼儿教辅系列案进行查办,共立案查处6起案件。2019年1月,三明市版权执法部门会同公安部门抓获涉案人员5人,现场查缴盗版幼儿教辅8万余套,总码洋277.9万元。经查,该团伙非法印制、销售盗版幼儿教辅13.8万套,非法获利100余万元。2020年3月,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庄某等5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缓刑不等,共处罚金16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25万余元。2020年8月,泉州市版权局发现该系列盗版教辅再次在市场出现,查获胡某某销售该盗版幼儿教辅非法经营额32243.35元,违法所得5794.75元。2020年11月,泉州市版权局依法对胡某某作出罚款17.12万元的行政处罚。截至2020年底,该系列案共刑事判决3起、行政处罚3起,先后判处7人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缓刑不等,累计罚没、追缴金额320.18余万元。
点评
该系列案是加强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的典型案例。该系列案多地案情交织互涉,覆盖盗版教辅制作、印刷、销售全环节,侵权数量大、案值高、跨区域、社会影响恶劣。案件查办过程中,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深挖案件线索,公安机关积极主动介入,审判机关依法快审快判,跨地区、多部门衔接紧密,对侵权盗版全链条进行从严打击,在加强两法衔接和区域执法协作方面树立了典范。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与智童时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曾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厦门市拙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拙雅公司)和智童时刻(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童公司)签订一份《工业设计委托协议》,约定智童公司委托拙雅公司进行简版早教机器人工业设计。该合同第11条“雇佣约定”: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双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对方技术人员,并且也不得劝说诱使他们终止与对方的雇佣关系,如有违反本条限制,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此雇员在违反此规定上一年度薪资的十倍。2016年12月,双方委托设计合同履行完毕。2018年5月,拙雅公司设计总监曾某提出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2018年8月,曾某到智童公司任职,职位亦为设计总监。曾某在拙雅公司主要从事工业产品设计,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入职智童公司后主要从事AI幼教平台策划。拙雅公司向法院起诉称,智童公司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内聘用了拙雅公司技术人员,违反了合同第11条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判令智童公司向拙雅公司赔偿被聘用人员曾某离职上一年度的薪资金额的十倍120万元。
裁判结果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闽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智童公司赔偿拙雅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智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2020)闽民终109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驳回拙雅公司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智童公司聘用曾某是否违反案涉《工业设计委托协议》第11条关于“在合同生效日起三年内,双方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对方技术人员,并且也不得劝说诱使他们终止与对方的雇佣关系”的约定。智童公司认为聘用对方技术人员指的是“在职技术人员”,拙雅公司认为应指“在职及离职的技术人员”,双方对该条款的理解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第一,从该条款使用的词句及条款整体看,“对方公司的技术人员”在没有加上是否在职的限定词的情况下,通常应理解为在职技术人员,联系后半句“并且也不得劝说诱使他们终止与对方的雇佣关系”,根据语法习惯“他们”的指代对象应与上半句出现的“对方公司的技术人员”相同,只有指代对象是在职技术人员的情况下才存在劝说终止雇佣关系的情形。第二,从合同目的看,拙雅公司表示,约定该条款目的是为了防止因交易对方的不当行为而导致己方技术人员的不正常流失。劳动力合理流动是市场竞争的必然要求,在既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又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应当维护劳动者正当就业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由于拙雅公司与曾某之间没有竞业限制的约定,如果按照拙雅公司所主张的将合同条款中的“技术人员”扩张解释为包括离职技术人员,就会出现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约定离职竞业限制及获得相应竞业限制补偿的情况下,因用人单位与他人的约定而受到就业上的限制,又得不到补偿的不公平现象,阻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第三,从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看,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曾某从拙雅公司辞职非因智童公司劝说诱使所致,辞职3个月后方被智童公司聘用;曾某在拙雅公司从事的业务与其辞职后在智童公司从事的业务并不相同,也不存在利用其所掌握的拙雅公司的商业秘密的情形。智童公司没有劝说诱使拙雅公司在职技术人员终止与拙雅公司的雇佣关系,也没有与其恶意串通规避合同约定,智童公司聘用拙雅公司已经辞职的技术人员的行为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对合同中实际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条款在进行目的解释时,应符合保护商业秘密与防止不正当竞争之目的,尊重与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智童公司既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诱使拙雅公司技术人员辞职,也未利用拙雅公司辞职技术人员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亦没有与其恶意串通规避合同约定,智童公司聘用拙雅公司已经辞职的技术人员的行为,不应认定其违反合同中关于“不得直接或间接聘用对方技术人员”的约定,不构成违约。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广东某拉链公司诉厦门某服饰公司、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台湾地区居民黄某某作为保证人之一,自愿在保证文书上签字,承诺对厦门某服饰公司向广东某拉链公司清偿所有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因厦门某服饰公司没有按期清偿货款,广东某拉链公司向法院申请对该服饰公司、黄某某及其他保证人进行诉前保全,并申请对黄某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同时向法院提交了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诉前保全申请的担保。随后,广东某拉链公司向法院正式起诉,要求厦门某服饰公司支付拖欠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裁判结果
关于广东某拉链公司申请限制黄某某出境问题,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认为,鉴于案涉纠纷事实较为清楚、黄某某所应承担的担保责任较为清晰、临近春节黄某某有近期出境风险,而且申请人已就此提供了充分担保等情况,遂依法限制黄某某出境。
该案正式起诉立案后,厦门某服饰公司和案外人等提供相应担保,申请解除对黄某某的限制出境措施。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认为,厦门某服饰公司等提供的担保已达到广东某拉链公司申请保全标的额,足以保障后者的权益,遂依法解除了对黄某某的限制出境措施。
典型意义
限制出境措施是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不准其出境。但同时,人民法院对于适用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一直持审慎态度,这也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中,其第4条明确要求依法慎用限制出境措施。
本案中,黄某某是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限制其出境,符合法律规定。在厦门某服饰公司、案外人等提供充分有效财产担保,请求解除对黄某某限制出境措施的情况下,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申请人权益实现已有可靠保障、黄某某个人生活需要等因素,依法解除对黄某某限制出境措施,同样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体现出善意、文明、审慎适用限制措施的理念,最大限度降低了对台湾同胞、台湾企业正常生活、经营的不利影响。
福清市人民法院:陈某某盗窃、抢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某系台湾地区居民。2020年7月至8月,陈某某经事先策划后多次使用撬棍等工具撬动某珠宝店门窗,欲进入店内偷取金器,但均因无法撬开而未得逞。2020年8月12日,陈某某经事先策划,到另一珠宝店,以购买金器为由,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将郑某某拿出供其挑选的黄金项链3条、黄金吊坠2个夺走,逃离现场。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抢金器价值人民币72527元。2020年8月13日,陈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扣赃物黄金项链3条、黄金吊坠2个,并发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该案立案后,陈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阶段,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经征求被告人陈某某意见后,为其指派了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庭审中,法院加强对陈某某认罪认罚自愿性、知悉性和合法性的审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未遂、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对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等因素,依法确定从宽幅度,最终判决陈某某犯盗窃罪、抢夺罪。
典型意义
2017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会同有关单位发布了多件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司法文件,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中明确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台湾当事人,应主动协调法律援助机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台湾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本案办理中,法院积极协调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陈某某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其准确了解大陆法律规定,在依法有效惩治犯罪的同时,切实保障台湾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厦门海事法院:江某某、游某康、游某丽诉李某某、某船务公司、 谢某某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台湾地区居民李某某系某货船的实际所有权人。2019年1月,李某某与大陆居民谢某某联名,以光船租赁方式将该船挂靠在某船务公司进行经营。2019年8月,受李某某雇佣、任该船船长的游某某,在工作岗位上意外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某与游某某的亲属江某某等签订一份《协议书》,承诺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70万元,并将船舶证书交予江某某等作为质押担保。之后,李某某支付10万元后返回台湾地区,剩余款项未支付。江某某等人起诉至厦门海事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某船务公司及谢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主张对该货船享有船舶优先权。
处理结果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台案件,厦门海事法院依法确定台胞陪审员阮某某参与本案审理,并依托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启动先行调解机制。在台胞陪审员阮某某的全程参与下,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分期支付赔偿款项、附条件解除船舶限制的和解方案。各方当事人随即自动履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提出要加强涉台案件办理的组织机构建设,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扩大台湾同胞参与司法工作,推动两岸司法交流,其中,第29条明确提出,选任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各地人民法院特别是涉台案件较多的人民法院开展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例如,为促进涉台矛盾纠纷化解,近年来,福建法院设立60家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以法律咨询、强化调解、司法建议和法律宣传等为主要工作内容,搭建司法与台胞之间联系沟通的桥梁;此外,选任台胞担任涉台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定期与台胞陪审员座谈、开展培训等,为其履职提供保障。
实践证明,依托台胞权益保障法官工作室和台胞陪审员机制,有利于妥善化解各类涉台纠纷,帮助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尽快摆脱讼累,维护好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36条惠台措施”的一个成功范例。
厦门海事法院: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与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2日,希腊加斯佩罗船贸有限公司(Jaspero Shiptrade S.A.,以下简称加斯佩罗公司)所有的巴拿马籍“正利洛杉矶”轮从福州市江阴港出港航行过程中触礁搁浅,船体破损造成燃油泄漏,致该海域的养殖业、海洋生态环境、渔业资源遭受损害。加斯佩罗公司在厦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遭受油污损害的905名渔民另案提起诉讼,索赔养殖设施和养殖收入损失。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后,组织莆田市秀屿区海洋与渔业局、加斯佩罗公司、渔民进行调解,促成三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加斯佩罗公司对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渔民养殖设施和养殖收入损失等进行赔偿。厦门海事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后,作出民事调解书。加斯佩罗公司已依约支付赔款。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中国海洋行政机关提起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海事法院依法由三名法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邀请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参与调解、公告案件的受理情况和调解协议的内容,同步扩大司法民主、保障促进公众对海洋环境治理的参与和推进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提高了海洋生态审判的公信力,全面提升、优化和夯实了对海洋生态的司法保护。本案的依法妥善处理,一方面使海洋行政机关及时获得合理的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的赔偿,为开展事故海域的生态环境、渔业资源修复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守护了美丽海洋;另一方面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中国海洋生态司法保护的专业化和现代化水平,向国际业界充分展示、传播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中国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和司法成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海事法院:益利船务有限公司与施某某等 光船租赁担保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施某某等人作为连带保证人与船东益利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个人担保书》,其中管辖权条款约定,担保人同意香港法院拥有排他管辖权,同时还约定并不限制船东在其他法院提起诉讼。益利船务有限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施某某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施某某以香港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一审认为,《个人担保书》有关管辖权的约定为非对称排他管辖权条款,即仅在债权人选择香港法院起诉时,香港法院享有排他管辖权,但不排除债权人选择向香港以外的其他法院起诉的权利。该条款应认定为有效。益利船务有限公司未选择香港法院起诉,而是选择厦门海事法院起诉,符合合同约定和内地法律规定。一审裁定驳回施某某的管辖权异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施某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典型意义
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是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应认定有效。非对称管辖权条款(asymmetric jurisdiction clause)允许一方(通常是债权人方)在多于一个司法管辖区内提起诉讼,但规定另一方(通常是债务人方)只可以在一个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提起诉讼。本案认定非对称管辖权条款有效,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充分尊重,符合国际商事海事交往的发展趋势和实践需求。本案的香港当事人主动选择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充分体现了对内地海事司法的信任,也彰显了海事审判服务国家对外开放,积极营造稳定、公平、透明营商环境的不断探索和进步。
厦门海事法院: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与利比里亚“GAS PRODIGY”轮船舶所有人等诉前海事请求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20年2月10日,福建省中江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江石化公司)紧急从某国进口2400吨丙烯用于制作防疫用口罩、防护服。承运船舶利比里亚籍“GAS PRODIGY”轮在福清江阴港卸货时,货泵出口焊接处出现裂纹,造成丙烯泄漏。2020年3月10日,中江石化公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GAS PRODIGY”轮,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1258.82万元的担保。
裁判结果
厦门海事法院受理海事保全申请后,快速促成中江石化公司与“GAS PRODIGY”轮船东达成和解。被申请人向中江石化公司出具保函,厦门海事法院裁定准许中江石化公司撤回诉前海事保全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疫情期间的具有涉外因素和海事保全特色的典型海事案件。海事法院从疫情防控的紧迫性出发,克服困难,仅用24小时即迅速化解纠纷,使船舶运送的防护物料顺利卸货投入生产,充实国内防疫物资供给市场,为纾解疫情期间防护物资供给紧张的困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支持,生动践行了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大局。同时,海事法院坚持防疫期间司法服务“不打烊”,充分发挥“互联网+审判”的功效,高效审理海事保全请求,在保全程序中展开调解,妥善快速解决纠纷,彰显了中国海事司法的效率与智慧,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中国海事法院的司法能力和良好形象,提升了海事审判的国际公信力,也体现了中国法院在全球疫情防控中的大国司法担当。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卢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卢某某(女)系二级智力残疾,王某某与卢某某为夫妻关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础差,王某某在婚姻生活中稍有不满,即对卢某某及其父母拳脚相加,实施家庭暴力。卢某某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并提交了公安机关的报警回执、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案件受理后,法院邀请区残联共同走访卢某某及其家人,向当事人及其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委托区残联对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等进行综合评估。经调查评估后,区残联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且受到威胁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卢某某系二级智力残疾,残联曾为其发放残疾人证。现残联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救助服务职责,以卢某某遭受家庭暴力危险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为由代卢某某提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禁止王某某对卢某某及其近亲属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某在距离卢某某工作单位200米范围内活动。
典型意义
残疾人是社会特殊困难群体,需要全社会格外关心、加倍爱护。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残疾人自身的生理缺陷,导致诉讼能力较弱,因受到威胁等原因不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是全国首例由残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较好地将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印发的《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意见》融入到司法审判实践中,既是反家暴审判的一次有益尝试,也是回应残疾人司法需求和司法服务的具体体现。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彭某某等40人诉福安市政府等四单位强制拆除行为案
基本案情
彭某某等40人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福建省福安市城北街道王基岭地块建设涉案建筑物。福建省福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福安市住建局)对彭某某等40人作出《责令拆除通知书》。彭某某等40人在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福安市住建局遂作出拆除公告,之后涉案建筑物已被拆除。彭某某等40人认为强制拆除时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政府、福安市住建局、福安市城北街道办事处、福安市公安局均有领导在场,遂以该四单位为共同被告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四被告强制拆除地上物的行为违法。宁德中院在查明福安市住建局作出被诉行政行为且未履行法定程序事实的基础上,判决确认福安市住建局的行为违法,并另行裁定驳回对其他三个行政机关的起诉。
出庭应诉情况
因本案人数众多,且涉及“两违”清理重点工作,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较深且相对复杂,宁德中院依法受理案件后,决定由分管行政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同时向四个被告发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四被告均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负责人就“两违”清理工作的政策、安置等问题阐述意见,得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旁听群众的理解与认同。出庭的福安市副市长当庭表示,将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积极化解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庭审结束后,宁德中院通过主动召开座谈会、“背靠背”协调等方式对行政争议进行协调,在协调工作确实难以进展的情形下,及时、依法作出判决,并在判后向福安市住建局发送司法建议,指出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建议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本案中,原告人数多达40人,且涉及社会公众关注的“两违”清理重点工作,宁德中院通知被诉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符合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要求。宁德中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工作,表明人民法院愿意主动接受监督,积极争取各方力量的支持,共同推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宁德中院多措并举促进案件协调化解,并就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行政执法问题发送司法建议,表明人民法院可以合理运用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卡朱米公司诉莆田市荔城区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
基本案情
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1年2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2015年3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卡朱米公司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2017年1月22日,莆田市磐龙山庄项目指挥部受荔城区政府委托与卡朱米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2017年5月15日,卡朱米公司以补偿协议显失公平为由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补偿协议。
裁判结果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补偿协议第六条约定,将搬迁补贴额预留12,104,576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卡朱米公司需开展兼并重组且兼并重组投资额需大于征迁补偿额36,182,713元,并经荔城区政府审核后,才可以取得履约保证金。如果卡朱米公司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将取消卡朱米公司履约保证金。该条款对被征收人获得搬迁费用人为附加了不平等条件,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补偿明显不合理,行政协议显失公平。遂判决撤销卡朱米公司与荔城区政府订立的补偿协议。荔城区政府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就补偿协议内容来看,卡朱米公司要获得协议约定的全部搬迁补贴额,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完成企业兼并重组;二是兼并重组投资额必须大于征迁补偿额。而实践中,实现企业的兼并重组需要有合适的被兼并对象且兼并双方需能达成合意。因此,卡朱米公司要实现上述条款的首要条件就必须依赖第三方的参与及其意思表示,而非卡朱米公司依其独立意志可以成就,这样的条件设定对于卡朱米公司权利的实现显然困难。条件中关于“投资额必须大于征迁补偿额”“如果投资额小于征迁补偿额将取消履约保证金”等设定没有考虑到卡朱米公司投资的实际状况以及实践中投资额到位的各种可能性,没有对投资额到位作出合理的安排,简单规定投资额一旦小于约定就取消履约保证金,对于卡朱米公司而言显然过于苛刻。从补偿协议履约保证金设定的金额来看,补偿协议中约定的搬迁补贴额为27,173,083元,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为12,104,576元,约占搬迁补贴额的45%,如此巨额的履约保证金对于卡朱米公司也是极为不公平的。因此,补偿协议为卡朱米公司获得合法合理的搬迁补贴额附加了不平等的条件,违反了合同所应遵循的公平、平等的基本原则。一审判决据此认定补偿协议存在不公平的情形,依法撤销补偿协议,于法有据。荔城区政府可在与卡朱米公司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原则重新就补偿安置达成协议。二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
如何在契约自由与公法监管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是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难点。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的订立过程中,应秉持公平公正、“禁止不当联结”等原则,合理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与相对人展开平等协商,达到既实现公共治理,又有效保护和实现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本案中,获得拆迁补偿属于被征收人的法定权利,其与被征收人是否完成投资额等义务之间没有合理关联。涉案行政协议的订立,虽在形式上符合平等协商的要求,但因行政机关利用其强势地位为协议相对人设定明显不对等的条件或者义务,实质上并不具有合意基础,违反了“禁止不当联结”原则。因此,针对协议相对人提出行政协议存在显失公平情形之主张,人民法院除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是否属于合意进行审查外,还应当适用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标准对是否存在“不当联结”进行判断。经审查认定存在显失公平或者不当联结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协议相对人主张撤销行政协议的诉讼请求。
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打造司法服务“三明标准”,助力司法服务高质运行
近年来,三明中院以构建诉讼服务标准体系为引领,以标准化专业技术为支撑,全面升级诉讼服务建设,精心打造高质量现代化司法服务“三明标准”。2021年10月,三明中院试点项目从全国七批729个标准化试点中脱颖而出,入选全国第一批13个试点典型案例,系全国法院系统、福建省唯一入选案例。
高标准强布局,优化健全运行机制
构建司法服务标准体系。成立司法服务中心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具有独立编制的司法服务中心,建立完善涵盖司法服务的通用基础标准14项、服务提供标准57项、服务管理标准47项、岗位工作标准23项,共141项标准的中级人民法院现代化司法服务标准体系。
打造司法服务平台。按照国家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要求,推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号对外”机制,建成了线下人工、线上网络、移动APP、智能自助与12368热线“五位一体”的大平台,将原有10大功能优化提升为32项服务,各项服务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精准推送。
建立健全考评责任制。构建“宏观到中心、中观到岗位、微观到人员”的三级管理指标体系,制定《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和《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办法(试行)》。自主研发上线“三明法院业绩评价系统”,实行司法服务质效评估,创建标准化服务清单,开设“标准化服务微信平台”,实现了全市法院同标准遵行。
高品质重体验,满足群众司法需求
优化窗口服务。建成2000余平方米的全省面积最大、功能最全的司法服务中心和24小时自助司法服务中心,将所有司法服务集中到中心办理,使人民群众享受到平等、同质、高效的司法服务。窗口还推行延时、预约、上门、跨域等便民服务,开设涉台、涉侨、涉军等特色服务,顺应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司法需求。
拓展线上服务。将咨询、引导、立案、送达、保全、评估等服务向线上拓展,嵌入“e三明”APP“法院”专区。试点以来,年均提供12368热线服务从1230次提升至2430次;线上立案、线上调解、电子送达、网络拍卖、电子缴费等各类线上服务事项实现零的突破并逐年提升;全程网办事项占比30%以上,当日办结率80%,移动微法院应用率97%,网上办、一次办等事项占比达99%。
提升服务质效。进一步精简服务流程环节,一窗办理到位率、反映事项办结率接近100%。满意率评价事项清单化,投诉举报渠道畅通,群众满意率达99%。试点以来,中心服务事项翻倍,但窗口人员仍稳定在16名,工作效率翻倍。无纸化及线上办理占比逐步上升,全市法院年均可为当事人节约成本上千万元,为法院节约成本上百万元。
高成效树品牌,全力打造示范典型
不断推进理论研究。2015年以来,三明中院完成全国法院重大课题即《司法辅助工作标准化问题研究》并获优秀奖,编著《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理论与实践》专著。总结试点经验所形成的《人民法院诉讼服务标准化研究》获评第17届中国标准化论坛福建分论坛优秀论文一等奖。2021年5月29日,三明中院受邀到浙江嘉兴参加最高法院举办的研讨会并就司法服务体系“三明标准”作交流发言。
持续完善标准研制。基于试点经验主导研制了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流程标准规范》,以及省地方标准即《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服务中心运行规范》《福建省人民法院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建设运行规范》。编制了三明法院少年司法、执行服务、送达服务等标准十余项,持续完善各项服务指南、手册。
着力做好示范推广。最高人民法院向各地推广司法服务“三明标准”。2019年6月13日,三明中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作经验交流。2020年12月,获批全省法院诉讼服务标准化建设示范基地。目前累计接待考察180余批次1900余人次。全省法院已按标准化新建改建并运行的司法服务中心有50余家。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构建全区在线纠纷化解网络,打造诉非联动解纷新模式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诉源减量工程,充分运用自主研发的“好厝边”(闽南方言“好邻居”之意)在线诉前解纷平台,构建诉讼前有效疏导和分流矛盾纠纷新机制,探索形成共治保障、智治支撑、数治管控“三治融合”的全领域、全业务、全流程诉非联动解纷新平台。2019年以来新收诉讼案件逐渐下降,扭转收案年均增长近20%的态势,诉源治理成效初显。
一、共治保障,全领域线上联动一链通办
由区委政法委牵头建立翔安区诉非联动中心,形成1个区级中心、5个镇街分中心、N个调解组织的“1+5+N”多元解纷网络,促使48%的纠纷化解在诉前,实现源头减量。一是纠纷分拣。突破部门信息壁垒,畅通全区32家联动单位,构建全区在线纠纷化解网络,集中受理、登记、分流纠纷。整合全区调解力量,建立调解人才智库,汇集人民调解员、律师、公证员、基层社区工作者等调解力量,构建道路交通、物业、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专业化调解平台,形成层次丰富、各有专长的多元解纷体系。目前登记在册调解员136人,构建纠纷“筛查过滤网”和“中转分流战”,由调解统筹员根据纠纷属地、类型,制定纠纷化解个性化的“私人定制”,线上一键委派调解员。提供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功能,电子卷宗材料同步流转至调解员,由调解员异地登录系统,运用电子卷宗进行无纸化调解。二是联调联动。纠纷化解“关口”前移,联动单位主动提前介入矛盾纠纷化解,发挥基层司法所、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调解前沿阵地,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一线、消除在萌芽。对单家单位无法化解的纠纷,组成线上调解组,由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纠纷化解。联合区司法局、工商联等五家单位成立涉企纠纷诉非联动工作室,依托商会设立联络点辐射辖区所有企业,优化涉企纠纷诉非衔接调处机制,涉企工作室调处纠纷86件。三是成果固定。建立线上法官工作室,法官在线靠前指导调解,调解成功后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一键申请转在线司法确认,法官通过移动微法院向当事人电子送达司法确认裁定书,共办理在线司法确认407件。做好未化解纠纷转为诉讼案件的衔接工作,诉前调解过程全程留痕、一键可查。
二、智治支撑,全业务指尖解纷一步到位
打造“指尖解纷”新模式,平台涵盖在线调解、集约送达、司法确认、电子卷宗应用、解纷流程管理等功能,不断完善用户体验,满足当事人便捷多元的解纷需求。一是支持多元在线解纷形式。平台支持远程视频同时、分时调解和异步调解,便利当事人随时随地参与调解,开展在线调解152场。引入公证机构、鉴定机构、律师服务等平台,婚姻家事纠纷可对接妇联、关工委、社区等组织,嵌入心理干预、冷静期、财产申报和家事调查等多种手段,完善家事案件心理辅导干预、婚姻冷静期、案后回访等制度。二是提供便捷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在线申请立案、保全申请、材料上传、在线缴费退费、实时查询纠纷解决进度、在线申请开具生效证明及在线监督等多项业务,采取问卷点选的方式采集案情,自动生成格式化起诉状,有效解决部分当事人撰写诉状困难等问题。办理在线立案859件,在线立案率24.55%,实现网上胜诉退费257万余元,自助生成生效证明161份。三是嵌入生动普法宣传内容。平台提供诉讼风险智能评估功能,自动生成诉讼费用预估和风险评估报告,帮助当事人识别和避免常见诉讼风险。平台实时播放展示最新法律资讯和新闻动态、普法实例、法律法规,提供链接可切入中国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网、法律法规查询系统,可进行常用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检索,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自助法律服务。
三、数治管控,全流程风险预警一网可视
平台嵌入“数助决策”应用,深度挖掘司法数据资源,依托“数助决策”实践基地,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全程管理、精准指导。一是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推进“好厝边”平台与综治信息、信访、网格服务平台的数据融通,打通“好厝边”平台与法院内部司法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壁垒,对无法在诉前化解的纠纷,诉前形成的数据资料生成诉前调查报告,直接导入诉讼阶段,促使纠纷在正式立案后,平均庭审时间缩短三分之一,平均审理时间同比减少32.57%,有效提高当庭宣判率。二是流程监管,智能评估。构建基于司法大数据的诉前解纷评估体系,明确各环节的办理标准,将各项制度性文件直接转化为平台信息节点,实现解纷流程动态监管,形成工作数据进行电子化绩效管理,将诉非联动纠纷化解作为综治考评重要内容。三是社会管控,源头预警。加强大数据分析运用,全方位预警不稳定信息,形成风险全息感知、超前响应、精准处置,为政府诉源治理、综治维稳提供预警预判提供支撑。建立常态化矛盾纠纷分析发布机制,对矛盾高发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研判,定期形成分析报告,向党委政府提出社会治理的对策建议,实现风险防控源头化,助力决策科学化、解纷精准化、服务高效化。
福清市人民法院宏路法庭:三个“一体”打造交通事故案件专业化法庭
福建省福清市现有人口139万,近年来年均交通事故警情数在2.1万件以上,需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5000多件,其中有10%左右进入诉讼程序。福清市人民法院坚持从本地和本院实际出发,坚持人民法庭专业化发展方向,1997年即在市交警大队所在地宏路法庭探索交通事故案件集中审理,多年来持续推进并不断完善,着力形成“民刑一体、审执一体、诉非一体”的专业化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福清模式”,取得良好效果。2018年以来,共处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1669件、刑事案件175件,执行案件262件,调处诉前纠纷400多件,呈现服判息诉上升、执行案件下降的良好态势,先后荣获“福建省十佳法庭”“全省法院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福建省级青年文明号”等称号,受到人民群众广泛好评。
第一,探索“民刑一体”专业化审判模式。集中受理全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相关追偿权纠纷、保险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同时受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指引》,自主研发交通事故案件赔偿金额计算软件,对受害人死亡、残疾、多方侵权责任分配及垫付款扣减等赔偿事项实现自动化计算,并创新裁判文书附表损害赔偿金额明细。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积极引导受害人提起刑附民赔偿,促成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由同一法官审理。细化规范交通肇事罪量刑,将民事赔偿情况作为量刑酌定情节,统筹推进民事赔偿调解工作,保障受害方得到及时充分赔偿,交通肇事刑附民案件赔偿到位率明显提升,2018年以来受害人受偿到位5000多万元。定期召开审判研讨会,研析新类型交通事故案件裁判观点,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二,建立“审执一体”专业化工作机制。科学统筹力量,成立工作协调专班,制定《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执行协调工作指引》,对全市交通事故民事、刑事、执行纠纷直接立案,指定专门团队办理。加强流程管控,落实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要求,制定《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执行流程管控实施办法》,积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全面实行独任制审理。引导当事人诉前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由市交警大队在事故调查初期即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联合市法律援助中心为交通肇事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代理诉讼,解决鉴定难、送达难、开庭难等问题。加大救助力度,积极引入保险公司执行保险救助和专项基金救助,2018年以来为46名特困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金127.8万元。与市残联开展党建结对共建活动,建立联动救助机制,为8名因交通事故致残受害人发放残疾辅助器具、残疾补助,帮助解决就业。
第三,打造“诉非一体”专业化服务平台。加强诉前多元调解,在法庭内设立交通事故调解中心,组建由法官、保险业授权代表、人民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等组成的专业化、多元化调解团队,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加强源头诉非联动,联合市公安局、司法局、保险业协会等单位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重大突发交通事故共同处理机制。制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计算攻略》,定期指派法官到市交警大队开展集中法律培训,依托“道路交通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和微信平台,为群众提供在线咨询、调解等一站式服务。加强法治宣传引导,不定期开展巡回审判,常态化深入社区、学校、运输企业等开展普法宣传活动。选取典型案例在法庭立案大厅、候审大厅、公告栏展示,以及在驾驶培训学校、市交警大队驾考场所张贴、播放。借助法院官方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加大线上普法力度,拓宽普法覆盖面。
安溪县人民法院官桥法庭:聚力打造“三创”工作法,激发“小法庭”发挥“大能量”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官桥法庭位于安溪县铁观音茶乡,下辖两个乡镇,人口近17万,地处闽南金三角厦漳泉交界处,红色资源多、文化遗产多、茶商民企多,法庭准确把握传统与现代交融的“地利”,队伍年轻化与专业化的“人和”,聚力打造“党建创先、服务创优、管理创新”的“三创”工作法,不断提升司法服务品质,充分激发“小法庭”发挥“大能量”,深受群众广泛好评,荣获全省先进人民法庭、全省人民满意的好法庭等称号,“三创”工作法被人民法院报、央广网、福建日报等媒体深度报道。
一、党建创先,聚力强基赋能
一是“党建+巡回审判”。坚持把党支部建在法庭上,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学习宣传党史教育课,参观红色革命基地,树牢为民初心。近2年来针对辖区城镇化建设发展中易发多发的安置补偿、相邻权纠纷等情况,依托“茶乡巡回审判”,选取100余件典型案件深入村居院落、田间地头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定分止争。二是“党建+专业化建设”。设立“党员法官工作室”,组建2个审判专业团队,配足配强法官助理、书记员、法警等辅助力量,形成业务互补、能力互衬、年龄梯次合理的法庭队伍。强化“教、学、练、战”实务锻炼,弘扬“精、严、实”工作作风,全面提升履职能力。探索推行“速裁+要素化”审判模式,对系列案件多案同审、多案联审,提升审判质效。2020年以来发出表格式、要素化裁判文书533份,2020年法官人均结案350件,2021年法官人均结案370件。三是“党建+诉源治理”。成立“党员法治宣讲团”,以民法典宣讲为重点开展司法“六进”活动55场,引导群众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纠纷。结合地域特色,将李光地家规家训、地方文化传统等元素融入诉源治理工作。近2年来诉前分流化解婚姻家庭、相邻权、民间借贷等纠纷229件,弘扬团结和睦、诚信守法的茶乡法治文化。
二、优化机制,发力提档升级
一是诉讼服务更便捷。聚焦“一站式”建设,配备两个高清直播科技法庭,安装庭审语音智能转化系统,采用跨域“立案+调解”双驱模式,通过“移动微法院”、在线调解平台等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诉讼服务,全面落实“免开生效证明”“在线胜诉退费”等便民举措。自疫情以来实现跨域立案378件、线上调解92件、网上开庭106件、电子送达464件次,通过微信、支付宝为当事人办理收退诉讼费1163笔。二是营商环境更优化。在全省率先设立“司法服务民营企业工作室”,通过常态化赴企业走访调研、提供“法律门诊”服务、发放《新冠疫情下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及建议》小册子、及时发送司法建议等,帮助企业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三是多元共治更高效。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多元调解格局,积极参与基层治理,通过组织辖区人民陪审员、调解员、网格员、镇村干部旁听庭审、定期培训等,提升合力化解矛盾纠纷水平。2020年以来案件调撤率达56.9%,着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三、创新管理,蓄力法魂廉韵
一是建立法庭队伍激励关怀机制。落实安溪县法院党组《关于进一步激励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十项措施》,开展“双导师帮带”“跟班先进找差距”强化素能行动,配备“悦读空间”、健身房、乒乓球室、篮球场,组织读书会、辩论赛、运动会等活动,丰富干警文体生活。先后选派4名青年干警、1名硕士法官驻庭锻炼,优先提拔任用有法庭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让法庭成为干警成长成才的基地。二是探索建立符合法庭工作特点的专门考核体系。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适当降低办案数量的考核占比,单独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基层诉源治理、法治乡村建设、开展巡回审判、指导人民调解等司法延伸职能考核指标,提高考核权重占比。强化考核结果在评优评先、职级晋升等方面综合运用,激发法庭干警扎根法庭干事创业积极性。三是厚植法庭廉洁文化内涵。把安溪铁观音茶叶“纯、雅、礼、和”精神内涵和廉政元素,融入法庭大楼装修装饰,精心打造“廉政文化墙”“榜样宣传栏”“清廉池”等文化长廊。以“廉政周例会+”为抓手,开设“庭长廉政课堂”,开展“谈心察廉”和警示教育活动,营造筑牢廉洁司法氛围和思想防线。
责任编辑:罗晓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