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警因公牺牲将获赔20万元 上半年理赔工作启动
福州新闻网8月13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程明)公安民警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被评定为烈士或者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保险公司给予死亡保险金20万元。昨天上午,福建省公安厅与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举行“福建省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协议”签订仪式,同时启动上半年理赔工作。
据了解,2014年11月,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印发通知,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由中央财政保障,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确定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和提供保险理赔服务工作。该项目由公安部作为投保人,为全国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公安民警(不含公安现役部队),投保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金盾一号公安民警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自2015年1月1日零时起执行,保险期间一年。保险项目采取“统一承保、属地服务”的模式承保,由中国人寿总公司与公安部签署“总对总”合作协议,北京分公司负责出单和统筹理赔工作,各省分公司与当地公安厅签署服务协议,各级公司负责与当地的公安机关对接日常服务工作。
福建省公安厅与中国人寿福建省分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联合制定了《福建省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协议》,明确被保险人为福建省内在职在编人民警察(含事业单位和行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不含公安现役部队人员),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被评定为烈士或者被确认为因公牺牲的,保险公司给予死亡保险金人民币20万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被确认为病故的,保险公司给予病故保险金10万元;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负伤,被认定为因公(因战)致残的,保险公司给予因公(因战)残疾保险金1.5万元至27万元;被保险人享有特定重大疾病保险、指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24小时家庭电话医生等增值保障。
据悉,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公安民警有400多人光荣牺牲,近万人英勇负伤,上千人积劳成疾病故,公安队伍是和平时期流血最多、伤亡最大的一支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