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泽中检察长向省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作工作报告

30.01.2015  21:06
 


福建检察网1月月30日讯(贺华锋 摄影:冯勇青)

        2015年1月30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泽中向大会作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对2014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及成效进行了全面汇报。报告的内容非常翔实,各类数据和图表比较多,现将其中的要点摘录如下:


2014年主要工作


    2014年,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全会部署和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紧紧围绕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司法办案、改革创新、过硬队伍建设,持续提升检察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坚定方向,围绕中心,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更新司法理念。 适应福建发展新情况、新要求,引导检察人员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提供司法保障。

服务经济发展。 制定《关于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的意见》,批捕走私、制假售假、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1857人,起诉4011人。批捕职务侵占、挪用公司资金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218人,起诉397人。查办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背后职务犯罪106件131人。

促进生态保护。 共批捕盗伐滥伐林木、环境污染、非法占用耕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530人,起诉1529人。开展查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职务犯罪99件140人。总结“补植复绿”做法,推广恢复性司法理念,全国人大代表专题视察我省生态检察工作,予以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我省生态检察做法在全国检察机关推介。



二、忠诚履职,强化监督,推进法治福建平安福建建设


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责。 全年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35381人,起诉61322人。建立健全冤假错案防范纠正机制,审查技术性证据6096件,纠正瑕疵证据107份,排除非法证据12份。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2282人,比升38.55%;办理刑事和解案件723件,对4416人依法不起诉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罚,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严肃查办、积极预防职务犯罪。 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171件1567人,人数比升8.14%。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案件82件,查办处级以上干部79人,比升33.9%,其中厅局级9人。根据高检院指定管辖,立案侦查省外部级干部2人。开展查办行贿犯罪专项工作,立案侦查行贿犯罪152人,比升12.6%。加强追逃追赃工作,追缴赃款赃物计7000余万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53人,成功劝返2名潜逃境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加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立案侦查渎职失职犯罪302人,比升19.84%。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推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专题报告制度,剖析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特点、发展趋势,提出防治对策。向发案单位和相关部门提出防控风险、完善制度的建议710件。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政府大宗采购的必经程序,受理查询55679次。加强预防警示教育基地建设,开展警示教育宣传活动5326场次,在电视台、视频网站、动车、公交等平台展播廉政公益海报和预防微电影。

强化诉讼活动法律监督。 追加逮捕1419人,追加起诉993人;提出纠正意见1203件次,提出抗诉172件,法院已再审改判、发回重审65件。建成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1404家行政执法机关接入,全年共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375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1056人。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监督收监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85人,其中原厅级职务犯罪罪犯2人,原处级职务犯罪罪犯39人;专项清理法院判处实刑后未收押服刑罪犯,监督收押执行186人。办理民事行政申请监督案件3337件,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163件,对违法执行活动和审判人员诉讼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1346件。查处虚假诉讼案件58件。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背后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292人、司法人员102人。



三、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积极回应社会和民生保障关切


依法打击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 批捕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嫌疑人1131人,起诉1243人。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挂牌督办,批捕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药劣药等犯罪嫌疑人119人,起诉412人。

着力查办侵害民利的职务犯罪。 立案侦查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职务犯罪823件1097人,占案件总数的70.3%。查办专项补贴资金管理背后职务犯罪163件218人,查办骗取国家农机补贴资金案件92件138人,涉案资金8000余万元。

切实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加强人权司法保护,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建议获采纳333件。加强检察长接待、下访巡访、巡回检察工作,受理群众控告、申诉29560件,办理国家赔偿案件29件,对225名确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提供国家司法救助。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专人办理、分案起诉、合适成年人到场等做法,共起诉1503件2491人;推行亲情会见、犯罪记录封存、设立管护帮教基地等制度,帮助涉案未成年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矫正帮教,监督纠正社区矫正不当405件。



四、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积极推进司法改革和工作创新


推进司法改革。 中央确定我省作为第二批司法改革试点单位。开展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四项改革,研究制定全省检察机关改革试点方案,细化5个方面25项具体任务,启动试点准备工作。

探索检察改革。 推进涉法涉诉信访、人民监督员和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运用网上举报和远程视频接访。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三级检察机关同步运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案件程序性信息实时查询、法律文书和重大案件信息互联网公开以及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网上办理。加强检察机关门户网站建设,开通微博、微信和新闻客户端,及时发布检察工作信息。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 福州市检察院积极推进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办案。厦门市检察机关建立全国首个涉台案件检察室集中办理全市涉台案件。漳州市检察院探索检察机关代表公益提起民事诉讼案件。泉州市检察机关探索与台湾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调查取证司法协作。三明市检察院对符合条件的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查逮捕。莆田市检察机关定期深入乡镇街道开展联合接访、带案下访,把涉检信访化解在基层。南平市检察院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常态化监督机制。龙岩市检察院在林区、矿区建立生态恢复补偿实践基地。宁德市检察院建立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全制度。



五、固本强基,从严治检,深入推进“两提升五过硬


突出理想信念教育抓思想。 以党建带队建,开展“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政”专题教育,深化“1263”党建工作机制,推行院领导讲党课、检察论坛、青年读书社、道德讲堂等学习机制,促进知行合一,在司法办案和工作中讲亲和、立公信。

突出问题导向正作风。 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改进作风。扎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逐项落实整改任务,坚持不懈整肃四风,强学风、正文风、转会风、严检风。推动治理802项问题;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12人。

突出能力建设提素质。 深入推进大规模教育培训,创新检校合作、网络培训、实训练兵、业务练赛、专题研讨等形式,培训检察人员3284人次。加大专家型人才培养力度,2名干警被评为全国检察业务专家,5名干警在全国检察机关业务竞赛中荣获“十佳”、“业务标兵”等称号。

突出制度保障强监督。 强化“一把手”监督,落实“两个责任”坚守“三条底线”,实行“四项谈心谈话”制度。

通过深化“两提升五过硬”建设,进一步激发了全省检察机关活力。 2014年,全省检察机关有167个集体和个人获得省级以上表彰,涌现出全国模范检察官刘龙清等一批先进典型。省检察院被推荐为全国精神文明单位。



2015年主要任务

一、努力服务加快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全面有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三、严格规范司法行为。

四、扎实推进改革和创新。

五、大力加强过硬队伍建设。


在新的一年里,全省检察机关将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和高检院的领导下,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落实各项部署和任务,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为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2013年和2014年审查逮捕、起诉工作情况对比

 

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罪名分布情况表

 

 

审查逮捕

审查起诉

 

占比(%)

占比(%)

合计

35381

 

61322

 

危害国家安全罪

15

0.0424

5

0.008

危害公共安全罪

1716

4.85

15214

24.85

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1857

5.25

4011

6.54

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

7250

20.49

10139

16.53

侵犯财产罪

13831

39.09

15880

25.90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9976

28.20

14742

24.04

危害国防利益罪

0

0

8

0.013

贪污贿赂罪

627

1.77

1097

1.79

渎职罪

109

0.31

226

0.37

 

 

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


贪污贿赂罪名分布情况



渎职侵权罪名分布情况

 

 


  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表

  立案数 大案数 要案数 挽回经济损失
  同 比(+%) 同比(+%) 同比(+%) 万元 同比(+%)
合计 1567 8.14 899 16.91 79 33.9 28437 161.6
反贪污贿赂 1265 5.68 815 13.35 74 32.14 26825 164.2
反渎职侵权 302 19.84 84 68 5 66.67 1612 123.8



诉讼监督工作情况

刑事诉讼监督工作情况表

 

已判决(人)

不满三年

三年以上不满十年

十年以上

监督立案

697

594

86

17

追加逮捕

725

574

132

19

追加起诉

883

741

128

14

 

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情况表

提出抗诉

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虚假诉讼

同比(+%)

原审裁判改变率(%)

同比(+%)

同 比(+%)

法院采纳率(%)

同比(+%)

同比(+%)

101

119.57

81.03

16

62

-20.51

66.13

26.1

58

314.3







​        检察工作报告中有很多法律专业名词和术语,为了让代表们轻松读报告,省检察院在此次报告之后特别附加了《有关用语说明》,对报告中的法律专业名词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了详细说明,这是本次检察工作报告的一大亮点。



有关用语说明



1.  赃证移交 :是指刑事案件中赃款、赃物、证物的移送。


2. 补植复绿 :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破坏森林资源案件过程中,督促案件当事人采取承担劳务、亲友代植等方法,补植补种相应面积的林木,恢复森林生态功能。


3. 恢复性司法理念 :2002年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中提出的。是指通过对话协商的方式让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和解,促使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除双方冲突,获得被害方和社会的谅解与接纳,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秩序。


4. 修复补偿机制 :是指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司法机关督促、责令犯罪嫌疑人通过补种树木、治理污染、填埋恢复等方法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或者缴纳治污费用、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犯罪嫌疑人履行情况,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5. 生态公益诉讼 :是指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以及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害生态环境或有侵害危险的案件,相关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没有或者无法提起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以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的保护。


6.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是指被害人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也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 督促和支持起诉 :督促起诉是指国有单位或监管部门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检察机关督促有关国有单位或监管部门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起诉是指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不特定多数人的民事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通过民事诉讼可以获得救济,检察机关支持受损害的个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8. 两抢一盗 :是指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抢劫、抢夺和盗窃犯罪。  

9. 技术性证据 :是指诉讼活动中案件承办部门为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依法委托鉴定人或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方法,收集、鉴别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包括法医学检验鉴定、文件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司法会计鉴定、音视频检验鉴定、电子证据、心理测试等。


10. 排除非法证据 :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中发现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发现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1. 检调对接 :是指为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对于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先行调解,根据调解情况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息诉。


12. 非羁押诉讼 :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无争议,可能判处缓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罚金刑罚的案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前提下,采取不羁押的方式进行侦查、起诉和交付法庭审判。


13. 刑事和解 :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中,对于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案件,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不批捕、不起诉,或者建议人民法院从宽处理。


14. 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福州、厦门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期限为二年。


15.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是指为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检察机关运用计算机技术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形成了完整的查询信息数据库和统一查询信息平台。


16.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是指依托省政务网和云计算平台,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框架下实现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行政处罚案件网上排查、涉嫌犯罪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


17. 刑事执行检察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统称。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负责对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变更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二是负责对公安机关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以及超期羁押监督、久押不决案件清理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三是负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四是负责对刑罚执行中发生的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


18. 再审检察建议 :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一种法律监督方式。


19. 虚假诉讼 :是指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


20. 羁押必要性审查 :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之后,检察机关仍应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继续羁押的,督促有关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1. 巡回检察 :是指检察机关派出检察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到辖区内各乡镇、社区或者开发区、实验区,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开展法制宣传和犯罪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22. 国家司法救助 :是指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3. 分案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在不妨碍查清案件事实和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分案起诉有利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好地进行教育、感化和挽救。


24. 合适成年人 :是指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如果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不能到场,可以由其所在学校、村居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人员担任合适成年人,代为行使监护人职责,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25. 犯罪记录封存 :是指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罪犯,司法机关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查询的除外。


26.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是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总体要求组织开发,适用于全国检察业务工作,融业务办理、管理、统计于一体,在各级人民检察院互联互通,及时、全面、实时、动态地交换数据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27. 生态恢复补偿实践基地 :是指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联合在矿区、山场划定一定区域作为生态恢复补偿责任主体的协议履行地,开展生态恢复及水土保持工作,发挥基地的示范带动作用。同时,如果违法犯罪行为人无法在被破坏的原地进行生态恢复和水土流失治理的,可在该基地开展补植复绿。


28. 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全制度 :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赔偿意愿和能力,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不合理,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未能及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预先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全款或提供有效的可变现财产担保,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依法酌情从宽处罚的机制。


29. 两提升五过硬”建设 :即提升检察工作亲和力,提升检察工作公信力;建设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队伍。


30. 检察人才六项重点工程 :201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检察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提出检察人才队伍建设六项重点工程,即高层次专门人才铸才工程;基层检察院聚才工程;青年检察官育才工程;西部和贫困地区检察院扶才工程;检察人才素质提升优才工程;急需紧缺专门人才引才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