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7.10.2017  18:07
  今天,记者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20项具体措施,构筑“”“”政商关系,防控企业风险,更好地服务企业发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和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指导意见》规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源头预防化解,实行诉前委派调解,落实诉中委托调解,开展邀请协助调解,合力预防化解企业纠纷。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应发挥仲裁以及行业协会在多元解决企业纠纷中的作用,并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在当地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建立商事调解室、专业调解室等,完善行业调解平台,主动参与企业间的矛盾纠纷调处或接受法院委派、委托、邀请开展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企业间的矛盾纠纷。

  《指导意见》强调,强化保障措施,全力提升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效。加强巡回法庭建设,对具有典型意义或适合在巡回法庭开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在巡回法庭开庭,并由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邀请企业家及相关人员旁听庭审,以案释法。同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民商事审判部门和同级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确定具体联络员,专门负责案件委派、委托、邀请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巡回审判事宜。构建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强化对企业和企业家的服务保障职能。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