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福建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省建设

08.06.2014  10:38
  7日,国家海洋局发布了《进一步支持福建海洋经济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若干意见》,从6个方面出台16条措施,支持福建深入实施海洋强省和生态省战略,增强引领示范效应。

  海洋资源综合开发管理方面: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五个用海”的原则下,将福建作为全国简化用海审批程序试点省份;支持深入推进海域海岛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简化审批程序,下放有关审批权限到省一级;鼓励和支持福建建设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对福建省的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海域海岛海岸带整治修复及保护等项目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海洋科技创新及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建设方面:积极推进闽台重要海洋生物资源高值化开发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尽快让项目成果服务于海峡两岸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加大对国家海岛研究中心建设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福建虚拟海洋研究院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创建福建海洋科学家协会;支持福建省“数字海洋”节点建设和运行,提高海洋综合信息服务能力。

  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建设方面:推动建立支持福建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中央补助资金支持引导性,加大对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

  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先行先试方面:支持和指导福建编制和实施台湾海峡海洋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总体规划、福建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福建省海洋生态红线等;加大对福建已建和拟建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建设资金投入,争取更多项目进入国家投资计划;支持将福建列为全国开展县级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工作的试点省份,首先选择厦门、晋江和东山3个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开展划定海洋生态红线试点工作;指导和帮助福建进一步完善海洋灾害监测预警和防灾减灾体系。

  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继续支持福建海洋经济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工作,支持福建开展海洋经济调查工作;会同国家开发银行等有关金融机构,结合福建省的地区特点和产业特点,以福建省涉海企业的实际投融资需求为导向,创新金融产品,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和措施,支持福建海洋产业发展。

  海洋经济对外开放方面:支持福建参与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鼓励和支持福建设立“中国—东盟海洋合作工作机制”,推动福建与东盟国家开展全方位海洋合作。(吴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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