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变速箱屡出故障 商家退还购车款一次性补偿

15.03.2016  08:07

  福州新闻网3月15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王玉萍)昨日,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对外发布2015年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本报记者撷取部分案例,希望对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有所启示。

   汽车配件屡出问题

  商家退车责无旁贷

  2014年8月,陈先生在闽侯某品牌4S店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同年9月,因轿车变速箱发生故障,陈先生投诉要求换车,但由于不符合退换车辆条件,商家同意将车辆送至厦门检修,并为其更换变速箱。之后,陈先生又多次就车辆故障问题进行投诉,均因证据不足未能得到解决。2015年6月,该车辆变速箱再次出现问题,陈先生与商家交涉,要求退车,但商家坚持继续维修的意见,陈先生遂向闽侯县消委会祥谦分会求助。经调解,商家同意为陈先生办理退车手续,退还购车款及购置税91264元,并一次性补偿陈先生5236元,共计96500元。

  【评析】商家销售车辆的变速箱出现质量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提出退换车要求是合法的。变速箱作为车辆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经多次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已经达到“三包”规定的退换货条件,陈先生要求退车的合理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计划旅游突遇状况

  未签合同获退定金

  2015年4月2日,消费者张先生和妻子报名参加福建某旅游实业总公司组织的欧洲旅游团,定于6月16日发团,每人缴纳定金3000元,共计6000元。因家中老人住院病危,需要家人陪护,张先生5月7日与经营者联系,要求取消原定旅程,退还已缴纳的定金。经营者提出需扣除其已付给航空公司的机票定金每人1500元,共计3000元。双方因定金退还金额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5月14日,张先生向鼓楼区消委会投诉。经调解,经营者考虑到张先生家中老人住院病危的特殊情况,退还5200元。

  【评析】该案是一起由于经营者未依照相关法律,与消费者签订旅游合同而引起的消费纠纷。本案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但是未按《旅游法》规定,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形式的包价旅游合同,只是在收款收据的“交款项目”栏中注明“HWG—150617”,这与法律规定不相符。考虑到经营者在为消费者预定国际机票时已向第三方支付了相关费用,经双方协商,在扣除每人400元共计800元费用后,定金余款退还消费者。

   夸大宣传 商家理亏退款

  2015年12月,海南省曾先生在从福州寄出的某书中,看到介绍的保健品对防治老年痴呆、脑萎缩等具有极好效果,就拨打书中提供的电话,为妻子订购了一个疗程10盒的产品。当月27日,曾先生收到产品,并在当天付清货款2000元,但事后发现该产品为调节血脂的保健品,并不具有治疗脑萎缩和手脚麻木等功效,于是拨打电话要求退货,但商家以该产品是大脑高级营养品为由,予以拒绝。今年1月17日,曾先生以信函形式进行投诉,并将产品寄至市消委会。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还曾先生2000元。

  【评析】本案中,商家提供的商品与宣传内容不相符,且商家先是向消费者寄去有关保健的书籍,然后吸引消费者拨打电话购买产品,这种形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不属于严格上的广告范畴,但又隐含产品宣传内容,特别是其中涉及大量的“治疗”等字眼,这是与新《广告法》规定不相符的,因此消费者提出的商品退货诉求应当予以支持。

   装修公司无法履约

  群体投诉终获调解

  2015年6月,罗源县消委会陆续接到9名消费者投诉,称他们与福州某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约定工期、费用等相关事项,但该公司并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对房屋进行装修。与装修公司联系,对方表示由于资金链断裂,已无力继续开展后续的装修工作,但没法退还未完成的工程款项。经调解,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装修公司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向9名消费者支付未完成工程款项及赔偿31.15万元,超期未还的每日违约金按上述款项的千分之五计算,同时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相应解除。

  【评析】本案中,装修公司已提前收取消费者的预付工程款,但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装修服务,因此在装修公司暂时没有继续履约能力的情况下,消费者提出的退还未完成工程款项的诉求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