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院与省企联共同创建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4.09.2017  00:03

  中新网福州9月13日电(林玲)企业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企业经营事关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全局。日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此服务企业发展, 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营造安全稳定的法治环境和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福建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长李川对记者表示,《指导意见》的出台意义重大,是推动法制福建建设的创新性的探索。在省高院的领导下,省企联将对该项工作高度重视,让机制有效铺开,帮助更多企业化解矛盾。

   确立化解机制 服务企业发展

  《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要健全完善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及时有效化解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员问、会员和职工间、会员与非会员间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民商事纠纷案件。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的民商事案件除外),不断满足企业的多元司法需求,努力使更多企业纠纷化解在诉讼程序之外,依法支持、保障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维权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 对会员企业间的各类民商事纠纷, 认为具备调解可能和条件的, 要鼓励、引导当事人就纠纷解决先行协商, 通过特邀调解员、相关专家等的协调和帮助,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及时化解矛盾; 对坚持走诉讼渠道解决纠纷的, 要运用专业力量和专业知识,引导企业正确表达诉求和行使诉权。

  而针对诉前委派调解、诉中委托调解、邀请协助调查等程序,省市县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维权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都可在企业家的申请下介入,帮助企业家更好地处理维权纠纷。

  以诉前委派调解为例,对于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员或者与之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主动参与调节。

  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正式立案前,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且适合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预立案,并与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接,委派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同时,《指导意见》中指出,企业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应发挥仲裁以及行业协会在多元解决企业纠纷中的作用。对企业间的矛盾纠纷,对具备仲裁可能与条件的,要适时动员其走仲裁渠道解决矛盾纠纷,并支持各类行业协会在当地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建立商事调解室、专业调解室等,完善行业凋解平台,主动参与企业问的矛盾纠纷调处或接受法院委派、委托、邀请开展调解工作,妥善化解企业间的矛盾纠纷。

   强化保障措施 提升工作实效

  “注重实效是这个机制的生命。” 李川对记者表示,只有抓好落实,才能真正方便企业,推动经济发展。

  在强化保障措施方面,《指导意见》明确指出,有条件的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可以参照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巡回法庭建设标准,建设人民法院驻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巡回法庭,对具有典型意义或合适在巡回法庭开庭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选择在巡回法庭开庭,并由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邀请企业家及相关人员旁听庭审,以案释法,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宣传效果。

  同时,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民商事审判部门和同级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确定具体联络员,专门负责案件委派、委托、邀请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巡回审判事宜。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针对当地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调解队伍的状况,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案例研讨、旁听庭审等多种形式,做好对同级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相关调解人员处理争议、化解纠纷的能力水平。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对人员培训工作予以支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当地同级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要适时联合制定调解工作流程管理规范、解员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健全完善《委派(委托)调解函》、《委派(委托)调解反馈函》、《委派(委托)调解结案单》、《司法确认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样式和送达方式,以增强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提升调解的工作效率。(完)

【责任编辑: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