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
(2013年11月27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鑫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于2013年11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月18日,农业农村工委收到该议案。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领导要求,农业农村工委即刻开展对《修订草案》的初步审查工作。11月21日,黄琪玉副主任带领部分常委会委员赴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开展立法调研,听取福州市、长乐市的情况介绍。11月22日上午,农业农村工委又召开了部分委员、专家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农业农村工委对省水产研究所提出的《长乐市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范围调整可行性报告》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等政府相关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多次研究讨论。现将初审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订《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是必要的,《修订草案》基本可行
1985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海蚌资源繁殖保护管理的若干规定》。1992年,为解决长乐国际机场排污问题,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在海蚌资源增殖区和海蚌资源保护区之间设置了“机场排污区”。保护区设立二十多年来,对海蚌资源的保护和增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保护区范围选划不尽科学合理和管理相对滞后等问题。
为加快福州国际航空港扩建,急需调整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部分范围,梅花五显鼻二级渔港建设和漳港三营澳渔港扩建也需要征用保护区部分海域。同时,省水产研究所在对保护区闽江口海域的水质、底质、水文环境以及海流特征等要素进行调查后认为,该海域的海流特征阻挡了海蚌浮游幼体进入保护区,盐度等水文条件也不完全适合海蚌生长要求,不宜划入保护区。鉴于1985年选划保护区时,受当时条件所限,难以科学准确评估海流、海域环境等因素对海蚌分布的影响,确实存在将部分不适宜海蚌生长的区域划入保护区等问题。为此,在优先资源保护的前提下,统筹经济发展,修订《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是必要的,《修订草案》也基本可行。
二、对《修订草案》的修改建议
1、关于重点增殖保护区。为保护海蚌天然苗种,此次修订将海蚌主要产卵场和受精卵、浮游幼体的主要活动区域划为重点增殖保护区,应当对重点增殖保护区采取最严格的保护措施。为此,建议第九条增加“禁止携带采捕海蚌工具进入重点增殖保护区”,“禁止在重点增殖保护区进行渔业生产”等相关内容,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
2、关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未经批准在重点增殖保护区采捕海蚌的”处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不相一致,建议修改。
3、关于个别文字的修改。根据专家意见,建议将第七条和第十三条中的“体长”修改为“壳长”。
三、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1、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福州市、长乐市两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海蚌资源量急剧下降的原因,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保护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强化执法队伍,完善保护措施,严格依法管理,严厉打击滥采盗采行为,使保护区真正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2、进一步科学论证渔港选址问题。根据省水产研究所提出的《长乐市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范围调整可行性报告》,三营澳渔港扩建区域的纳潮容量对保证海蚌浮游幼体在保护区海域滞留起了重要作用,且该位置的涨、落潮流流速较小,对污染物的迁移、净化能力较弱,该湾顶海域不适宜填海造地工程。为此,建议对该渔港选址进一步科学论证,做到在资源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统筹考虑渔港建设。
3、严格执行闽江口海域的海洋功能区划。此次修订拟将闽江口原保护区约5698公顷海域调整为普通的农渔业区,此海域虽然不适合海蚌繁殖生长,但该海域的水质、水位、海流等自然条件对整个保护区影响重大。因此,应当明确将该海域的海洋功能定位为“农渔业区”,并不得随意改变,真正实现“还海于民”,促进长乐海蚌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