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05.08.2014  14:25

(2014年1月9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郁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3年11月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委员们认为,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解决福州长乐国际机场扩建以及渔港工程建设问题,同时进一步强化对海蚌资源的保护力度,适时修订《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是必要的,但草案对闽江入海口保护区5698公顷的调整理由不充分,缺乏必要性,建议作进一步的调研论证。同时,委员们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于12月11日组织部分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委员赴长乐市实地考察,召开座谈会听取长乐市人大、政府、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环保局、机场二期办和有关人大代表、专家的意见。12月19日,法工委组织召开了委员论证会和有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委、省政府法制办、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等省直有关部门以及福州市政府、长乐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省水产研究所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在此基础上,法工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12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四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保护区调整范围

委员们提出,长乐海蚌是稀缺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品牌和生态保护的价值,保护区东北部5698公顷位置与闽江河口湿地保护区相临,缩小的依据不充分,不利于海蚌资源的保护。为此,经与福州市政府、长乐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研究协调,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致函省政府办公厅重新报送保护区的面积及坐标。为此,建议修改草案第二条中涉及的闽江入海口海蚌保护区5698公顷中,除梅花五显鼻二级渔港占用保护区范围予以调整外,其他部分不作调整。

二、关于海蚌资源保护原则

有的委员提出,对海蚌资源的保护原则应该强化保护意识,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总量控制”的表述不准确,容易产生歧义。为此,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长乐海蚌资源保护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强化保护、科学育捕、持续发展的原则”。

三、关于保护区沿岸工程排污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为了处理好经济发展和资源保护的关系,必须严格控制保护区沿岸工程排污,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保护区。为此,建议增加“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污水和固体废物集中处理设施”,“保护区沿岸机场、港口、码头、海滨旅游点等,应当将排放的污水纳入城市污水设施集中处理,收集固体废弃物并运往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物、废弃物进入保护区”,作为草案修改稿的第十一条,并增加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建议将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采用严重损害海蚌资源的采捕工具和采捕方式采捕海蚌的,由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采捕的海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采捕船只”,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第二款。将草案第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进入重点增殖保护区采捕海蚌的,由长乐市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捕,没收采捕的海蚌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采捕工具、吊销采捕许可证,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采捕船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还对草案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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