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05.08.2014  14:25

(2014年3月28日在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郁成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4年1月9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修改稿对保护区范围的调整既满足了地方经济建设的需要,又合理保留了保护区面积,有利于海蚌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2月24日,法工委组织召开论证会,并进一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3月14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法制委员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对修改后的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二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中“增殖和合理采捕”是保护手段,而不是保护目的,建议删除。为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保护海蚌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长乐海蚌资源保护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关于第八条第一款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海蚌禁捕期太短,建议适当增加。根据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的意见,每年4月份大部分成体海蚌都已经有性腺,可以产卵,禁捕期可以从4月20日开始,这也与农业部设立的漳港西施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将每年4月20日至7月20日定为特护期的规定相一致。为此,建议将该款中“5月20日至7月20日”修改为“4月20日至7月20日”。

三、关于第十条第三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将该款中“福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根据委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修改稿的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在此不一一说明。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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