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贯彻落实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闽煤安监统计〔2014〕1号
各产煤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及下属煤业公司: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重新制定的《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并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有效应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做好煤矿职业卫生健康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准确掌握全省煤矿职业卫生现状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特点、规律,向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监察提供科学依据,现就我省煤矿职业卫生健康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计上报的范围
福建省境内所有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类建设项目矿井)必须按照《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详见附件)及本《通知》要求,开展煤矿职业卫生健康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统计上报以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为统计单位。
二、统计上报的方式
(一)我省煤矿职业卫生健康统计上报采用网络上报和纸质文档上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即所有煤矿企业登录“金安工程”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进行网络上报,同时填写《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基础ZWMA表)报送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煤矿直接报送到省能源集团所属各煤业公司。
(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所属各煤业公司对辖区内煤矿企业上报的《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后,填写《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MB1-ZWMB4表)上报至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能源集团公司;设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对本辖区内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进行汇总和统计分析。纸质文档分别由市、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煤业公司存档。
三、统计报送的时限
(一)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煤矿每年11月3日前通过“金安”工程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完成本年度煤矿职业卫生健康基本情况的网络上报,并完成《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基础ZWMA表)的上报工作。
(二)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所属各煤业公司于11月5日前完成本辖区《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MB1-ZWMB4表)的统计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网络上报的登录方法
各煤矿企业登录“金安”工程信息系统后,进入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子系统即可操作。“金安”工程信息系统网址: http://218.5.1.206:9001 。煤矿企业登录的用户名和密码自行下载,下载方法是:登录公共邮箱[email protected],密码:anquan666666→打开收件夹→点击文件名为“福建省煤矿企业登录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用户名及密码”的邮件→下载附件→解压缩后即可获得各煤矿企业登录“金安”工程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开展煤矿职业卫生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做到亲自抓,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到岗到人,真正把煤矿职业卫生健康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能源集团公司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煤矿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的督促检查,督促煤矿企业按《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规定的内容、时限完成统计上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指导服务,及时帮助协调解决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上报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请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省能源集团下属煤业公司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下属单位和所有煤矿企业,并认真抓好督促落实。
若煤矿企业在点击“福建省煤矿企业登录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用户名及密码”文件后,找不到本矿井的用户名及密码,或文件中的矿井名称与当前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登的名称不一致,请及时与所在地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福建煤监局统计中心联系。
联系人:吴淑芬;联系电话:0591-87526530
邮 箱: [email protected]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
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4〕60号)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9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的通知
安监总统计﹝201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予印发,即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原《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制度》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7月1日
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
统计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4年7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 录
一、总 说 明. - 9 -
二、报 表 目 录. - 11 -
三、调 查 表 式. - 12 -
(一)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 12 -
(二)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 13 -
四、主要指标解释. - 14 -
一、总 说 明
(一)统计目的。
通过及时、准确地统计职业卫生信息,掌握职业病危害及其预防控制总体情况,为职业卫生法规、政策的制定及职业卫生监管等提供科学依据。
(二)统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其中,煤矿企业指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
(三)统计内容。
年核定生产能力、从业人员数、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新发职业病病例数、累计职业病病例数、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检测点数、达标点数、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四)报送时间。
职业卫生统计为年度统计,统计期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企业每年11月5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MA表)、《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GA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MB1-ZWMB4表),11月20日前上报《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GB1-ZWGB4表),11月20日前上报《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
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报表的报送时间,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
(五)填报单位及报送方式。
职业卫生统计采用企业上报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汇总上报的形式。
1.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以煤矿为统计单位,填写《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MA表),向属地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核汇总煤矿填报信息,逐级汇总《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MB1-ZWMB4表)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编制《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煤矿可通过“煤矿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上报报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使用“煤矿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报表。
2.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统计以企业为统计单位,填写《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表》(ZWGA表),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汇总企业填报信息,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表》(ZWGB1-ZWGB4表),并编制《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司。
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可通过“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上报报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使用“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监管信息统计分析系统”网络上报报表。
(六)统计资料公布。
本统计制度汇总的数据均为内部使用,不予公布。
二、报 表 目 录
表 号 | 表 名 | 报告 期别 | 填报范围 | 报送单位 | 报送日期 及方式 | 页码 |
ZWMA表 | 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 | 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 | 每年11月5日前网络上报或手工填报 | 8 |
ZWGA表 | 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 年报 | 辖区内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 | 辖区内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 | 每年11月5日前网络上报或手工填报 | 9 |
三、调 查 表 式
(一)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填报单位: (盖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矿井类型: 登记注册类型: 年核定生产能力: 201 年 | 表 号:ZWMA表 制表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53号 有效期至:2016年 月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
甲 | 乙 | 丙 | 1 | |
一、从业人员数 | 人 | 101 |
| |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 | 人 | 102 | ||
按危害因素:接触煤尘人数 | 人 | 103 | ||
接触矽尘人数 | 人 | 104 | ||
接触噪声人数 | 人 | 105 | ||
接触高温人数 | 人 | 106 | ||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 人 | 107 | ||
三、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 人 | 108 | ||
四、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 | 个 | 109 | ||
五、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 个 | 110 | ||
六、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 人 | 111 | ||
七、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 人 | 112 | ||
八、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3 | ||
九、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4 | ||
十、检测点数 | 个 | 115 | ||
十一、达标点数 | 个 | 116 | ||
十二、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 个 | 117 | ||
十三、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 | 个 | 118 | ||
十四、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 个 | 119 | ||
十五、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 | 个 | 120 | ||
十六、新发职业病病例数 | 人 | 121 | ||
新增煤工尘肺人数: | 人 | 122 | ||
新增矽肺人数: | 人 | 123 | ||
新增噪声聋人数: | 人 | 124 | ||
新增中暑人数: | 人 | 125 | ||
新增职业中毒人数: | 人 | 126 | ||
十七、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 人 | 127 | ||
累计煤工尘肺人数: | 人 | 128 | ||
累计矽肺人数: | 人 | 129 | ||
累计噪声聋人数: | 人 | 130 | ||
累计中暑人数: | 人 | 131 | ||
累计职业中毒人数: | 人 | 132 | ||
十八、职业病危害申报 | 已申报 □ 未申报 □ | |||
十九、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 | 已培训 □ 未培训 □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1. 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从事煤炭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煤矿企业直接服务的煤炭洗选厂。
2. 本表由煤矿向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上报。
3.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4. 本报表为年报,报送时间为每年11月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或邮寄报表报送。
(二)工矿商贸企业(除煤矿)职业卫生监管情况
填报单位: (盖章) | 表 号: ZWGA表 | ||
组织机构代码: | 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 ||
登记注册类型: | 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 ||
所属行业: |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4]53号 | ||
企业规模: 201 年 | 有效期至:2016年 月 |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1 |
一、从业人员数 | 人 | 101 |
|
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 | 人 | 102 | |
按危害因素:接触粉尘人数 | 人 | 103 | |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 人 | 104 | |
接触物理因素人数 | 人 | 105 | |
接触生物因素人数 | 人 | 106 | |
三、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人数 | 人 | 107 | |
四、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 | 个 | 108 | |
五、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 | 个 | 109 | |
六、应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 人 | 110 | |
七、实际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 | 人 | 111 | |
八、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 | 人 | 112 | |
九、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 | 人 | 113 | |
十、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4 | |
按在岗状态:应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5 | |
应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6 | |
应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7 | |
十一、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8 | |
按在岗状态:实际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19 | |
实际在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20 | |
实际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人数 | 人 | 121 | |
十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 已检测 □ 未检测 □ | ||
十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 已培训 □ 未培训 □ |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报出时间:201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 1. 本表统计范围为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各类工矿商贸企业。
2. 本表由工矿商贸企业向属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
3. 本表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完成。
4. 本报表为年报,上报送时间为每年11月5日前。报送方式为网络上报或手工填写并邮寄的方式。
四、主要指标解释
1.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指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2. 矿井类型:分为井工矿和露天矿两种类型。
3. 所属行业: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所确定的行业类别进行填写。同一单位跨行业生产时,以其主要从事的生产行业(主要活动)进行填报。
主要活动确定原则如下:(1)当一个单位对外从事两种以上的经济活动时,占其单位增加值份额最大的一种活动称为主要活动;(2)如果无法用增加值确定单位的主要活动,可依据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或从业人员确定主要活动。
填写附录表1中行业类别所对应代码。
4. 登记注册类型:指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将企业划分成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类型,分类及代码见附录表2。
填写附录表2中登记注册类型类别所对应的代码。
5. 企业规模: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企业规模划分为“大型”、“中型”、“小型”和“微型”四种规模,划分标准见附录表3。直接填写不同规模类型所对应的代码即可:“大型:01”、“中型:02”、“小型:03”和“微型:04”。
其中,⑴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指标;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⑵资产总额:报告期内企业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总和。
6. 年核定生产能力:指报告期内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煤炭生产能力。
7. 从业人员数:报告期内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的从业人员平均数(包括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劳务派遣工)。
其计算采取月度平均的方式,先计算每月在岗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下述涉及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相同)。
8.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1)接触粉尘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粉尘的合计平均人数。
(2)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各种类型化学毒物的合计平均人数。
(3)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噪声、高温、非电离辐射、电离辐射等各种类型物理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4)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报告期内企业工作场所接触炭疽杆菌等各种类型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平均人数。
煤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特指报告期内接触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人数。
其中:接触煤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煤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
接触矽尘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矽尘(游离二氧化硅≥10%)的人数。如未开展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检测或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则不需填写接触矽尘人数。
接触噪声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噪声的人数。
接触高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高温的人数。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是指报告期内煤矿从业人员中实际接触化学毒物的人数。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合计与接触各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统计方式有所区别。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的统计意义在于了解企业从业人员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粉尘人数、接触化学毒物人数、接触物理性有害因素人数以及接触生物性有害因素人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例如既接触煤尘又接触噪声的1名从业人员,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1人统计。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合计可采用从业人数减去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的简单计算方式。
接触某一大类型危害因素(指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和生物性有害因素)的合计与接触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的统计方式也不同,统计方法上不能将接触某一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例如煤尘、矽尘、石棉尘等)数简单相加,同时接触多种单一类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按实际人数算,不能重复统计。
平均人数的计算方式为,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9. 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安监总煤调〔2010〕121号)等法律和制度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在其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中写明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等内容的平均人数。
计算合同告知职业病危害的平均人数时,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实施合同告知的人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10.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数: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报告期内企业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其建立了完整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平均人数。
计算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平均人数时,先计算每月在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人数,再进行月度平均计算。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建档不完整的从业人员按照未建立档案计算。
11. 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存在粉尘、化学毒物、物理性有害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总数。
煤矿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数特指煤矿存在煤尘、矽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的作业岗位总数。
作业岗位是指从业人员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作业地点。
12. 设置警示标识岗位数:指企业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报告期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等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作业岗位总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同一工作场所内多个岗位存在相同或类似职业病危害因素、设置共用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的,按照该场所内多个岗位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
例如,一个工作场所存在3个粉尘作业岗位,该场所设置了1个共用的粉尘危害警示标识,则按照3个粉尘作业点均设置了警示标识进行统计,即设置警示标识的岗位数为3个。
13. 专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专门或兼职负责职业卫生工作的管理人员中,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数。
14. 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等的要求,在报告期内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中应当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
煤矿应职业健康检查人数的计算还应符合《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煤矿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应当按照附录表4执行。
15. 实际职业健康检查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在取得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实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不包括普通健康体检。
16. 应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7. 实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8. 应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19. 实际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项目数:指报告期内煤矿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数量。
20. 应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企业应当进行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其中,应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为报告期内新增或转岗的接触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对于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煤矿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21. 实际职业卫生培训人数:指报告期内应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中,实际接受岗前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其中,实际岗前职业卫生培训人数为报告期内企业内应进行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的人数中,实际接受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的从业人员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报告期内从业人员多次参加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或因转岗等原因多次参加岗前培训的,按照1人统计。
22.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附录表5所列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填写相应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名称及代码,不包括在附录表4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直接写明有害因素的名称(参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可加页续填。
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特指,煤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矽尘(游离二氧化硅含量≥10%的粉尘)、噪声、高温和化学毒物5种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暂不统计。
23. 检测点数:指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确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周期的规定,报告期内具有国家认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作业点数的总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于选用个体采样方法进行检测的,所选定的采样对象的个数计为实测点的个数,同定点采样的实测点数合并统计;对于同时测定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1个粉尘(包括煤尘和矽尘)实测点,应按1个实测点数统计。
24. 达标点数:指报告期内具有国家认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点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满足国家规定限值要求的作业点数总和。
对于同时测定了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的1个粉尘(包括煤尘和矽尘)实测点,总粉尘和呼吸性粉尘检测结果均满足国家标准要求,才可以确定为达标,且应按1个达标点数统计。
25.新发职业病病例数:指报告期内煤矿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所列新发职业病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病例数、职业中毒病例数等。
26.累计职业病病例数: 指各煤矿从投产至本报告期末,该单位职工工作期间被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所列职业病的累计人数;可细分为尘肺病病例数、职业中毒病例数等。
27.职业病危害申报情况:指报告期内煤矿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要求申报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情况。填报时根据实际检测情况打勾选择。
28.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委托具有国家认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情况。填报时根据实际检测情况打勾选择。
29.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培训情况:指报告期内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受职业卫生培训或包含职业卫生内容的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监部门考核合格的情况。填报时根据实际培训情况打勾选择。
五、附录
表 1 工矿商贸企业行业分类和代码
统计分类 | 代码 | 名称 | 说 明 |
农业 | A01 | 农业 | 指对各种农作物的种植,包括谷物、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棉、麻、糖、烟草种植,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水果、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等。 |
A051 | 农业服务业 | 指对农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但不包括各种科学技术和专业技术服务。 | |
林业 | A02 | 林业 | 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和管护、木材和竹材采运、林产品采集。 |
A052 | 林业服务业 | 指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病虫害的防治、林地防火等各种辅助性活动。 | |
煤炭 | B06 | 煤炭开采 和洗选业 | 指对各种煤炭的开采、洗选、分级等生产活动;以及煤炭开采和洗选辅助活动;不包括煤制品的生产和煤炭勘探活动。 |
石油和天然气 | B07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指对天然原油、液态或气态天然气的开采,对煤矿瓦斯气(煤层气)的开采;为运输目的所进行的天然气液化和从天然气田气体中生产液化烃的活动,对含沥青的页岩或油母页岩矿的开采,以及对焦油沙矿进行的同类作业。 |
B112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辅助活动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有关辅助活动。 | |
石化 | C251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指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 |
C252 | 炼焦 | 指主要从硬煤和褐煤中生产焦炭、干馏炭及煤焦油或沥青等副产品的炼焦炉的操作活动。 | |
金属 | B08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指铁矿采选,锰矿、铬矿采选,以及钒矿等钢铁工业黑色金属辅助原料矿的采矿、选矿活动;矿物采选的辅助活动。 |
B09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指对常用有色金属矿、贵金属矿,以及稀有稀土金属矿的开采、选矿活动。 | |
C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指炼铁,炼钢,黑色金属铸造,钢压延加工,铁合金冶炼。 | |
C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指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 | |
C33 | 金属制品业 | 指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金属工具制造,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搪瓷制品制造,金属制日用品制造,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
非金属 | B102 | 化学矿开采 | 指对化学矿和肥料矿物的开采。 |
B103 | 采盐 | 指通过以海水(含沿海浅层地下卤水)为原料晒制,或以钻井汲取地下卤水,或注水溶解地下岩盐为原料,经真空蒸发干燥,以及从盐湖中采掘制成的以氯化钠为主要成分的盐产品的开采、粉碎和筛选。 | |
B109 |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石棉、云母矿采选,石墨、滑石采选,宝石、玉石采选,金刚石、天然磨料及其他未列明非金属矿采选。 | |
化工 | C26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指基础化学原料制造,肥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医药 | C27 | 医药制造业 | 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建材 | B101 | 土砂石开采 | 指石灰石、石膏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建筑装饰用石开采,耐火土石开采,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C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 指木材加工,人造板制造,木制品制造,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 |
C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指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玻璃制造,玻璃制品制造,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陶瓷制品制造,耐火材料制品制造,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 | |
轻工 | C13 | 农副食品加工业 | 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 |
C14 | 食品制造业 | 指焙烤食品制造,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方便食品制造,乳制品制造,罐头食品制造,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与其他食品制造。 | |
C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指酒精、白酒、啤酒及其专用麦芽、黄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的生产,饮料制造;以及对毛茶或半成品原料茶进行筛分、轧切、风选、干燥、匀堆、拼配等精制加工茶叶的生产活动。 | |
C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指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服饰制造。 | |
C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 指皮革鞣制加工、皮革制品制造、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制鞋业。 | |
C21 | 家具制造业 | 指用木材、金属、塑料、竹、藤等材料制作的,具有坐卧、凭倚、储藏、间隔等功能,可用于住宅、旅馆、办公室、学校、餐馆、医院、剧场、公园、船舰、飞机、机动车等任何场所的各种家具的制造。 | |
C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指纸浆制造,造纸,纸制品制造。 | |
C231 | 印刷 | 指书、报刊印刷,本册印制,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 | |
C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指文教办公用品制造,乐器制造,工艺美术品制造,体育用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 |
C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指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化纤浆粕制造,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 | |
C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指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 | |
机械 | C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指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金属加工机械制造,物料搬运设备制造,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烘炉、风机、衡器、包装等设备制造,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 |
C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指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设备制造,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纺织、服装和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和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农、林、牧、渔专用机械制造,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制造,环保、社会公共服务及其他专用设备制造。 | |
C36 | 汽车制造业 | 指汽车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载货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 |
C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指铁路运输设备制造,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船舶及相关装置制造,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摩托车制造,自行车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 | |
C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指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
C40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指通用仪器仪表制造,专用仪器仪表制造,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光学仪器及眼镜制造,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 | |
电子 | C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指计算机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视听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件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纺织 | C17 | 纺织业 | 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核工业 | C253 | 核燃料加工 | 指从沥青铀矿或其他含铀矿石中提取铀、浓缩铀的生产,对铀金属的冶炼、加工,以及其他放射性元素、同位素标记、核反应堆燃料元件的制造,还包括与核燃料加工有关的核废物处置活动。 |
C413 | 核辐射加工 | 指核技术与同位素技术的应用,由核辐照站利用核技术对原有产品改良、改变性质并使其增值的加工活动。 | |
D4413 | 核力发电 | 指利用核反应堆中重核裂变所释放出的热能转换成电能的生产活动。 | |
电力 | D4411 | 火力发电 | 指利用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燃料燃烧产生的热能,通过火电动力装置转换成电能的生产活动。 |
D4412 | 水力发电 | 指通过建设水电站将水能转换成电能的生产活动。 | |
D4414 | 风力发电 |
| |
D4415 | 太阳能发电 |
| |
D4419 | 其他电力生产 | 指利用地热、潮汐能、温差能、波浪能、生物能及其他未列明的能源的发电活动。 | |
D442 | 电力供应 | 指利用电网出售给用户电能的输送与分配活动,以及供电局的供电活动。 | |
D443 | 热力生产和供应 | 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通过锅炉等装置生产蒸汽和热水,或外购蒸汽、热水进行供应销售、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的活动。 | |
交通 | G54 | 道路运输业 | 指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 |
G55 | 水上运输业 | 指水上旅客运输,水上货物运输,水上运输辅助活动。 | |
G56 | 航空运输业 | 指航空客货运输,通用航空服务,航空运输辅助活动。 | |
铁道 | G53 | 铁路运输业 | 指铁路旅客运输,铁路货物运输,铁路运输辅助活动。 |
水利 | N76 | 水利管理业 | 指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资源管理,天然水收集与分配,水文服务,其他水利管理业。 |
其他 | E47-E50 | 建筑业 | 指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 |
M73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指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 | |
M74 | 专业技术服务业 | 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质检技术服务,环境与生态监测,地质勘查,工程技术,其他专业技术服务业。 | |
C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指金属制品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
O80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 指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家用电器修理,其他日用产品修理业。 | |
C42 | 废弃资源 综合利用业 | 指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包括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 |
D462 | 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 指对污水污泥的处理和处置,及净化后的再利用活动。 | |
N772 | 环境治理业 | 指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放射性废物治理,其他污染治理。 | |
A03 | 畜牧业 | 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捕捉活动,包括牲畜饲养、家禽饲养、狩猎和捕捉动物和其他畜牧业。 | |
A053 | 畜牧服务业 | 指提供牲畜繁殖、圈舍清理、畜产品生产和初级加工等服务。 | |
A04 | 渔业 | 指水产养殖与水产捕捞。 | |
A054 | 渔业服务业 | 指对渔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各种支持性服务,包括鱼苗及鱼种场、水产良种场和水产增殖场等进行的活动。 | |
C16 | 烟草制品业 | 指烟叶复烤、卷烟制造与其他烟草制品制造。 | |
D45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指利用煤炭、油、燃气等能源生产燃气,或利用畜禽粪便和秸秆等农业、农村废弃物生产沼气,或外购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燃气,并进行输配,向用户销售燃气的活动,以及对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输配及使用过程中的维修和管理活动。 | |
D461 |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 | 指将天然水(地下水、地表水)经过蓄集、净化达到生活饮用水或其他用水标准,并向居民家庭、企业和其他用户供应的活动。 | |
D469 | 其他水的处理、利用与分配 | 指将海水淡化处理,达到可以使用标准的生产活动,以及对雨水、微咸水等类似水进行收集、处理和利用活动。 | |
G57 | 管道运输业 | 指通过管道对气体、液体等的运输活动。 | |
G58 | 装卸搬运和 运输代理业 | 指装卸搬运,运输代理业。 | |
G59 | 仓储业 | 指专门从事货物仓储、货物运输中转仓储,以及以仓储为主的货物送配活动,还包括以仓储为目的的收购活动。 | |
G60 | 邮政业 | 指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 | |
I63-I65 |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指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注:表1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制定。
表 2 企业注册类型代码表
代码 | 企业注册类型 | 代码 | 企业注册类型 |
110 | 国有企业 | 160 | 股份有限公司 |
120 | 集体企业 | 170 | 私营企业 |
130 | 股份合作企业 | 190 | 其他企业 |
140 | 联营企业 | 200 |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
150 | 有限责任公司 | 300 | 外商投资企业 |
注:表2参照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制定。
表 3 统计上相关行业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注:⑴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需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⑵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为准。带*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⑶表3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制定。
表 4 煤矿企业接触职业病危害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周期要求
接触有害物质 | 体检对象 | 检查周期 |
煤尘(以煤尘为主) | 在岗人员 | 2年1次 |
观察对象、Ⅰ期煤工尘肺患者 | 每年1次 | |
岩尘(以岩尘为主) | 在岗人员、观察对象、Ⅰ期矽肺患者 | |
噪声 | 在岗人员 | |
高温 | 在岗人员 | |
化学毒物 | 在岗人员 | 根据所接触的化学毒物确定检查周期 |
注:表4参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07)、《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制定。
表 5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表
一、粉尘类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FC1 | 矽尘(游离SiO 2 含量>10%) | FC2 | 煤尘(游离SiO 2 含量<10%) |
FC3 | 石墨尘 | FC4 | 炭黑尘 |
FC5 | 石棉尘 | FC6 | 滑石尘 |
FC7 | 水泥尘(游离SiO 2 含量<10%) | FC8 | 云母尘 |
FC9 | 陶瓷尘 | FC10 | 铝尘(铝、氧化铝、铝合金粉尘) |
FC11 | 电焊烟尘 | FC12 | 铸造粉尘 |
FC13 | 棉尘 | FC14 | 其他粉尘 |
二、化学毒物类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HX1 | 铅* | HX2 | 四乙基铅 |
HX3 | 其他铅化合物 | HX4 | 汞* |
HX5 | 氯化汞* | HX6 | 其他汞化合物 |
HX7 | 锰及其化合物* | HX8 | 镉及其化合物* |
HX9 | 铍及其化合物* | HX10 | 铊及其可溶性化合物* |
HX11 | 钡及其化合物 | HX12 | 五氧化二钒* |
HX13 | 钒及其他钒化合物* | HX14 | 铀及其化合物 |
HX15 | 铬及其化合物* | HX16 | 镍及其化合物(不含羰基镍)* |
HX17 | 羰基镍* | HX18 | 锑及其化合物* |
HX19 | 锡及其化合物 | HX20 | 氢氧化钠 |
HX21 | 氧化锌 | HX22 | 黄磷* |
HX23 | 磷化锌* | HX24 | 磷化铝* |
HX25 | 磷化氢(膦)* | HX26 | 其他磷化合物 |
HX27 | 氰化物(含氰化钠、氰化钾)* | HX28 | 氰化氢 |
HX29 |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不含砷化氢)* | HX30 | 砷化三氢(胂)* |
HX31 | 其他砷化合物 | HX32 | 氟化氢* |
HX33 | 氟及其他氟化合物* | HX34 | 二氧化氮* |
HX35 | 其他氮氧化合物 | HX36 | 氨气* |
HX37 | 一甲胺 | HX38 | 硝酸 |
HX39 | 氯气* | HX40 | 碳酰氯(光气)* |
HX41 | 盐酸 | HX42 | 二氯乙烷 |
HX43 | 三氯甲烷(氯仿) | HX44 | 氯乙烯* |
HX45 | 氯丙烯* | HX46 | 三氯乙烯 |
HX47 | 氯丁二烯* | HX48 | 聚氯乙烯 |
HX49 | 八氟异丁烯* | HX50 | 四氯化碳* |
HX51 | 二氯代乙炔* | HX52 | 环氧氯丙烷 (1-氯-2,3-环氧丙烷)* |
HX53 | 二氧化硫 | HX54 | 硫酸 |
HX55 | 硫化氢* | HX56 | 二硫化碳* |
HX57 | 硫酸二甲酯* | HX58 | 一氧化碳* |
HX59 | 甲醛* | HX60 | 正己烷 |
HX61 | 汽油 | HX62 | 苯* |
HX63 | 甲苯 | HX64 | 二甲苯 |
HX65 | 甲苯-2,4-二异氰酸酯(TDI)* | HX66 | 苯胺* |
HX67 | N- 甲基苯胺* | HX68 | N- 异丙基苯胺* |
HX69 | 二苯胺* | HX70 | 二甲基苯胺* |
HX71 | 联苯胺 | HX72 | 对硝基苯胺* |
HX73 | 对硝基氯苯/二硝基氯苯* | HX74 | 硝基苯* |
HX75 | 二硝基苯(全部异构体)* | HX76 | 二硝基(甲)苯* |
HX77 | 三硝基甲苯* | HX78 | 六氯苯 |
HX79 | 多氯联苯 | HX80 | 苯酚 |
HX81 | 对苯二酚 | HX82 | 五氯酚及其钠盐* |
HX83 | 多氯酚(不含五氯酚) | HX84 | 硫氯酚 |
HX85 | 甲醇 | HX86 | 乙醇 |
HX87 | 醚类化合物(不含氯甲醚) | HX88 | 氯甲醚* |
HX89 | 肼 | HX90 | 甲基肼* |
HX91 | 偏二甲基肼* | HX92 | 其他肼类化合物 |
HX93 | 丙烯腈* | HX94 | 丙烯酰胺* |
HX95 | 二甲基甲酰胺 | HX96 | 氯化萘* |
HX97 | 多氯萘 | HX98 | 醌 |
HX99 | 蒽醌 | HX100 | 吖啶 |
HX101 | 菲 | HX102 | 荧光素 |
HX103 | 荧光增白剂 | HX104 | 油彩 |
HX105 | 柴油 | HX106 | 煤油 |
HX107 | 蒽油 | HX108 | 木酚油 |
HX109 | 松节油 | HX110 | 润滑油 |
HX111 | 焦油 | HX112 | 沥青 |
HX113 | 焦炉逸散物* | HX114 | 环氧树脂 |
HX115 | 尿醛树脂 | HX116 | 酚醛树脂 |
HX117 | 对硫磷* | HX118 | 敌百虫* |
HX119 | 敌敌畏* | HX120 | 其他有机磷类农药(不含对硫磷、敌百虫、敌敌畏) |
HX121 | 氨基甲酸酯类农药 | HX122 | 拟除虫菊酯类农药 |
HX123 | 杀虫脒 | HX124 | 溴甲烷(甲基溴)* |
HX125 | 氯丙嗪 | HX126 | 氯噻嗪 |
HX127 | 酚噻嗪 | HX128 | 异丙嗪 |
HX129 | 肥皂添加剂 | HX130 | 合成清洁剂 |
HX126 | 氯噻嗪 | HX129 | 肥皂添加剂 |
HX127 | 酚噻嗪 | HX130 | 合成清洁剂 |
HX131 | 其他化学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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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理因素类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WL1 | 高温 | WL2 | 噪声 |
WL3 | 局部振动 | WL4 | 高气压 |
WL5 | 低气压 | WL6 | 高湿 |
WL7 | 射频辐射(包括微波、高频电磁场、超高频辐射) | WL8 | 红外辐射、紫外辐射和激光 |
WL9 | 电离辐射(由放射性物质或人造辐射设备产生的具有电离作用的各种射线,包括α、β、γ、X射线等) | WL10 | 工频电场 |
WL11 | 其他物理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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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物因素类 | |||
代码 | 名称 | 代码 | 名称 |
SW1 | 炭疽杆菌 | SW2 | 森林脑炎病毒 |
SW3 | 布鲁式杆菌 | SW4 | 嗜热性放线菌 |
SW5 | 伯氏疏螺旋体 | SW6 | 其他生物因素 |
注:⑴标注有“*”的为高毒和极度、高度危害化学物质。 ⑵表5参照《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工作场所有害因素 职业接触限值》(GBZ2.1-2007、GBZ2.2-2007)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