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99%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 工资与养老保险尚未变
福州新闻网7月16日讯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日前,福州市公务员局相关负责人结合福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对《条例》进行了解读。
《条例》系首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规
据悉,《条例》以第652号国务院令发布,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共10章44条,主要从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聘用合同、考核与培训、奖励和处分、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人事争议处理等方面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作出了规定。
《条例》是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有利于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符合事业单位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的人事管理制度;有利于激励人才成长,打破人才流动的体制壁垒和身份障碍,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有利于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有利于保障人才合法权益,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
福州99%的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
《条例》规定事业单位作为法人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建立人事关系,确立了双方平等人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事业单位按照《条例》规定享有实施具体人事管理的责任和权力,工作人员可以自主应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职责、享有待遇。
福州市从2003年开始开展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点工作,2004年在全市全面推开。目前,全市3600多家事业单位中,99%的单位实行了聘用制,98%的工作人员签订了聘用合同。下一步,福州市将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实现聘用制度全覆盖,全员签订聘用合同。同时,加强聘用合同日常管理,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等重点环节,做到程序规范、内容完整、填写清楚、手续完备。强化聘后考核,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订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据。
福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率达96%
《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分类设置岗位有利于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对工作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调动不同岗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
福州市从2008年开始即推行岗位管理制度,目前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完成率已达96%。下一步,福州市将在岗位管理制度全面入轨的基础上,根据工作职责变化,进一步优化不同类别、不同类型岗位的设置,规范设置程序,不断提高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加强岗位设置日常管理工作,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报备制度,建设岗位数据管理系统。通过强化岗位管理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岗位管理制度逐步成为公开招聘、竞聘上岗、考核、培训、收入分配等制度的前提和依据,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自主选聘、使用人员,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福州已形成公开招聘工作程序
《条例》规定,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福州市从2002年就开始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在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工作中建立公正机制。2005年原人事部发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后,福州市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一步规范,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招聘方案制定、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公示和聘用核准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程序,确保了公开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下一步,福州市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行为,丰富招聘手段,探索符合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提高公开招聘的科学性。
工资与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变化
《条例》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上出现了对条例某些内容的误读、误传,主要集中在工资待遇和养老保险上,认为《条例》实施之日即意味着“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制度开始变动”“事业单位人员将于7月开始参加社会保险”。就此,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已作出说明,《条例》只是对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养老制度等作出原则规定,《条例》开始施行,并不意味着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同时实施。
在工资制度方面,《条例》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面,《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指出,《条例》只是对于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还需要另行研究确定。据悉,有关部门正在按照中央部署,统筹研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问题。(福州新闻网记者 邱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