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制为绿水青山护航

14.07.2017  10:51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生态资源丰富,森林覆盖率位居全市之首,溪流流域面积全市最大,是厦门北部一座名副其实的生态之城,先后获评“国家生态区”“中国最美休闲胜地”。为保护同安生态环境的好底子,进一步为辖区生态文明建设增色添彩,同安区人民法院立足生态环境资源审判,依托“1+”司法机制,整合各方资源,最大限度保护辖区的绿水青山。

  1+1:1个合议庭+1支专家队伍

  同安法院依附行政庭组建生态环境合议庭,共有4名法官。为增强队伍专业化建设,实现专业知识的有效互补,同安法院从辖区专业鉴定机构、环境领域研究所聘任并组建了一支生态环境审判咨询专家队伍。

  “这些专家能够与同安法院生态环境合议庭法官形成有效的知识互补,在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研讨疑难专业问题、受聘担任专家辅助人等方面,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同安法院院长刘新平介绍说。

  刘某租用场所进行重金属电镀加工,在未配套建设任何污染物处理设备的情况下,对外铺设暗沟偷排电镀有毒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经环保局现场取样及监测,该加工点非法排放的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洪法官被难住了。被告人刘某提出,在生产电镀产品时,其有设置环节对污水进行处理,即把污水排入事先挖好的水池中,加碱中和沉淀并停滞一定时间后才排出外界。监测报告书的样品并非取自直接排放外环境的水,而是取自其排入水池处理前的水,致使检测结论错误。

  由于缺乏相关专业知识,洪法官对刘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无法判断真伪。庆幸的是,法院还有一个“智囊团”。向专家咨询后,洪法官得知,在该加工点缺乏混凝沉淀污泥脱水等一整套工艺的情况下,排入水池处理前的水和经处理后排放外环境的水对检测结果来说并没有实质差别。

  “有了专家的‘撑腰’,对案件的处理,我也有底气了。”洪法官笑着说。经合议庭评议,同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1+8:1个法院+8个部门

  为了更好服务辖区生态建设工作,同安法院倡导并牵头辖区国土、环保、公安、检察等8个行政、司法机关,共同构建立体、全方位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联动部门专业优势及执法职能。

  “这是同安法院继推出生态环境案件专业化审判之后,推动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刘新平告诉记者,“通过建立生态建设联动机制,能够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使之优势互补,从而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

  据了解,在联动工作中,各部门共同制定了“三三原则”,即既要做到“三个确保”:确保行政机关的执法规范、准确,确保打击违法犯罪更加准确及时,确保行政机关切实依法行政;又要坚持“三个提高”:司法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进一步提高,纠纷调解率不断提高;同时还要实现“三个明显下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明显下降,各类纠纷的发生率明显下降,越级上访事件明显下降。“有了跳一跳够得着的高标准、高要求,大家才更有动力撸起袖子好好干。”刘新平笑着说。

  “此外,立足辖区区位优势、生态优势及各联动部门的工作实际,我们还主动探索建立涉生态环境刑事案件快办快审机制、民行案件诉调对接机制、非诉行政案件快审快执机制、涉生态环境矛盾纠纷联动化解机制等7项机制,开足马力,全面加大司法保护工作力度。”刘新平介绍。

  同安区区委书记黄燕添对此评价很高:“该机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措施可行,有利于进一步整合资源,提升我区生态环境建设水平,共同建设生态同安、富美同安。

  1+N:1个案例+N个普法宣传员

  同安法院还以典型案例为支点,撬动生态普法工作,努力让N个旁听群众成为法院的宣传员,扩大生态审判的社会影响。

  近日,同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邀请辖区相关企业负责人、厦门市环保局同安分局干部40余人前来旁听。

  被告人陈某在城乡接合部租赁一简易搭盖厂房,进行电镀生产,在无手续、未配套建设防污设施的情况下,非法排放超标三十余倍重金属污染物的废水。经审理,同安法院当庭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案说法,就污染环境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进行剖析和宣讲,让相关企业从该案吸取经验教训,守法绿色经营。这种方式虽然简单,但也最直接。”承办法官郭坎告诉记者。

  厦门一生物科技公司的负责人王先生旁听庭审后感受颇丰:“这样的活动对于我们来说很有必要,也很及时。企业必须肩负起对社会的责任,努力做到绿色生产经营。只有谋求‘金山银山’的同时兼顾‘绿水青山’,才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获得更长远的发展和更持久可观的效益。

  同安法院坚持以案件为切入点进行普法宣传,主要考虑的是“用户体验”。这些旁听人员一般是相关环保法律的“潜在用户”,让他们观摩庭审,提前感受法律的威严,进而成为身体力行的普法宣传员——既能绿色合法生产从自身做起,又能促进形成相关产业的良好风气,主动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