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 为青山绿水定制“护身符”

10.07.2017  21:48
  2016年,福建省被列入全国第一批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厦门市提出了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的战略,生态优势在厦门市的核心竞争力构成中更加突出。对此,厦门法院因应时变,主动作为,充分把握当前生态审判的形势发展要求,积极发挥审判职能,推动厦门生态司法实现新发展。

  统筹协调 推进生态审判集约化运行

  “2016年5月,厦门中院成立了民事审判第六庭,其中一项职能就是生态环境案件审判。民六庭成立后,积极发挥全市生态审判的统筹作用,强化法院上下级之间和对外与环保等部门横向统一协调行动,发挥对中院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和对基层法院统筹指导的职能。” 厦门中院民六庭负责人叶炳坤向记者介绍,

  厦门中院建立了全市生态审判联络员制度,在各区法院、中院相关部门设立生态联络员,负责承担各自单位、部门的生态审判信息收集、调研指导以及生态舆情上传下达,建立实时化、全覆盖的生态审判信息网络,逐步形成全市生态审判工作的集中统筹态势,为生态审判要素集约化奠定扎实基础。

  叶炳坤向记者透露,厦门各区法院按中院的部署和要求,正积极探索和推进生态审判集约化机制建设。海沧区法院设立了生态环境审判专门合议庭,承担审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的有关案件,提升了生态审判专门化水平。2017年,经福建省高院同意,同安区法院被确定为厦门辖区基层法院受理一审生态案件的相对集中管辖法院。

  强化履职 维护生态案件民生权益

  “守住绿水青山就是守住了金山银山”——如今,生态环保的理念在福建厦门已经深入人心,加大对环保的司法助力已成为厦门法院的重要职能。在生态案件审判中,厦门法院将打击、严惩损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维护生态案件中的民生权益作为审判重点,为青山绿水筑起司法屏障。

  张某是厦门一家污水处理公司的专职工作人员,擅自将集水池排放阀门打开直接排放废水。经环境监察部门检测,水样重金属污染物均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案发后,张某被依法提起公诉。同安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铬、镍等重金属污染物工业废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针对小电镀厂污染水环境犯罪频发的情况,同安区法院同样加大刑罚力度。刘某在同安区莲花镇先后两次租用场所进行重金属电镀加工,未配套废水处理设施,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经采样监测,其排放的含重金属污染物远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同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针对这类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污染环境的刑事案件,我们进行集中宣判,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起到了震慑效果。”同安法院副院长刘辉煌说。

  创新机制 扩大生态审判工作成效

  为了推进生态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厦门中院整合多方资源,凝聚社会力量,以最大的广度和深度确保生态保护工作取得实效。

  “我们首先实现了生态保护司法与行政对接,与检察院、公安局、环保局建立了联席会议机制、联络员制度、重大案件联动执法制度、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制度以及信息共享机制。”叶炳坤介绍。

  厦门中院还积极探索建立生态修复司法机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真诚悔罪并对所破坏的环境积极采取修复整改措施的,在量刑上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康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承租的林地平整并浇铸水泥混凝土地面,建设驾校培训场,造成林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海沧法院审理认为,康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达16余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在该案审理中,康某铲除路面并恢复部分植被,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康某被判处缓刑。

  完善专家参与审判辅助机制也是厦门中院创新生态审判工作的一项内容。“我们聘请高校环境专家就生态侵权案件中的专业问题进行论证、建言,弥补生态审判知识储备不足问题。引入专家陪审制度,从生态相关领域挑选具有专家资格的技术人员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叶炳坤告诉记者。

  走进集美的坂头森林,这里群山环绕、树木葱郁、四季长春,为保护好厦门市这块“绿肺”,集美法院不断探索生态司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村居搭建了涉生态环境纠纷“一站式”调处机制,在林区设立林区法官制度,定期坐班,将生态多元化调解延伸到林业站、环境监测站等,建立健全覆盖市、区、乡镇、村居的生态环境调解组织网络,做好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障工作。

  延伸职能 确保生态保护全程不留白

  为了加强生态审判,厦门中院还注重延伸司法职能,提升生态审判实效。“针对生态审理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深入分析生态环境资源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薄弱环节,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防范和堵塞生态环境治理的漏洞,跟踪并通报司法建议落实情况。对尚未形成环保诉讼的污染问题,及时向有关方面发出法律意见,提醒行政干预,及时管控环境损失,减少诉讼。”叶炳坤介绍。

  厦门法院还加强判后服务,开展判后回访,关注污染企业的整改情况,引导其完善环保措施,转变生产方式,实现绿色生产,推进复绿补种,实现修复性生态司法,对生态审判中发现的典型违法行政行为发出司法建议。

  与此同时,厦门法院还强化环保宣传,通过开展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不断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环境资源保护等的法治宣传教育。“我们结合审判实际,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生态案件进行集中宣判,组织企业旁听,并进行网络同步直播,收到良好的宣传效果。举办‘保护濒危野生动植物’主题法院开放日活动,形成生态资源保护、人人有责的宣传效应。”叶炳坤透露。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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