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护航供给侧改革的厦门路径

13.07.2017  10:33
  加快推进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将过剩产能、低效无效主体推出去,优化企业内外部环境,有效释放被无效占用的资源,提升配置流动性,形成效率全面提高的新格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全国破产审判先进集体”和被确定为“全国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方式改革试点法院”后,积极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223机制”即“构建完善两项机制、建设两支队伍、强化三项工作”为抓手,不断开拓思路、破解难题,推动破产审判工作取得新成效。

  完善机制 破解审判难题

  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涉及的事项多、周期长、影响面广、问题复杂、矛盾尖锐,需要取得党委和政府等相关部门的支持,协调推进府院协作,完善破产审判外部支持机制,才能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程序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市场退出机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我院先后与市政府建立企业破产和信贷风险处置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积极与市政府及金融办、国资委等部门沟通,实现破产审判府院对接的定期化、常态化。”厦门中院民六庭负责人叶炳坤向记者介绍,“该机制在一系列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中,通过法院与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进行情况通报,在协同步调、统一认识、解决问题上发挥了有益作用。特别是在一些涉及行政事项较多的破产案件中,通过这一机制提请政府召集相关行政机关召开个案协调会,指定具体对接机关、明确各部门对案件审判的协助要求,收到了良好的成效。

  在“无产可破”“无产可清”的案件审判中,破产清算费用及职工安置补偿等是长期困扰破产审判的难题。为加快僵尸企业、问题企业的清理,厦门中院积极谋出路、想办法,在市政府的支持下,与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企业破产援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政府从财政资金中拨付专款,设立企业破产援助资金,推动案件审判进程、打破审判瓶颈。

  在不断优化破产审判外部环境的同时,厦门中院也向内发力、准确着力,探索以建立破产审判管理机制谋改善,提升破产审判质效。针对破产案件流程长、事项多、专业性强、管理难、不透明等问题,先后制定企业破产案件审理工作规范、与管理人相关事项的工作规范和选定其他中介机构工作规范、加强立案、审判与执行协调配合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指导文件,规范破产审判流程审批管理和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委托工作,对破产案件的立审衔接、执转破案件的立审执衔接等专门作出规定,做到利益焦点处置透明、破产程序衔接顺畅,实现破产审判中各项工作的规范化。

  “我们正努力实现破产案件内部管理的项目化、流程管理的信息化和审判全程的透明化。目前,已草拟制定破产案件绩效考核制度。同时,正研究将破产程序中法官和管理人各项工作流程具体分解和细化为若干子项目,明确各子项目的完成时限和目标要求,建立破产案件子项目管理体系,实现对破产审判流程的实时、规范管控。在运用信息手段提高破产审判透明度方面,正在逐步探索建立债权申报与确认原则公开公示制度、推广管理人利用最高人民法院破产审判信息平台进行网络债权申报、召开网络债权人会议、网络表决等也在探索过程之中。”叶炳坤向记者透露。

  固本强基 提升实战能力

  随着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转型升级、去库存去产能压力的逐步加大,部分企业遭遇经营困难、丧失支付能力、资不抵债等问题突出。厦门中院从2016年5月30日以来的一年间,共受理企业破产、强制清算案件61件,审结34件,案件的受理数、审结数均达前十年案件数总和的两倍,审判压力也陡然增加。

  厦门中院立足厦门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破产审判实际,迎难而上,紧抓人才建设不放松,在全市两级法院逐步培养建立了一支由专门的合议庭或法官负责破产审判的专业队伍。

  “中院民六庭先后涌现了‘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全国模范法官’‘全国破产审判先进个人’‘全省民商事审判先进个人’等先进典型,成立半年即被评选为全市‘青年文明号’。”厦门中院民六庭法官王池介绍。

  “我们通过加强学习调研培养专业人才,夯实基础,目前,已派出法官参加‘中国企业破产法论坛’‘亚洲破产改革论坛’‘国际破产司法论坛’及‘国际破产大会’等国内、国际交流活动。”叶炳坤告诉记者,“而且,我们积极参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转破’指导意见的调研和草拟工作,并负责省高院组织的《企业信贷风险防范与破产审判实务指导》一书中破产部分主要内容的编写工作。预重整审判方法也被省高院列入2017年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可以说,已经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占据破产理论和实践研究高地。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管理、处分、清算、重组与和解方案的拟定和执行等具体事务,其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核心作用。因此,管理人能否依法公正履职,直接决定着破产程序能否公平、高效地推进。厦门中院近年来始终坚持以加强管理人队伍建设为着力点,确保破产程序合法合规,促进破产审判公平高效。

  继2015年在全省率先制定市级破产清算管理人名册后,厦门中院推动成立全省首家、全国第四家市级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指导管理人协会编制全国首份《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对破产案件中管理人的各项工作作出明确指引;编制全省首份《企业破产案件有关管理人工作的规范(试行)》,对个案审理中的管理人指定、更换、报酬确定和日常工作中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与更新、管理人履职评价与分级等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实现对破产管理人各项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据悉,《厦门市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目前已经被多地管理人引用作为从事破产管理工作的依据,在全国破产领域产生了积极影响。

  “厦门中院对管理人队伍和业务建设十分重视,先后召开了‘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成立暨《厦门市破产案件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发布大会’‘第一届厦门破产法研讨会’,与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共同主办、邀请国内破产法知名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就‘破产管理人地位、作用、风险与建设’主题进行探讨,并指导管理人协会建立管理人履职评分体系,定期举办管理人业务培训,针对破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建立业务交流沙龙等活动,使管理人协会充分发挥自律、学习和交流的作用。”厦门市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会长、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王平律师对此给予了积极评价。

  创新引领 锻造特色品牌

  面对近年来涉诉案件数量多、标的额高的局面,厦门中院一方面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对一定时期内受理的大量涉诉企业进行统计分析,建立重点企业台账,提前进行风险预判,及时做好风险应对预案,提升破产审判预判应对能力。另一方面,厘清思路,创新方法,针对破产企业资产、债务不同特点,不断推进“一企一策”工作,强化“执转破”、企业重整和破产清算简易审等三类案件审理,总结、宣传破产审判、“预重整”审判方法和执转破工作机制,扩大厦门市破产审判工作的影响力,引起广泛的关注。

  我国企业破产法虽已实施10年,但社会公众对企业破产理解程度十分有限,甚至有所误解——“宁可枝头抱香死,不能进入破产中”。针对这一情况,厦门中院多方式多渠道宣传推广破产法,提升社会各界对企业破产的认知度,及时发布破产审判工作信息、案例,组织审判人员到律师协会、校园论坛、企业协会等宣讲培训破产法律知识等等。同时,将具有示范效应、指导意义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作为提高破产审判能力、提升破产审判业绩的着力点,及时总结类型化审判经验。截至目前,厦门中院已先后受理、审结了全省首例台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破产清算案、首例危险品物流企业破产重整案、首例执行转破产案件、首例退市公司破产重整案、首例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企业集团破产重整案等具有指导意义的破产案件。

  “2016年下半年,在上级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我院先行先试,在全省率先开展执转破工作,通过编制工作意见实现执行转破产案件审查、受理的规范化。目前,已先后将两级法院262件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将涉及6家企业的176件执行案件转入预审查,为全省法院“执转破”工作提供可资借鉴的先行经验。”厦门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林凯介绍。

  “通过“执转破”机制,我们仅用半年时间就完成恩科电子多年在执行中难以实现的资产处置工作,依法清偿债务、注销债务人企业主体。以一个破产案件化解了42件涉案金额高达2亿余元的长期无法执结的案件,一次性消除了执行中各种矛盾纠纷和隐患。而且本案中,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公司股东占款问题,我们及时指导管理人提起诉讼,追索股东欠款,切实保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叶炳坤告诉记者。

  为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厦门中院推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和简易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立案审查时对案件进行繁简识别和分流,对“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和资产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破产清算和公司强制清算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有效提升破产、清算案件的审判效率。一年来审结的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有一半以上通过简易清算程序在3个月内审结,仅用4个月即完成一家轻资产企业的破产清算程序,实施成效显著。

  除了以“判死”促进企业规范退出市场外,厦门中院也注重发挥破产程序“救生”的功能。在夏新电子、厦门四海建设、厦门海洋集团、厦门琪顺运输等公司实现成功重整的实践经验上,厦门中院加大对重整案件的审理力度,探索、运用预重整等破产重整法律手段,维护尚有发展、存续空间的困境企业存续机会,力争实现债权人和困境企业“共赢”。

  厦门泰成集团公司及其投资的子公司共计12家,均因集团对外投资失利,引发银行大规模收缩信贷,造成现金流匮乏,形成主副业巨额亏损。但鉴于泰成系企业在闽西南地区从业时间较久,商誉良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具备重整价值,在省高院的支持下,厦门中院在国内首次依据“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管辖原则,集中受理涉及三地市12家企业的泰成集团公司破产重整案。有效避免这些企业因分别进入破产程序、分散在各地审理给债权人利益造成的损害,降低了债权人的成本。而且,为确保程序进展顺利,在管理人选定过程中,厦门中院首次采用了联合管理人模式,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共同组成管理人履行工作职责,使得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企业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环境中经营,提高了企业重整的可行性,为陷入债务危机的企业提供了生存空间。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