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高山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农民工讨薪纠纷

26.05.2017  05:50

一、基本案件情况

去年11月初,林某(化名)经朋友介绍到陈某(化名)的石材加工厂务工,从事石材加工与石材安装工作,口头约定月薪7500元。去年年关将至之时,陈某却未按照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林某工资,并一直拖欠林某工资至今未还。林某不满,遂找到高山司法所,希望能帮忙要回其被陈某拖欠的工资款。

二、调处争议点

林某认为,自己和陈某有口头约定,自己也实际在陈某的石材厂从事石材加工与安装工作,陈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足额的工资款。陈某认为,林某在其石材加工厂打工的一年多时间里,陈某自己也曾向林某多次预支几笔工资款,因每次预支款项并无记账或者书面签字,导致经济结算混乱不清。

三、调处方案

农民工讨薪难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热点,充分发挥司法所调解职能,全力化解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高山司法所义不容辞的责任。受案当日,高山司法所当即介入调查,立即联系对方当事人陈某到场接受询问。经询问了解,高山司法所专职调解员得出案件焦点—如何确定工资款数额结算问题。次日,专职调解员约谈双方详细询问案情。调解员依据《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及双方当时的口头约定进行面对面协调,晓以利害,希望陈某能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支付林某工资款。经过一番思想疏导与口头劝说,林某出于自己在财物管理方面的不当,终于承认自己也应负一定的责任。

四、调解结果

为积极促成拖欠方明确给付期限和款项,快速化解纠纷,第三日,高山司法所专职调解员再次召集双方进行“圆桌协谈”,调解员居中调停,当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各让一步,由陈某一次性支付给林某工资款4500元人民币,并于调解协议达成的当日,在专职调解员的见证下,当场付清全款。

至此,一起农民工讨薪纠纷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五、案例点评

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农民工讨薪纠纷时:

一要多关注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尽力帮其讨回所欠工资款。 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受文化教育程度通常不高,一旦权益受到伤害,容易采取简单粗暴的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因而常常引发次生违法犯罪行为。本案处理的前提,在于密切关注农民工群体的法律权益,用平和文明的调解技巧尽力消除双方当事人的思想隔阂,为案情的下步调处铺垫了牢固的思想基础。

二要快速消化案情抓准案件争议的焦点。 谈起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如果偏听一方,极易产生案情判断的错误和盲目。本案中,专职调解员能够兼听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在双方均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互动调解,这样容易切入案情,抓准双方对案件的心理看法和法理接受程度,因而更有利于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三要趁热打铁,快速达成调解协议。 当调解工作进程发展到一定阶段,趁热的那一把推动力是调解成功的至重玄关。本案中,经过调解前期的心理预热过程,案件尽在运筹帷幄之中。当调解员发现一方愿意承担人情道义性赔偿的心理流露,证明时机已经成熟,最终促成调解工作水到渠成:双方各让一步,由陈某一次性支付给林某工资款4500元人民币,并于调解协议达成的当日,在专职调解员的见证下,当场付清全款,可谓调解成功且圆满。

简言之,人民调解工作重在过程,功在结果。能否善于运用调处技巧化解民间纠纷,是基层司法所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能否取得调解硕果的关键所在。基层调解工作者,应当不断汲取调解经验,丰富自身的调解知识,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还原其应有的法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