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锦斗镇成功调解一起土地纠纷

08.06.2017  09:30

十七年前的一次土地使用权转让,却引发了难以调和的矛盾,让年逾七旬的老太怼上了原本关系和睦的两位邻居。近日,锦斗司法所、锦斗镇纪委联合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有效化解了耄耋老人的后顾之忧。

原告”徐某清现年71岁,被告王某阳现年46岁、王某文现年54岁,三人同系锦溪村村民。17年前徐某清,丈夫不幸去世,考虑到女儿已出嫁,自己无力耕种所承包的5份田地,经商议,徐某清将自己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王某阳和王某添,三方约定:转让期限为20年,相应的税费、提留也转由王某阳和王某添向村委会交纳,徐某清不收取转让期间的租金。但当时由于三方法律意识淡薄,双方既未办理承包地流转手续,也未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从而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近年,随着国家对农业的加大投入,特别是2016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全面铺开后,农民对土地的权益意识也日益提高,徐某清一方面觉得自己十余年来没有得到土地收益,很吃亏,另外一方面担心自己百年之后原承包土地被他人占用,致使自己的后代没有土地可以耕种。于是,徐某清单方终止了租约,并于2017年年初,将自己所承包的5份田地转让给同村另一位村民。徐某清的理由有如下三点:1.土地是自己承包的,权属很明确,无可争议。2.十七年来自己承包的土地没有得到收益,显失公平。3、自己承包的土地自己拥有处分权,不需要经过别人同意。

而纠纷的相对方王某阳和王某添也是大倒苦水,他们也有自己的四点理由:1.转让之初,自己也代交了几年的税费、提留。2.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精神,徐某清单方终止合同,应征求自己的同意。3.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精神,徐某清转包土地使用权,在相同条件下,自己享有优先权。4.经过这么多年,原租用的土地上已有部分种上茶叶,且已有产出,如果终止合同,损失太大。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三方之间互不相让,为此闹得不可开交,并从口舌冲突逐步演变到肢体冲突,锦斗派出所为此多次出警,及时进行了制止。

2017年5月16日,徐某清向锦斗司法所提起申诉,请求司法所介入调解,并以村干部不做为、袒护另一方当事人为理由向锦斗镇纪委反映情况。锦斗镇司法所、纪委当即成立了联合工作组,及时介入调解。

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并与三方当事人多次协商,确定了三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是徐某清一方的诉求焦点有两点:1、对原承包地进行确权。2、承包人应支付合适的承包金;二是王某阳和王某添的诉求焦点:1、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2、希望能够继续承包,愿意给付承包金。

争议焦点确定之后,工作人员以此为冲突口,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多次登门用心用情合法合情合理做好争议三方的工作:一是告知徐某清,原承包给王某阳和王某添的合同在对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有效,不能单方面解除;二是劝说徐某清将转包他人的钱款退还;三是告知王某阳和王某添,其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无异议,但十余年来徐某清个人确实未得到收益,显失公平。徐某清年事已高,于情于理,收取适当的承包金也是合理的。

历经多次现场调查、登门走访,半个多月来艰苦细致的工作见了成效,最终促成了双方意见的一致。6月6日下午,争议三方心平气和地坐到了锦斗司法所,经过近2个小时的调解,争议三方终于达成了一致性意见:土地使用权归属徐某清,争议土地由王某阳和王某添继续耕种到20年期满,王某阳和王某添一次性支付徐某清剩余3年承包金及其它损失1300元,承包期满,在相同条件下,王某阳和王某添享有承包优先权。一直悬挂在徐某清老人心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放下!

上门了解情况

 

到实地调查

 

登门走访做工作

 

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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