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03.08.2014  15:0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日前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督促用人单位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高温天气期间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高温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责令用人单位认真整改。

  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或在温度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从事《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温度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在完善防暑措施的同时,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我省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劳动者没领到高温津贴可向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潘园园 王景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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