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63项自贸创新举措属全国首创

12.04.2016  10:08
      福建人大网4月11日讯   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一周年前夕,《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颁布实施。作为福建自贸试验区的首部条例,它既突出了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的内容,又结合福建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强调闽台交流合作、海丝核心区建设的重要性。

      11日下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通气会,介绍《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简称《条例》)有关情况。《条例》已于本月1日,在福建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公布施行。

      2015年4月21日,福建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这是国内第二批的三个自由贸易试验区之一。据官方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福建自贸试验区186项重点试验任务已实施145项,正在推进41项;已落地实施创新举措160项,经国际著名评估咨询机构评估63项属全国首创;新增企业2.6万多户,增长4倍多;注册资本4000多亿元,增长5倍多。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刘朝阳表示,此次《条例》的出台,是对福建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过程中,取得先进经验和重要成果的推广总结,它形成了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体系,为福建自贸试验区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

    《条例》共十章六十五条,内容涵盖了投资开放、贸易便利、金融财税创新、闽台交流与合作、人才保障、法治环境等方面的总体制度框架,并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主导,在管理体制、综合监管等方面作出规定,总体上体现了《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的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坚持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相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规则相适应的制度和监管模式,建设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

      “福建自贸区管理体制既不同于上海,也不同于天津和广东。”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徐华介绍说,《条例》首先理顺了管理体制,规定福建自贸试验区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整体工作,研究重大问题,办事机构设在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推动落实和总结评估改革创新措施;片区管理机构是省政府派出机构,组织落实各片区试验任务。

      《条例》重点突出制度创新,一是对标国际投资贸易规则;二是对接国务院批准的总体方案和中央各部委政策文件中的政策红利;三是将事中、事后监管作为立法重中之重;四是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创新容错机制。

      就建立创新容错机制,徐华指出,自贸试验区“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但改革必然有风险,有失败的可能,“为了减免创新承受的不当压力,《条例》规定了自贸试验区建立鼓励改革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创新为导向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与其他自贸试验区相比,对台合作和海丝核心区建设是福建自贸试验区的两大特色。《条例》设专章规定闽台交流与合作。在海丝核心区方面,《条例》规定支持企业扩大对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自贸试验区加强与这些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提升贸易水平。

      而在此次立法过程中,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指导思想是立法要突出便民惠企,让企业、老百姓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看到红利得到好处。《条例》支持自贸试验区企业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将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扩展到福建全省。也就是说,福建全省老百姓有望在家门口享受到自贸试验区保税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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