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职业院校可用三成编制聘请兼职教师

22.12.2015  23:50

  新华网福州12月22日电(记者 王文清)记者从福建省教育厅了解到,福建省职业院校可将教职工编制的30%用于聘请兼职教师,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按编制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助。

  日前,福建省教育厅等部门出台了《福建省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办法》对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的条件、管理、经费投入等核心问题作了规范,力求吸引更多优秀业界人才投身职业教育。

  《办法》确定了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兼职教师除具有良好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外,还应具有5年及以上与拟聘请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级别执业资格)或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职业资格。其中高职院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级别执业资格),或技师及以上技术等级职业资格。

  兼职教师还享有一定的优惠条件,《办法》鼓励、支持兼职教师参与教学科研、专业建设、团队建设和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兼职教师参加教师职称评审;兼职教师的报酬以市场价为指导,由职业院校与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兼职教师本人双方协商确定。

  在兼职教师聘请程序上,《办法》明确兼职教师可通过对口合作企事业单位选派,由双方协商确定聘请人选,并签定选聘协议;也可面向社会聘请,经信息发布、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工作协议。

  同时,《办法》还强调职业院校应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将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同时将企业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允许中等职业学校和未实行生均定额拨款的高职院校将不超过总编制的30%用于自主聘请兼职教师,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以当地同类学校编制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予以专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