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兼职教师也吃上了“财政饭”

23.12.2015  11:54
  22日,省教育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联合印发《福建省职业院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的条件、管理、经费投入等核心问题作了规范。

  目前职业院校补充的教师大多为高校毕业生,虽有较高学历和理论素养,但实践教学能力相对薄弱。面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聘请兼职的富有实践经验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就成了强化职业教育实践教学环节,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创新职业院校用人机制的重要途径。

  “原来兼职教师的报酬都得由学校自筹经费解决,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学校聘请兼职教师的积极性。”省教育厅相关处室负责人介绍。新的《办法》明确,中等职业学校和未实行生均定额拨款的高职院校,可将不超过总编制的30%用于自主聘请兼职教师,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以当地同类学校编制内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予以专项补助。

  兼职教师的报酬以市场价为指导,由职业院校与对口合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兼职教师本人双方协商确定。

  《办法》对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作出明确规定,应具有5年及以上与拟聘请岗位相关的生产实践经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特殊情况也可聘请具有特殊技能,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和省级传承人。

  已经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的兼职教师,符合教师职称评审条件的,还可参加教师职称评审。

  《办法》强调,职业院校应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将职业院校聘请兼职教师工作纳入人事管理监督范围,建立兼职教师资源库,同时将企业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纳入企业社会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郑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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