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所有医疗机构实行阳光收费

13.10.2015  12:15

私人诊所也要明码标价

  省物价局、省卫计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须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有违反公示制度和规定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根据通知,各医疗机构应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

  通知规定,县及以上医院应在单位网站醒目位置开设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料收费网络查询平台,对外公示收费标准,并在医疗门诊、住院大厅等醒目位置设置电子触摸屏,供患者查询详细的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耗材价格。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应通过上墙或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进行公示。

  第二类疫苗接种点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疫苗中标价格、销售价格和疫苗接种服务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含私人诊所)应参照公立医院公示的内容和格式进行公示。

  各医疗机构还应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本单位的价格投诉电话,并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服务、医用耗材等价格费用清单,明确告知患者费用查询方式。(福州日报10月13日第A3版 记者 王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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