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医疗机构均应执行价格公示 实行明码标价

13.10.2015  09:07

      昨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省物价局、省卫计委近日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公示制度推进阳光收费工作的通知》,明确全省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执行价格公示制度。

   根据《通知》,各医疗机构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公示内容,对本单位提供的所有药品、医疗服务以及列入除外内容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价格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实行明码标价。各医疗机构还应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本单位的价格投诉电话,并向患者提供药品、医疗服务、医用耗材等价格费用清单,明确告知患者费用查询方式。实行价格公示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医用耗材的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在文件公布或收到文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内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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