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闽台校企合作 台湾职教证书我省适用
26.09.2015 11:04
本文来源: 人民政府
条例规定,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可以与大陆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合作,在我省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依法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单独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条例鼓励我省和台湾地区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企业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等方式给予支持。
为解决引进的台湾教师在科研课题的申请和职称评聘方面受到的限制,条例规定,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台湾同胞可以申报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台湾同胞可以受聘于相关部门任职,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的限制,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职业教育相关证书,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可以在我省适用;受聘于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院校、科研机构的台湾同胞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我省相关学科领域的科研项目。(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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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2015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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