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部省市新法规将施行 城区供电抢修1小时内到现场

26.09.2015  12:08

  福州新闻网9月2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昨日结束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或批准了4部省市新法规,其中《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办法》将于明年元旦起施行。

   城区供电抢修

   不得迟于报修一小时

  获通过的《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设置“用户权益保护”专节,明确规定:供电企业应当设立24小时服务和投诉电话,对用户的投诉,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答复用户;供电企业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城区范围内不超过1小时,农村地区不超过2小时,边远、交通不便地区不超过4小时。

  “用户权益保护”专节还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如下:因不可抗力、紧急避险,或者发现用户确有窃电行为的,供电企业可以立即中止供电并向用户说明情况;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提前7日进行公告;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用户采用购电制方式的,中止供电前予以提示;其他原因的,提前3日通知用户。

  条例明确8种行为属于窃电行为,并明确窃电量计算方式,“电耗子”将为窃电付出不菲代价。

   台湾教师

   可申请我省科研项目

  获通过的《福建省促进闽台职业教育合作条例》是全国首部和台湾地区开展职业教育合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规定,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可以与大陆的企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组织合作,在我省设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办学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条例》针对引进的台湾教师在科研课题申请和职称评聘方面受限问题作了规定,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台湾同胞可以申报评聘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申请参加职业技能等级鉴定;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台湾同胞可以受聘于相关部门任职,不受本单位现有编制的限制,聘任时不受评聘时限和岗位职数的限制;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颁发的职业教育及相关技能证书,经省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可在我省适用;受聘于从事闽台职业教育合作的院校、科研机构的台湾同胞可以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我省相关学科领域的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