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侯法院:"增殖放流" 弥补生态犯罪损害

14.09.2017  10:31

  中新网福州9月14日电(林玲)为补充天然水域中种群数量, 促进水生生物多样性,改善受损的水域生态环境。日前,在闽侯法院、检察院及渔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被告人江某前往位于闽侯县白沙镇唐举河段进行增殖放流,将自愿出资购买的33.8万尾白鲢鱼苗投入江水中。随后,闽侯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江某非法采矿一案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江某犯非法采矿罪,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被告人江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闽侯法院在办理被告人江某在闽侯县白沙镇唐举村沙滩非法采砂贩卖、破坏唐举河段流域水生态环境一案时, 经与渔政部门生态专家评估研讨决定,改变传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修复模式,探索“替代修复”模式,在全省范围内首创运用“放鱼治污”方式修复非法采矿案件中受损水生态环境的先河,切实将生态修复性司法理念推广运用到办案实践中,真正实现了刑事惩罚、环境修复、教育罪犯的“三赢”局面。(完)

【责任编辑: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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