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井“4•16”窒息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

27.06.2014  10:44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

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

长汀375井“4·16”窒息事故调查处理的批复

闽煤安监调查〔2014〕4号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6日,你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

汀375井发生一起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5956万元。受我局委托,你县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组对本起事

故进行调查,并形成了《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井“4·16”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现你县安监局《关于要求对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井“4·16”窒息事故调查报告给予批复的请示》(永安监〔2014〕21号)和《关于要求对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井“4·16”窒息事故进行行政处罚的请示》(永安监〔2014〕23号)已收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296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我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作出以下批复:

一、同意调查组对该事故原因的分析。

二、同意调查组对该事故性质的认定。

三、同意调查组对该事故责任的分析。

四、同意调查组对杨文兵、陈文定、郭辉煌、涂国琨、郭金印、郭春长、郭志勇、肖子红、郭福混等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一)杨文兵,事故当班工人,对本起事故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责任。

(二)陈文定,长汀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40风井原业主),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由长汀375井予以开除处理,并由考核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持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三)郭辉煌,长汀工区技术负责人,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由长汀375井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四)涂国琨,长汀工区安全副矿长,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由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严

肃处理。

(五)郭金印,长汀375井分管生产副矿长,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由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

作出严肃处理。

(六)郭春长,中共党员,长汀375井矿长,对本起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且迟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五条(二)项的规定给予其2013年年度收入(人民币7.2万元)30%和60%的行政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6.48万元,由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规定撤销其矿长职务,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处分,并由考核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七)郭志勇,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挂钩长汀375井安全管理员,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由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由考核发证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

(八)肖子红,中共党员,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副总监,对本起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处分,并由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九)郭福混,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对本起事故负领导责任,由永春县煤炭管理局予以通报批评。

五、同意调查组提出的对长汀375井实施行政罚款15万元,并由永春县煤管局责令长汀375井长汀工区停产整顿三个月的处理意见。对长汀375井长汀工区存在的未经批准打开密闭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意由永春县煤炭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立案查处。矿井停产整顿到期后要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4〕47号)和矿井复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复工验收,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六、同意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请你县督促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375井及有关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逐条落实好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你县应加大对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严格要求煤矿企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加大煤矿打非治违力度,严格落实煤矿密闭管理的有关规定杜绝违规打开密闭、超层越界组织生产现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和业主整合工作力度,防止一矿多业主多投资主体现象。

八、同意你县安监局的申请,对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375井及其主要负责人郭春长的行政罚款由你县安监局组织实施,罚没款按有关规定缴存。需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理的有关案件移送工作,由你县安监局负责移送。撤销和暂扣有关责任人员安全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由我局施行。

九、请你县接到本批复后,及时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落实各项处理决定,公示处理结果,并将批复落实情况及《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井“4·16”窒息事故调查调查处理批复落实情况反馈表》(附件1)于2014年7月10日前一并书面反馈至我局。

附件:1. 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

井“4·16”窒息事故调查调查处理批复落实情况

反馈表

2. 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

井“4·16”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年6月17日


附件1

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井“4·16

窒息事故调查调查处理批复落实情况反馈表

事故日期

2014年4月16日

事故类别

瓦斯事故

伤亡人数

死亡1人

事故单位

批复意见

行政罚款¥15万元。

责令停产整顿3个月。

立案查处未经批准打开密闭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

事故防范和整改其他措施。

责任人

责任人

批复意见

陈文定

永春县长汀煤矿长汀375井长汀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40风井原业主)

由长汀煤矿予以开除处理,并由考核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持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详细填写处理结果,下同

郭辉煌

长汀工区技术负责人

由长汀375井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涂国琨

长汀工区安全副矿长

由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郭春长

长汀375井矿长

行政罚款人民币6.48万元,由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规定撤销其矿长职务,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处分,并由考核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

郭金印

长汀375井分管生产副矿长

由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郭志勇

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挂钩长汀375井安全管理员

由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暂扣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肖子红

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副总监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处分,并由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郭福混

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由永春县煤炭管理局予以通报批评。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附件2

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

长汀375井“4·16”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14年4月16日上午7时许,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井(以下简称长汀375井)长汀工区+440m风井47号煤层北巷废弃上山小井发生1起窒息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96.5956万元。受福建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委托并经永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永春县安监局于2014年4月18日依法牵头召集永春县公安局、监察局、煤管局、总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同时邀请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管理组和技术组,聘请了2位煤矿相关专业的专家对本起事故进行技术性分析和鉴定。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一)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情况

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为管理型企业,成立于2004年8月,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煤炭技术服务管理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郭福混。公司持有工商营业执照(号码:350000100006621),采矿许可证(证号:C3500002010121120091892),下属共4对矿井,分别为:长汀375井、长汀390井、长汀595井和大丘垅435井。

公司设置安全总监制负责对公司下属矿井的安全管理,总监室负责人为安全副总监肖子红,下设有安监科,安监科长涂文科,配有安全管理人员5人:陈国富、王社会、郑天柱、郭瑞福,郭志勇。

(二)长汀375井基本情况

长汀375井隶属于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矿井位于永春县城北西方向293°,直距34km。行政区划属永春县下洋镇长汀村,为永春县天湖山煤矿区长汀井田南部,证照齐全合法生产矿井。2013年6月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闽)MK安许证字〔2005〕C033) ,矿井矿长为郭春长,其矿长资格证编号:MK35039007,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编号:12235050100035。矿井包括长汀工区和红旗桥工区两个生产系统,2013年末保有资源储量204.94万吨(其中红旗桥工区保有资源储量151.97万吨,长汀工区保有资源储量52.97万吨),核定生产能力为9万吨/年,服务年限为11.1年。

矿井根据两个生产系统距离比较远的特点,为便于管理,长汀工区和红旗桥工区分别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技术管理体系。其中,长汀工区负责人由郭春长兼任,红旗桥工区负责人由黄再兴担任。

(三)长汀375井长汀工区基本情况

长汀375井长汀工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开始建设,现有职工86人,其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人),特种作业人员19人,生产能力为4万吨/年。2008年10月,为淘汰落后生产力,经泉州市煤行办批准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项目改造新掘+378m平硐作为主平硐,用作运煤、运材料和设备、进风行人,利用原+440m平硐一段约200米巷道改造为回风平硐,用作回风、行人,布置有+378水平至+410水平人行通风上山,形成开采系统。新设回风井,标高+442m,并在+442m风井口设置两台型号为FBCZ-№12矿用防爆型地面抽出式主要通风机,采用中央分列式通风系统,机械抽出式全负压通风。工区改造完成后,根据要求,+440m平硐内段未利用的巷道进行了密闭,2012年+440m回风平硐共设置有MB5、MB6、MB8、MB9等四处密闭,并建立了巷道密闭管理制度和密闭管理档案,工区密闭管理责任人王清良每旬对密闭组织一次巡查。

在2013年12月6日该工区经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合格,批准开采二叠系下统童子岩组第一段第二亚段(P 1 t 1-2 )47号煤层,分+378水平及+410水平二个水平开采,设有二掘一采三个工作面,即+378(47)N1运巷掘进面、+410(47)N1回风巷掘进面、+378(47)N运巷采煤面,采用单班制作业。矿井为瓦斯、无瓦斯突出、无煤层爆炸和煤层自燃现象、地温正常的矿井。

长汀工区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由长汀375井矿长郭春长兼任工区负责人,配备了3名副矿长、1名主要技术负责人,分别是涂国琨(安全副矿长)、郭金印(生产副矿长)、陈文昌(机电副矿长)、郭辉煌(技术负责人),设置了安监科、生产技术科、调度室、机运科等安全管理部门。安监科科长黄国建,配备安全管理人4员:黄国建、涂书诏、苏金塔、郭魁厚;生产技术科科长由郭辉煌兼任,配备成员3名:王清良、陈文定、苏明福;调度室主任童俊毅,配备成员3名:梁秉文、黄应奋、张国土。

长汀工区于2014年3月28日被批准复工复产,3月28日至4月16日事故发生时主要处于生产复工准备阶段,尚未完全投入正常生产经营。

经调查,2014年4月9日,永春县长汀煤矿长汀375井长汀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40风井原业主)陈文定,为了开采原+440m平硐内的煤炭,私自打开440风井内的MB5、MB6两道密闭,在440风井MB5密闭内的一处下山+430水平,布置了+430(53)N 和+430(53)S两个工作面,组织陈国明等3名工人进行采煤作业,采用板车运输,由采煤工同时负责,至4月16日,两个工作面大约生产了100吨煤炭。4月11日,陈文定又在440风井MB5密闭内的原47号煤层北巷,布置一个半煤岩巷道掘进工作面,由永春籍采掘工陈文勤、陈国思2人以每米350元工资承包巷道掘进,聘请贵州籍工人杨文兵作运输工,采用板车运输,人工装碴(煤),每拉一吨矸石(煤)到井口工资33元。同时,雇请了两名未经培训,没有安全资格证的人员陈金才、苏水来担任井下安全管理人员,聘请陈文默为井口称煤(矸)工。

4月12日,采掘工陈国思、陈文勤2人到440风井MB5密闭内的47号煤层北运巷整修巷道。至4月13日下午,巷道整修好后,陈国思、陈文勤就开始巷道掘进工作,放炮后即出井休息,第二天凌晨,杨文兵拉板车进入工作面排碴,一天大约排6-7趟车(1车约1300公斤),一趟车约需一个多小时,至午后排矸(煤)结束,陈国思、陈文勤又接着开始到工作面支护和打眼掘进,每天采用单班制作业。至16日事故发生时,共掘进3个班次,排矸(煤)2个班次。

(四)事故地点

事故地点位于长汀375井长汀工区440风井MB5密闭内的47号煤层北运巷中部一个已废弃的上山小井约5米处。

经现场勘察,47号煤层北运巷长约140米,在运巷口安装有空压机、鼓风机,鼓风机上接有导风筒引风至运巷迎头的掘进工作面,工作面放置有掘进作业工具,事发前一天工作面崩落的矸石未被装运。工作面迎头外约50米的上山小井宽1.80米、高1.50米,总长度约70米。小井口采用点柱和木板设置栅栏,下部挡高约0.6米,用煤与矸石充填。小井口铺设有一块溜槽,往上留有铺设溜槽的印迹,及3块未拆除的溜槽,小井上留有以前开采用过的风水管及电缆。经矿山救护队现场检测,事故地点氧气含量为14%,二氧化碳含量为0.03%,瓦斯含量为0.48%,一氧化碳含量为0。

二、事故发现、抢救和上报的经过

(一)事故发现经过

4月16日凌晨5时许,井口称煤(矸)工陈文默到440风井口称煤(矸)时,+430水平两个工作面的3个工人已拉出3车煤等待过磅。至7时许,称煤工陈文默发现在47号煤层北巷掘进工作面拉车工杨文兵还未出井过磅,硐口又没有发现他的板车,就向安全管理员陈金才反映情况。陈金才立即与井下安全管理员苏水来一起入井到47号煤层北巷工作面查看。两人到47号煤层北运巷口时,发现用于工作面通风的鼓风机已开启,就一同进入运巷,当走到运巷中部的上山小井口时,发现杨文兵的板车停在上山小井口下,板车上放有三块溜槽、一个板车备胎和一瓶水,巷道边上小井口的栅栏已被拆开一部分,并在上山小井约5米处发现杨文兵一个人侧面躺着,头朝上脚朝下,头上戴着矿帽。

(二)事故救援经过

发现杨文兵后,陈金才、苏水来大声喊了几声,没有回应,怀疑杨文兵可能已经出事。陈金才就爬上小井,正要用手去抓杨文兵的脚往下拽时,感觉呼吸困难,头晕胸闷。苏水来叫陈金才赶紧下来,退回了平巷。陈金才就到运巷迎头的掘进工作面找来一把锯子,将导风筒锯断,引入小井,向小井内通风,同时将小井口栅栏全部拆开。过十几分钟,待小井内空气良好后,陈金才、苏水来先后爬上小井,由陈金才对杨文兵进行简单的按压胸部抢救,并大声喊叫,杨文兵仍没反应,两人一起将杨文兵抬下小井,放到板车上,由苏水来用板车将杨文兵往+440m平硐口拉出,陈金才则先出井向业主陈文定报告。约8点左右,苏水来拉着杨文兵出井,陈文定安排地面管理人员郭自敬用面包车将杨文兵送往泉州180医院进行抢救。到医院后,经医生检查,确认杨文兵已经在入院前死亡。

(三)事故报告经过

事故发生后,陈文定及死者家属均对杨文兵的死亡原因有异议,没有向375井矿长郭春长报告事故,也未按照规定向长汀公司或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至2014年4月18日7点多,陈文定与死者家属一起到永春县下洋派出所报警,要求开展刑事侦查。下洋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认定杨文兵死亡不属于刑事案件,隧于4月18日上午11点左右,打电话告知了长汀375井矿长郭春长事故情况,并同时向永春县人民政府报告。郭春长接到派出所电话后,向陈文定核实情况,陈文定报告事故时间为2014年4月17日上午7时许(后经调查,事故发现时间为2014年4月16日上午7时许)。郭春长即打电话向长汀公司董事长郭福混报告,郭福混于2014年4月18日12点,以事故快报方式向永春县煤管局、安监局报告:2014年4月17日上午7点许,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井长汀工区440风井47号煤层北巷废弃上山小井发生1起死亡1人的窒息事故。永春县煤管局、安监局即按规定以事故快报方式报告上级部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起事故造成杨文兵死亡,死者基本情况见下表: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籍贯

民族

职业

培训

情况

文化

程度

伤害

程度

杨文兵

1980.07

贵州省

贞丰县

布依族

运输工

初中

死亡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96.5956万元(详见附件2)。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事故地点是在风井密闭内长时间停工的废弃小井,小井内有毒有害气体聚集,当班运输工杨文兵缺乏安全常识,在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事先通风或启用自救器),擅自拆开栅栏,违章冒险进入停工停风的独眼小井私拆废弃的溜槽板,因严重缺氧导致窒息死亡,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 私拆密闭,违规组织生产。

永春县长汀煤矿长汀375井长汀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40风井原业主)陈文定违反《福建省煤矿巷道封闭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安监矿山〔2008〕267号)和《关于将煤矿企业未经批准拆开井巷密闭行为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9〕50号)的规定,私自拆除440风井MB5、MB6两道密闭,组织工人违规生产,管理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

2. 矿井安全管理混乱,井口现场管理制度不落实。

一是矿井规定的日常单班作业时间是早上5:30至下午1:30,但在实际执行中,440风井管理人员却任由作业人员自行支配,作息时间管理混乱无秩,值班制度不落实。二是440风井井口没有指派24小时专人值班,管理松懈,出入井登记检身制度不落实。三是440风井井口的硐门已损坏,硐口无法关闭,导致井口在夜间无人值守的情况下,任何人员均可自由出入。现场无人管理,造成杨文兵私自入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3. 矿井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不落实。 440风井管理人员陈文定今年新招募的作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在上岗前均未参加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具备井下基本的安全知识,未办理入井证和取得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安全意识淡薄。井下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安全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现象严重,导致事故发生。

4. 矿井通风管理混乱,不落实通风瓦斯管理制度,作业现场微风冒险作业。 440风井47号煤层北巷工作面为独头巷道,工作面外段靠自然通风,只在47号煤层北巷巷口安装一台非矿用的鼓风机作为通风设备,没有按规定完善通风系统,加强工作面局部通风,工作面处于微风作业;事故地点废弃小井,虽设置栅栏密闭,但未悬挂警示牌,小井内风水管道、电缆及溜槽等生产设施和工具均未拆除;栅栏密闭内的小井已长时间停工,未按规定改为密闭墙封闭,造成井下作业人员为到废弃小井内拆溜槽而误入有毒有害气体聚集的场所,导致事故发生。

5. 矿井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井下现场管理混乱。 矿井未落实矿井领导下井带班、安全员跟班作业和工作面现场人员管理等制度,劳动组织管理混乱,工作面单人作业,致使事故发生时未能得到及时抢救,导致事故发生。

6. 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 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和长汀375井矿井疏于对440风井的安全管理,风井违规生产检查监管不到位。对440风井私拆密闭,违规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对风井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及时纠正和制止,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进行广泛的调查、取证和分析,认为本起事故是一起矿井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违章作业等因素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杨文兵,男,34周岁,长汀375井440风井运输工,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擅自拆开栅栏,违章冒险进入停工停风的独眼小井,造成缺氧窒息,对本起事故应负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陈文定,男,48周岁,永春县长汀煤矿长汀375井长汀工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440风井原业主),擅自拆开密闭,组织工人违规生产。对入井工人未组织安全培训,安排无安全资格证的安全管理人员上岗作业,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事故发生,应负重要责任。且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建议长汀煤矿予以开除处理,并由考核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持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3.郭辉煌,男,26周岁,该矿长汀工区主要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不到位,对工区生产的情况跟踪不到位,现场检查指导不够,未能及时更新矿井实测图纸,及时提供风井生产情况,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长汀375井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4.涂国琨,男,29周岁,该矿长汀工区安全副矿长,组织检查不到位,领导下井带班履职不到位,没有认真督促落实该矿的隐患排查治理,对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制度、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和日常安全检查等规章制度督促不严,对440风井的安全生产情况不熟悉,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5 . 郭金印,男,42周岁,该矿分管生产副矿长,对该矿的安全技术管理等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对密闭管理人员、通风检测人员、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履职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没有严格风井密闭管理和监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由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6.郭春长,男,50周岁,中共党员,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井矿长兼长汀工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对+440风井的安全管理缺失,对+440风井私自拆开密闭,违规组织生产,未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管理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漏洞未能及时纠正和制止,对矿井实际生产作业工作面未实测填图,实行有效管控。严重违反《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对事故的发生,应负主要领导责任,且迟报事故。建议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十五条(二)项的规定给予其2013年度收入人民币7.2万元30%和60%的行政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6.48万元,并由考核发证机关依法撤销其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条规,作出严肃处理。同时由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按相关规定撤销其矿长职务。

7 . 郭志勇,男,23周岁,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挂钩长汀375井安全管理工作,未能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对长汀375井长汀工区440风井管理人员存在的私拆密闭、违规组织生产及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负重要责任,建议由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并暂扣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8 . 肖子红,男,61周岁,中共党员,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总监室安全副总监,分管安全工作,对长汀375井安全生产情况不熟悉,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该矿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工人培训不到位等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对长汀375井长汀工区440风井管理人员存在的私拆密闭、违规生产及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本起事故应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条规,作出严肃处理。建议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按有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理。

9.郭福混,男,51周岁,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对长汀煤矿375井+440风井私自拆开密闭,违规生产,未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对该矿安全管理人员无证上岗、工人培训不到位等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督促整改,对事故的发生负领导责任,建议永春县煤管局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井长汀工区经济实体整合不到位,风井私自拆开密闭,违规生产;矿井的安全培训、密闭管理、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管理人员跟班作业等制度不落实,安全管理缺位;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混乱,对井下实际生产作业工作面未实测填图,有效管控,导致事故发生,建议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一>项之规定,对长汀375井实施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由永春县煤管局责令长汀375井长汀工区停产整顿三个月。

2.对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汀煤矿长汀375井长汀工区440风井,未经批准打开密闭违规生产的行为,根据《福建省煤矿巷道封闭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安监矿山〔2008〕267号)和《关于将煤矿企业未经批准拆开井巷密闭行为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9〕50号),建议由永春县煤炭管理局对长汀375井实施行政处罚。

3.长汀375井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次事故死者直系亲属给予抚恤补偿。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长汀375井应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一通三防”为重点的矿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切实加强通风系统尤其是局部通风的管理,针对存在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同时,开展安全管理人员履职、各岗位操作规程为重点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的红线意识,切实加强员工操作技能和遵章作业的意识。要切实落实好煤矿企业经济实体整合,加强对440风井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做好陈文定招募生产人员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遣散工作。

(二)长汀375井要严格落实《福建省煤矿巷道封闭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安监矿山〔2008〕267号)和《关于将煤矿企业未经批准拆开井巷密闭行为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通知》(闽煤安监监察〔2009〕50号)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煤矿密闭管理,杜绝违法生产。

(三)长汀375井要进一步强化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规定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对井下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煤矿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带班下井。

      (四)永春县长汀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管理,督促所属矿井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同时,在全公司组织开展一次以通风安全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制订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期限,确保整改到位。要督促下属矿井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双七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加强劳动组织管理,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五)永春县煤管局要进一步加强煤矿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矿井做好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尤其是密闭管理工作,严厉打击假栅栏假密闭逃避监管、未经批准打开密闭违规生产的行为,督促煤矿企业做好节后复工安全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和安全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