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海,那船,那个巡回法庭
30.01.2018 03:50
本文来源: 法院
连江法院开展“海上普法课堂”活动
2015年10月23日,连江法院生态审判庭审理全省最大一起非法猎捕、出售红珊瑚案件,庭审当天,全县沿海乡镇100多名“船老大”到庭旁听。
连江法院干警开展送法进渔村普法宣传活动。
“东海碧波涛万丈,巡回法庭连人心”。为优化海上生态文明建设,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主动出击、顺势而为,成立了“生态审判海上巡回法庭”,负责涉海洋生态资源纠纷的生态审判、诉调对接、普法宣传等工作,为县域海域生态保护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闽江口上,极具地域特色、时代特征的巡回法庭模式——“海上连心桥”在这里践行。巡回法庭移动在闽江口上,也成为闽江口一道独特靓丽的风景,它是一座海上连心桥,是生态文明建设桥,更是司法为民服务桥。
■乘着渔船开庭去
福建省连江县位于闽江口金三角经济圈北翼,海岸线长209公里,有大小岛屿82个,海域面积3112平方公里,是陆地面积的2.7倍。全县海洋海产等生态资源丰富,是全国著名的海带之乡、鲍鱼之乡、全国第二大水产县。
从“十一五”时期开始,可门港就成为福州港重点发展的外港。近年来,随着可门港开发建设的持续推进,大量诸如海域权属与渔业养殖等涉海纠纷逐渐增多。
由于连江海域面积宽广、岛屿众多,渔民长期在渔排生活,来往法院多有不便。为减轻渔民诉累,2013年,连江法院在一艘海洋渔业执法船上成立了海上巡回法庭,由法官每月定期到此巡回办公,开展各项司法便民工作,巡回法庭实行“人随案走,服务靠前”的审判模式。渔民们一旦有了纠纷,就可以在“家门口”向法官反映情况,实现矛盾化解“即时化”。
“在执法船上设立海上生态资源巡回法庭,开展涉江涉海生态资源纠纷的诉前调解、诉调对接、源头预防、普法宣传等工作,可以为连江海域生态整治提供司法保护。”连江法院院长林岩介绍道。
2016年9月,当连江法院生态法庭庭长张锦生来到可门港巡回办案时,鲍鱼养殖户老吕找到了他。老吕情绪激动地喊道:“张法官,老黄他要是还不把补偿款还给我,我就把他家鲍鱼台给砸了。”
经过详细询问,张锦生了解到事件原委。据老吕陈述,2007年老黄与他签订买卖协议,老黄将该海域的自有的鲍鱼台卖给他,后双方交付执行完毕,他也一直在该海域进行养殖。
后来,县政府对该海域的养殖鲍鱼台进行征迁收海,在政府摸底时老黄将售与老吕的鲍鱼台登记在自己名下,并领取了第一期补偿款。此后,老吕多次找老黄协商取回补偿款无果,就打算向法院起诉,但苦于鲍鱼养殖难以抽身。“今天得知海上巡回法庭来此办公,我就赶紧来寻求您的帮助。”老吕说道。
初步掌握情况后,张锦生便乘着海洋渔业的执法船来到了老黄养殖的渔排,老黄没有辩解,认可了老吕的说法,也承认领取了第一期补偿款。
但老黄坚称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政府对补偿户进行经济补偿后,补偿户应当将一部分的补偿款给原来的鲍鱼台所有者,而老吕不愿意支付补偿款且态度恶劣。
了解了双方症结所在之后,张锦生便召集双方心平气和地面对面进行沟通交流。经法院协调,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方案:老黄同意将海域养殖鲍鱼台征迁补偿款归还原告老吕,老吕亦自愿对老黄进行一定补偿,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作为连江县经济重要支柱产业的海产养殖业,关系到连江沿海村镇众多渔民的生计,征地征海过程中必定会产生许多纠纷,但由于渔民养殖长期居住在渔排,来往法院极不方便,而海上巡回法庭,就是我们打通司法服务的最后一公里。”连江法院副院长魏捷谈起设立海上巡回法庭初衷时,坚定地说道。
■“船老大”的无缝对接
为加强涉海纠纷的多元调解力度,连江法院还陆续与县海洋与渔业局、劳动局、环保局等签订了诉调对接联席工作机制协议,不断达成法院司法审判与群众诉讼需求的“无缝对接”。
此外,该院选任来自海洋渔业、劳动、环保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型”人才担任人民陪审员,聘请了“船老大”担任特邀调解员,为帮助解决涉海审判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性、技术性难题提供技术支持,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2017年5月,林某与其婆婆兰某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来到巡回法庭要求法官解决。原来,林某与其已故丈夫在2006年购置了一条小型渔业船舶,2009年林某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2012年林某丈夫的父亲也因病死亡,现在林某与其婆婆、林某丈夫兄弟之间因船舶分割问题发生纠纷。
得知情况后,连江法院海上巡回法庭法官立即启动涉海纠纷多元调解及诉前调解机制,主动联系海洋与渔业局、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调解。在几位德高望重、具有一定威信的“船老大”的主持调解下,在巡回法庭法官厘清法律关系的情况下,不到3天,该起涉海纠纷得到了妥善化解。
类似这样以诉前联动调解的方式化解涉海纠纷的例子在连江法院巡回法庭还有很多。据统计,近3年来,巡回法庭就诉前调解涉海纠纷16件。“巡回法庭力争做到所辖海域全覆盖,实现排查矛盾到一线,查明事实到一线,巡回审判到一线,化解纠纷到一线。”张锦生介绍道。
此外,在做好司法审判、司法服务过程中,连江法院还坚持在海上巡回审判中加强调研、收集信息、分析态势,及时就海洋生态资源审判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规范执法、完善预防、加强整治的司法建议,确保相关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依法、及时、高效,共同推进无讼无访海区建设。
■以案释法的红珊瑚
2015年10月23日,全省最大的非法猎捕、出售红珊瑚案在连江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开庭审理,被告人卞某、谢某驾驶改装后的渔船前往相关海域捕捞了20余公斤的珊瑚,同时,被告人卞某还意图出售由他人捕捞的70余公斤的红珊瑚,最终,卞某、谢某分别获刑五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相应罚金。
该案系福州市首例因非法猎捕、出售红珊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其猎捕红珊瑚数量之巨全国罕见,涉案红珊瑚超过100公斤,评估价值达4000余万元。
珊瑚是由珊瑚虫堆积而成,生长速度极为缓慢,20年长一寸,300年长一公斤,而这其中,要数红珊瑚最为稀有,故有“千年珊瑚万年红”之说,红珊瑚色泽喜人,质地莹润,享有“深渊之宝”和“宝石中的皇后”的美称,只生长在几个海峡,极为珍贵,与珍珠、琥珀被公认为三大有机宝石,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价格多为黄金的几十倍。
红珊瑚制成的饰品受到收藏者的喜爱,但也因为其高昂的市场价值,被少数不法分子所觊觎。
中央及省、市、县政府都高度重视非法猎捕红珊瑚行为,召开专项会议,展开专项行动,进行了严厉打击,但仍有不法之徒为了高昂的价格铤而走险。
为了更好发挥庭审警示和震慑作用,连江法院决定将该案作为观摩庭,邀请渔业执法人员、渔业生产从业者前来旁听。为此,连江法院生态审判利用派驻海上巡回法庭开展普法宣传时机,对渔业从业人员进行了广泛动员,最终,庭审当天,共有全县沿海乡镇100多名“船老大”参与该案的庭审旁听。
张锦生介绍:“渔民采捕红珊瑚的方式就是将石头和渔网沉入海底,利用船舶航行来拖动网具,这种掠夺式的采捕方式就如同犁地一般,对海底生物进行了灭绝捕捞,对海底生态系统是毁灭性的打击。”
了解到红珊瑚捕捞过程,一位从事渔业捕捞30年的“船老大”深有感触:“今天观看的庭审特别是了解红珊瑚捕捞过程,我们感到极大震撼,不仅因为捕捞红珊瑚会被判刑,更重要的是以前我们只知道红珊瑚价格昂贵,却不晓得捕捞红珊瑚会对海洋生态造成这么大的破坏,我们这些人都是靠海吃海,如果海洋资源枯竭了,那我们这些渔民又能依靠什么?”
连江法院海上巡回法庭法官推广“一线工作法”,结合开展司法“四下”“六进”活动,进一步综合发挥好生态司法的审判、宣传、服务“三位一体”功能。
一方面,海上巡回法庭在生态刑事审判中保持对破坏生态资源犯罪的高压态势,从重从快审理涉及重大污染事故及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刑事犯罪。
另一方面,该庭在海上巡回审判中以案释法,扩大案件裁判效果,加强海洋生态资源法律宣传,提升群众生态文明意识。仅近两年来就组织渔业从业人员参加庭审旁听教育8场,庭审旁听人数达到500余人,真正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生态环境,关乎广大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连江法院承担起司法服务生态建设的责任,大力推进生态资源保护,有力打击犯罪,有效化解纷争,为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林岩说道。
法官手记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生态审判庭庭长 张锦生
在担任生态审判庭庭长之前,我在福建省著名的海洋渔业重镇——连江黄岐半岛上担任人民法庭庭长14年,无论是在人民法庭,还是生态审判庭,生态普法都是我在审判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工作。
《孟子·梁惠王上》中提到“不违农时,谷不可胜食也;数罟不入洿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材木不可胜用也”。这是古代朴素可持续发展观,也是我在过往无数次生态普法中所要传达的理念。
生态普法固然要让群众了解法律的规定、强化守法理念,但更重要的是,借以普法手段让人民群众明白只有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自觉树立起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
每年夏季进入我国东部沿海休渔期,我就会与生态庭的同事们入海港、进渔村、上海岛、访渔民,走遍连江沿海乡镇或开展休渔期巡回普法活动,在开展普法工作的同时,我们也亲身感受着沿海居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
前些年,《吕氏春秋》里“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在这里真实上演。大鱼捕完了就捕小鱼,收获却越来越少。加之工业污染排放、海底生态环境破坏,造成近海渔业资源逐年减少,黄鱼、小黄鱼等多种鱼类濒临灭绝,即便如此,在国家出台伏休期规定之后仍然有个别“三无船”——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在禁渔期出海进行非法捕捞,破坏鱼类繁衍生长。“东海无鱼”成为沿海渔民最苦涩的感受。
面临日渐枯竭的渔业资源,所有人都意识到渔业资源已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必须加大保护力度。随之,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护渔行动”,取缔“三无船舶”、加大禁用渔具和处罚污染海洋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司法工作中,我们也将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工作重心从“事后惩治”向“事前预防”转变,将非法猎捕红珊瑚、非法采砂案件做成庭审观摩,邀请渔业从业人员、渔业执法人员前来旁听;将典型案例制作成宣传手册,加强宣传报道,扩大教育受众面,以此预防生态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和违法犯罪发生。同时,我们还与海洋环境生态保护职能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研判当前危害海洋生态环境的情况、污染事故处理的情况,加强海洋综合管理,促进海洋生态环境执法司法职能的有效发挥。
通过这些组合拳,近两年连江沿海非法猎捕、违法捕捞现象明显减少,海洋生态环境出现了恢复迹象,而渔民的生态环保意识也得到极大增强,这两年,我们到渔村开展生态普法时,一些渔民还会主动跟我们反映“海漂垃圾”等情况并提出治理举措。从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不屑一顾到积极主动参与海洋生态修复,作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参与者,我们十分欣喜看到这一过程的转变。
“道阻且长 行则将至”,我想,生态环保意识的培育绝非一日之功,不仅需要我们法律工作者持之以恒坚守,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以此,才能让“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根植于心、践之于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林倩
本文来源: 法院
30.01.2018 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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