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区域用盐”罚款实乃滥用执法权

19.10.2014  13:52

任何行政管理行为都应以知法守法为底线。“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决定,于法无据,属于典型的滥用执法权。


在河南新郑市开餐馆的黄先生夫妇,由于餐馆用了从郑州带回的食盐,被新郑市盐业管理局检查人员认定为“跨区域用盐”,没收部分食盐并处罚款200元。昨天下午,新郑市盐业局工作人员公开向社会道歉,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


一箱未用完的食用盐,居然惹出了一场大风波。从舆论反馈来看,几乎所有网友都对新郑市盐业管理局的处罚决定表达了不满和不解。原因无它,盖因这一处罚太过违背常识。也因此,有人直斥新郑市盐业管理局借行政权敛财。知名财政评论家叶檀也在新闻后面跟帖称,“看来还得西瓜办、馒头办”,暗指“盐业管理局”这样的行政执法部门本就不该存在。


就事论事,探讨“跨区域用盐”事件,终究要回到法律视角。我国对食盐实行专营制度,对于食盐的运输、生产、储存、销售甚至食用都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就此而言,新郑市盐业管理的处罚决定倒并非完全师出无名,关键在于执法尺度是否合理,以及法律适用是否精准。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饮食加工用盐单位、营业性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必须从当地食盐经营单位购买食盐。”问题在于,何为“当地”,《条例》中并没有明确,但按照郑州市盐业局2011年出台的相关文件,对郑州市区或县公司供应的合格食盐均不得处罚。新郑市属郑州市管辖,显然属于“当地”的范畴,以此而作出“跨区域用盐”的处罚决定,于法无据,属于典型的滥用执法权。


汹汹民意之下,新郑市盐业局作出道歉回应,退还黄先生罚款及收缴的盐,相关负责人也被停职或撤职。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只是对此事的反思和追问并不能因此而停止。


任何行政管理行为都应以知法守法为底线。尤其是对一些握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而言,一旦突破这个底线,不仅会侵犯公民权利,也会伤害执法本身的权威性。而在这起事件中,相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却十分令人担忧。这究竟是相关工作人员自身的业务能力问题,还是“执罚经济”下倒逼出来的知法违法?究竟是对行政法规认识不足,还是由于缺少必要的约束,对行政法规的刻意扭曲?这些都是必须直面回答的问题。


盐业专营制度”诞生于食盐匮乏的历史条件下,有其必要性。但时至今日,中国的盐产量已经位居世界第一位,完全能够满足国民的用盐需求。在此现实下,“盐业专营制度”越发凸显出其弊端。譬如,强化行业垄断,造成盐价畸高;排除竞争,导致中国制造盐企业落后……包括新郑市此次的“跨区域用盐”风波,事实上也是“专营”惹的祸。从根本上说,加快盐业行业改革,进而取消“盐业专营制度”,已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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