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智为被加入法条是对见义勇为的完整定义
11月23日,经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而1995年通过的条例同时废止。据了解,条例中对见义勇为人员重新进行科学界定,同时进一步强化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和优抚。(11月26日中国青年报)
提及见义勇为,很长时期以来,人们都会解释为一种不顾个人安危,舍己救人的勇敢行为,但是却很少有人提议见义智为,这无疑是长期以来的一大缺陷。这种价值和观念下,导致一些人遇见危险,不是首先考虑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或者结合周边环境,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科学施救,而是不顾个人安危,盲目地施救,导致的直接结果是,一命换一命,甚至不仅没有救出别人,反而搭上了自己的性命,这样的悲剧并不鲜见。也是长期以来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
这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固然值得肯定和赞扬,可是不顾个人安危,盲目施救,还是让人看到了教育的片面,看到了制度的弊端,看到了对见义勇为定义的狭隘,一味地强调勇敢,却没有强调智慧,这种理念很容易让人陷入到冒险的漩涡中,这不是一种健康的价值引导,也不是一种文明的倡议。
面对危险,最应该做的就是,理性和智慧。不盲目,不慌乱,认真分析自己的能力,预测自己施救的可行性和成功率,如果自己有把握施救,就可以借助周边环境展开救助,如果自己没有能力和把握,就应该积极采取其他方式来实现救人,比如拨打报警电话,比如向别人求助,总之,不能用自己的生命去换取别人的生命,我们不能要求一个不懂水性的人下水去救溺水者,那不是见义勇为应有的定义和表现。见义勇为应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基础上进行,这应该是基本的底线和常识。
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江苏省此次才会删除不顾个人危险的条款,将见义智为写入法条,这不仅是对见义勇为的全面定义,也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一种法制化保护,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和法制的文明进步。
删除不顾个人危险,将见义智为写入法条,意味着法制的健全,也是对见义勇为的完整定义。只是这种法条不能只是存在于法规中,也应该体现在现实中,比如,在对见义勇为者的认定中,也应该考虑到是否是见义智为,对不顾个人安危的见义勇为和注重智慧施救的见义智为进行区别奖励,这样就可以倒逼见义智为从源头得到重视和落实,以达到保护施救者生命安全的目的。(安溪县文明办 刘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