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出台《霞浦县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机关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县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研究制定《霞浦县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规定》,要求在霞浦县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首长要严格按照该规定执行出庭应诉工作,全文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强化行政机关首长法制观念,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以本县范围内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县政府工作部门;
(三)受县政府或县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四)受县政府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机关首长是指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或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
第五条 行政机关首长是本单位行政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首长必须出庭:
(一) 本年度的第一件;
(二) 社会影响重大或者涉案标的金额巨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三) 人民法院或者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行政机关首长出庭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七条 行政机关首长确因工作原因,不能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出庭应诉的,可由本单位的副职领导代为出庭应诉。
第八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以县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其行政机关首长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出庭应诉。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外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首长未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必须委托本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只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第十条 行政机关首长及相关人员在行政诉讼案件开庭前,应当全面了解分析案情,收集证据、依据等应诉材料,熟悉庭审程序和规则。
行政机关首长及相关人员在行政诉讼案件庭审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掌握应诉技巧,充分举证、质证,利用庭审机会宣传法律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化解行政争议,维护行政机关权威。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行政诉状副本、法院判决(裁定)书后,应当在3日内复印1份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首长出庭应诉工作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内容。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终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霞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霞浦县政府法制办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