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中院:十余职员碍于情面担保 背上百万债务悔不当初
26.09.2014 18:25
本文来源: 法院
被告漳州某公司因资金周转欲向原告张某借500万元,于是找到了公司蔡某、曹某等十二名职员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协议书上的个人签字和担保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一切责任都由公司承担”。蔡某、曹某等十二名职员碍于情面于2011年9月5日,与原告张某、被告漳州某公司共同签订了《借款保证担保协议书》,约定:“借款人漳州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贷款人张某借5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9月5日起至2013年4月5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蔡某、曹某等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所有本金、利息等;发生争议由张某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日,原告张某依约将500万元借款转到被告账户。借款期满后,被告漳州某公司只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40万元,本金14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保证担保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承诺书》系借款人与保证人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证明力,不予认定。被告漳州某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全部借款,属违约行为,应限期清偿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蔡某、曹某等十二名职员自愿为被告漳州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有效,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曾还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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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9.2014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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