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余职员碍于情面担保 担来百万债务悔不当初

26.09.2014  11:11

  福建新闻网龙岩9月25日电 (陈立烽吴金燕张金川)碍于情面帮公司借款作了担保并在《借款保证担保协议书》签了字,不想就成了被告,还得承担公司百万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面对这笔巨额债务,福建漳州某公司的蔡某、曹某等十二名职员傻眼了。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法院25日披露,该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作出一审宣判:被告漳州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352.5万元,并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蔡某、曹某等对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蔡某、曹某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漳州某公司追偿。

  被告漳州某公司因资金周转欲向原告张某借500万元,于是找到了公司蔡某、曹某等十二名职员为其借款提供担保,并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在协议书上的个人签字和担保不负任何经济法律责任,一切责任都由公司承担”。

  蔡某、曹某等十二名职员碍于情面于2011年9月5日,与原告张某、被告漳州某公司共同签订了《借款保证担保协议书》,约定:“借款人漳州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贷款人张某借5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1年9月5日起至2013年4月5日,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蔡某、曹某等作为保证人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为借款所有本金、利息等;发生争议由张某住所地法院管辖。

  同日,原告张某依约将500万元借款转到被告账户。借款期满后,被告漳州某公司只归还原告借款利息140万元,本金147.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保证担保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承诺书》系借款人与保证人内部约定,对外不具有证明力,不予认定。被告漳州某公司未能按约偿还全部借款,属违约行为,应限期清偿尚欠原告的借款本息;蔡某、曹某等十二名职员自愿为被告漳州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该担保行为应认定为有效,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