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两次乘飞机去美国 连江男子被收监服刑

08.11.2014  12:30

  11月8日讯 46岁的连江男子原某某因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但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原某某两次未经社区矫正机关批准就私自乘飞机前往美国,累计脱离监管达10个月。日前,连江县法院裁定撤销原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2年。

  小学文化的原某某是连江县琯头镇东岸村人,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期间,原某某以每人8.7万美元的偷渡价格,违反国家出入境管理法规,伙同他人组织3名偷渡人员参与转道偷渡美国。

  案发后,原某某投案自首,并退出非法所得。根据他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可酌情适用缓刑。2013年5月31日,连江县法院以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原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但是,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并不安稳,未经社区矫正机关批准,于2013年6月14日私自从北京乘飞机前往美国纽约,今年2月2日返回境内;今年6月23日,他又私自从福州长乐乘飞机前往美国,今年9月2日返回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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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原某某脱离监管时间累计达10个月。今年8月,连江县检察院在检查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原某某脱管的情况后,依法通知连江县司法局提请法院撤销原某某缓刑,裁定收监执行。

  据该案的经办检察官介绍,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作了修改。其中,第二款规定:被宣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福州晚报记者 李琼 陈海东 通讯员 榕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