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江一社区矫正人员脱管达10个月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07.11.2014  21:33

 


  福建检察网11月7日讯(邱善群 林志)连江县检察院在社区矫正监督检察中发现社区矫正对象原某已脱管十个月,遂依法通知连江县司法局提请法院撤销原某缓刑,裁定收监执行。近日,连江县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原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
  罪犯原某系连江县琯头镇东岸村人。2009年7月至2010年2月间,原某伙同他人非法组织人员转道偷渡。案发后,因原某投案自首并退出非法所得,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前不久,检察机关在检查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原某在缓刑考验期内未经社区矫正机关批准,于2013年6月14日私自从北京机场乘坐航班前往纽约,2014年2月2日返回境内;2014年6月23日再次私自从福州长乐机场乘坐航班前往美国,同年9月2日返回境内。脱离监管时间累计达10个月。根据规定,连江县检察院立即通知连江县司法局提请法院撤销原某缓刑,裁定收监执行。
  

   以案说法: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77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作了修改。该第2款规定:被宣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第(二)项规定: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