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为经营酒店而借钱 离婚后妻子是否共担还款责任?
17.09.2015 11:45
本文来源: 法院
2013年10月年至2014年3月间,被告邵某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徐某某借款共四笔,合计110万元。2014年5月,邵某与妻子詹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负担。后借款期满,邵某拒绝归还借款,徐某某遂将邵某、詹某一同诉至法庭,要求夫妻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妻子詹某辩称,其收到起诉状后才知悉借款之事,且数额巨大,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应认定为邵某个人债务。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借款人应首先对债务负责,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则需要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夫妻有借款的合意。本案中原告无证据可证明借款系夫妻双方的合意而借,且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短短5个月时间借款110万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故原告主张该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借款由邵某一人偿还,妻子詹某不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林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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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9.2015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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