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离婚前为经营饭店借百万 法院判妻子不必还

17.09.2015  16:58

  福州新闻网9月17日讯(福州晚报首席记者 陈鸿星 通讯员 晋研)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经营饭店而借款,该笔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日前,晋安区法院经审理,判令另一方不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间,邵某以经营资金紧张为由,向徐某某借款共4笔,合计110万元。

  2014年5月,邵某与妻子詹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写明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享有和负担。

  后借款期满,邵某拒绝归还借款,徐某某遂于今年初将邵某、詹某一同诉至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庭审中,詹某辩称,其收到起诉状后才知悉前夫借款之事。这些借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正常的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应认定为邵某个人债务。

  晋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借款人应首先对债务负责,若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则需要证明该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是夫妻有借款的合意。本案中,原告无证据证明借款系被告夫妻双方的合意而借。且自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短短5个月时间借款110万元,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原告主张该债务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借款应由邵某一人偿还,詹某不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