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放宽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7月3日起允许一址多照

06.06.2014  19:00

    新华网福州6月6日电(记者 谢丹)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又有新的举措,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允许一址多照,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可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只需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福建省政府日前出台《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7月3日起施行。

    福建省工商部门相关人员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为市场主体登记提供便利方面有三个亮点,首先是市场主体(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除外)在其住所所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划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允许该市场主体办理一个经营场所登记,免于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场所地址。其次是允许一址多照,允许将同一地址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场所)。此外,对市场主体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也可以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不过,要提交能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如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开发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等证明产权归属的文件。

    虽然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要求,但政府部门对于住所(经营场所)的监管却更严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发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地址不符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监督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

    同时,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违法的,依法将其违法行为录入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进行公示。

    《办法》规定,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合伙企业、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